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中房企按揭保證金問題研究 陳心哲; 陳誼祥 安徽大學法學院; 安徽合肥230000 摘要: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案件中,其與銀行簽訂的按揭保證金合同應當具有金錢質押的效力,是名副其實的保證金合同。因此戶內保證金屬于破產債務人財產。同時,該合同符合《破產法》第18條之規定,管理人有權經“報批”和“通知”程序后依法予以解除,并要求銀行返還保證金。對于銀行在房企破產前6個月的劃扣部分,則應當被認定為個別清償,破產管理人可行使撤銷權依法要求返還。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梧州學院學報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