環境污染民事責任之我見
佚名
目 錄
前言……………………………………………………………………………………1 1. 民法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1 1.1環境污染概論……………………………………………………………………1 1.2民法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1 2.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2 2.1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3 2.2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歸責原則…………………………………………3 2.3制定《公害防治法》促進可持續……………………………………5 2.4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5 2.4.1違法性與否作為構成要件的不合理性………………………………………5 2.4.2污染環境的損害事實作為構成要件的不合理性……………………………7 2.4.3因果關系………………………………………………………………………8 2.4.3.1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8 3.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方式………………………………………………10 3.1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10 3.1.1三種民事責任方式在環境案件中的適用………………………………11 3.2賠償損失………………………………………………………………………12 3.3恢復原狀………………………………………………………………………12 結 論………………………………………………………………………………14 注釋…………………………………………………………………………………21 ……………………………………………………………………………21
摘 要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動,致使生活環境或生態環境受到污染,從而損害一定區域人們的生活權益、環境權益或其他權益的行為人所應承受的民事上的后果。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屬于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在我國古代就有萌芽,國外許多國家法律中都有詳細規定。本文通過比較中外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提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應堅持“二要件說”,即“行為違法性”不作為構成要件之一。指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弊端,建議完善無過失責任原則。針對我國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提出制定《公害防治法》,明確規定舉證責任轉移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另外,將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作為《公害防治法》的幾種主要民事責任方式,并提出對污染受害者進行救濟的幾種途徑。旨在預防和防止環境污染,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無過失責任原則;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前 言 環境問題己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大問題,環境污染民事責任與環境污染行政責任,環境污染刑事責任并稱為當代三大環境法律責任體制,其中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最薄弱的體制。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立法目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責任方式、救濟途徑等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通過比較中外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指出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中存在的缺陷,本文將對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抗辯事由、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等進行上的探討。
1.民法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1.1環境污染概論 環境,按照《環境保護法》第2條規定:“是指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污染,則是指由于人為的原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產活動,影響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現象。隨著的增長,環境污染越來越成為全球問題。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實現人類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及社會可持續發展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 1.2民法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環境污染涉及面廣,危害十分嚴重。大氣、水、固體廢棄物、海洋、噪聲等污染,嚴重危害了當代人的健康權、生命權、環境權、財產權等,同時還會影響胎兒發育、動植物生長,造成基因突變,直接威脅著后代人的生存。 本文認為,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要完成這一系統工程,需要運用、經濟、、倫理、法律等多種手段來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進行綜合保護。其中,法律無疑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手段之一,環境保護工作應納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軌道。而保護環境的法律手段也是綜合的,需要運用全部法律手段對環境資源進行綜合保護。刑法、行政法在治理污染,保護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僅靠刑法與行政法來保護環境是不夠的,因為刑法和行政法在防治污染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存在著各自的局限性。刑法只是保護環境的輔助手段,它既不能消滅危害環境的根源,也不能補償受害者的損失。環境法中有關環境行政方面的法律規范其著眼點是環境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依法行政,主要執行政府的社會公共職能,在侵權受害時,無法回復和填補受害人被損害的權益,民法在防治環境污染中可以彌補刑法與行政法在環境保護中存在的局限性。 民法在環境保護中有其獨特的作用,主要表現為:(1)在環境保護方面,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關系,解決一部分人污染環境導致另一部分受到損害這一社會問題,通過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責任,實現社會公正。(2)通過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使污染行為得到及時制止,污染危害被停止,排除,受污染的環境盡快得到恢復。(3)通過對侵權者進行懲罰增強事業單位的環境保護意識,廣大群眾,使全體公民更加自覺地保護環境,使環境保護真正成為公民的一項義務,從總體上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4)通過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既可以排除環境污染危害,又彌補了受害人的損失,實內公平、代際公平及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民法在調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關系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增長,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民法中某些規定在司法實踐的處理環境污染案件中難以把握尺度,其中對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常用過錯責任原則代替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事件,使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本文將從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入手進行研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提出完善性建議,期望有益于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
2.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動,致使生活環境或生態環境受污染,從而損害一定區域人們的生活權益、環境權益或其他權益的行為人所應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 民法理論將民事責任分為兩大類,一是違約責任,二是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三節侵權民事責任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可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屬于侵權責任中的一種,但與一般民事責任比較,它屬于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與國外相比,我國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以過錯責任原則代替無過失責任原則處理環境污染案件,使受害人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也不能很好的預防污染的發生。對于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法中的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民法學者多有論述,本文也將著重論述這二個方面問題。 2.1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的涵義,是指行為人因其污染行為致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之后,應依據何種標準確認和追究污染行為人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價值判斷因素,即是法律應以行為人的過失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從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填補。 歸責原則在整個侵權法中居于重要地位。侵權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對受害人所受損失的填補,因而如何解決損失的分擔問題是整個侵權法的重要問題,而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根據和標準,是侵權責任的核心,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和、減輕責任的根據等等,可以說,侵權行為法的全部規范都基于歸責原則之上。[1]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種,因此,確定合理的歸責原則,建立統一的歸責原則體系,對確認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十分重要。 2.2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歸責的弊端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以環境侵權行為為前提,而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在民法上,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之分。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實施某種行為致人損害時,適用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上,通常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2]而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當事人基于與自己有關的行為、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人損害,依據民法上的特別規定或特別法的規定而應負民事責任,特殊侵權行為適用民法上特別的責任條款或特別法的規定,主要是無過失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方式[3];在免除責任方面,有著嚴格的限制。 這是因為過錯責任原則堅持“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要求受害人必須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方能獲得補償,是以制裁加害人為目的的一種責任原則。這種措施常常使無辜的受害人難以尋求補償,因而顯得對受害人極不公平。而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以消除污染危險、排除污染行為,對污染受害人進行補償為目的。 我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以這種特殊侵權行為為前提,在民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對沒有過錯,造成污染環境的致害人應承擔什么責任也有規定,但存在不足。盡管多數學者認為,我國環境侵權行為在歸責原則上采取無過失責任主義,無論《民法通則》還是環境保護法都有所體現,但過于簡單,而且在程序法中也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