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農業推廣體系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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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日本農業推廣體系層次分明,結構完善
日本農業推廣的組織程度很高,從中央到都府道,再到縣級以下四級農業推廣部門,形成了層次分明的推廣體系。1947年,通過立法手段,即以《農業協同組合法》建立農業協會組織機構的國家、縣、市、鎮、村三級建設,已發展成為世界上最發達的農業協會組織之一。農業協會設有農業指導員,提供農業技術、生產經營和生活指導服務。國家推廣體系與農業協會的分工與合作相輔相成。前者注重農業改善、生活改善和儲備人才培養,后者僅限于農業協會農民共同存在的問題。除了自上而下完整的縱向推廣體系外,還有定期的橫向合作和信息交流。日本農業推廣貫徹國家到地方的工作方針,國家在聽取都道府縣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經營方針。通過農業推廣機制的運作,一方面努力培養農業從業從業人員的數量和質量,另一方面解決全國各地區的農業技術問題。
二是日本農業推廣資金和人員有保障
(1)資金來源采用費用共擔模式
推廣資金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合理分攤。技術推廣所需資金基本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平分,推廣機構所需資金由中央政府分配。此外,在技術引進方面,農民改善生活和農業接班人領域還設有惠農基金,貸款無需支付利息。
(2)重視推廣人員的栽培
推廣人員的職前培訓是一個必要的環節,對國家資格人員有很強的專業技術培訓要求,在職培訓有嚴格的內容和時限。農業推廣人員資格考試是保證推廣人員工作能力的前提,工作培訓是保證推廣人員適應所需工作技術要求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推廣人員有科學合理的獎懲機制,鼓勵推廣工作。
三、日本農業推廣存在的問題
(1)技術與推廣所需的脫節
技術不僅是推廣的對象,也是農業發展的基本條件之一。然而,研究人員和農業推廣人員對這一基本認識越來越要加強研發推廣體制改革,確保研究成果的快速推廣應用。
(2)統一指導與區域農業的差異
農業水產省、都道府縣和農業推廣中心形成了自上而下開展農業推廣工作的依據,確保農業推廣工作按計劃有序實施。然而,這種一刀切的方法并不能滿足都道府縣的特色需求,“農業推廣指導計劃”不能充分反映各農業推廣中心所轄的特點,從而影響實際工作效果。
(3)農業推廣者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經濟變化
許多新的農業推廣人員缺乏工作經驗和實踐經驗,取得農業推廣人員資格后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個問題。然而,隨著農業經營規模的擴大和農業相關企業的興起,他們在技術和經營的某些方面都超過了農業推廣人員。現有的農業推廣模式已不能滿足農民和農業相關企業的需求。在信息化的背景下,如何幫助農民做出正確有效的技術選擇,也需要農業推廣人員具備更高的素質。
四、日本農業推廣體系的啟示
(一)法保推廣,法保推廣
1948年,日本頒布了《農業改善促進法》,明確規定了農業推廣的有關規定,然后根據國內外環境的變化和農業政策目標調整的需要進行了修訂和改進。中國于1992年頒布,2012年修訂的《農業技術推廣法》需要提高可操作性。這就要求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實施條例,形成切實可行的法律保障。如根據國家現代農業創新和農村振興戰略的需要,將《農業技術推廣法》提升為《農業推廣法》,服務于農業研究、農業推廣服務、農村教育培訓等農業創新體系。
(二)注重推廣人員培訓
日本有專門的法律,嚴格明確農業推廣人員的資格,以確保農業推廣人員的基本素質。日本農業推廣人員成為國家或地方公務員,實行終身制度,收入高于普通公務員,有助于留住高素質的推廣人員。雖然日本農業推廣人員也有提高質量的問題,但他們與中國處于不同的問題水平。在中國,我們可以參照日本的做法,將推廣人員納入公務員序列,提高基層推廣服務人員的資格和條件,形成有針對性的在職培訓、標準化和周期性的制度規范,嚴格明確資格和獎懲制度,作為提高基層推廣人員素質的基本要求。
(三)職能部門職責明確、密切合作
日本農業的現代化和機械化水平非常高,這與日本農業科研、教育和推廣的緊密結合是分不開的。在我國,推廣職能部門職責不明確,缺乏合作推廣意識,迫切需要明確教育、科研、推廣職責,深化三者之間的合作關系。這需要創新農業部門的管理和組織形式,促進農業科研、教育和推廣之間的合作與協調。
(四)保障編制,資金充足,完善監督評價機制
日本政府農業推廣機構屬于國家機關,推廣人員推廣資金充裕,推廣服務活動是職能,認真工作可以高于一般公務員收入,其工作質量由服務對象在很大程度上評價,使其以農民為中心,不僅推廣技術、農民需要管理技能、生活指導也可以同時進行。在我國,基層推廣部門缺乏推廣資金待遇和保障,無法保證推廣質量。隨著農業兼業化、農村空心化、農民老齡化趨勢的加劇,接受和吸收新農業技能和新成果的能力逐漸減弱。今后,政府需要確保農業推廣的財政支出,確定崗位,將基層推廣人員待遇提高到基層公務員平均收入水平,完善農業推廣評價機制,注重服務農民的評價比例,引入包括利益相關者在內的外部評價體系,以評價水平作為確定基層推廣人員績效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