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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中小學教育管理中侵犯學生權利現象介析及對策研究

李明蔚

論文關鍵詞:合法權利侵犯保護素質

論文摘要:當前在中小學校,還存在著學校和教師侵犯學生各項合法權利的現象,應當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我們應該找出導致侵權行為的根源,并采取各項有效措施,建立尊重人權的學校管理制度,在規范學生在校行為的同時,給予學生權利以必要的尊重和保護,同時在行使管教權時對學生權利予以應有的重視。

前言

尊重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日益成為學校工作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專門法律,都對包括中小學生在內的未成年人的各項權利做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學生管理及教育教學過程中,有意或無意侵犯中小學生合法權益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對此,我們應該予以高度的重視,完善學生管理制度,并從法律的角度上來分析思考,提出相應對策。

一、學校和教師侵犯學生權利的類型

作為公民,學生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同時作為受教育者,學生又享有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同于其他公民的特殊權利。但我們遺憾地看到,學校和教師侵犯學生權力的現象屢見不鮮。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類型:

(一)精神虐待,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名譽權

這是侮辱、傷害學生情感的行為。其傷害性、危害性比暴力行為襲擊更隱蔽、更不容易被人揭曉。一些教師常常對所謂的“問題學生”使用,“笨蛋”、“傻瓜”、等等粗俗的語言,甚至惡言穢語,破口大罵等,即屬于這類現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法損害學生名譽。教師粗暴的態度,尖刻的語言給學生造成的傷害表面上是潛在無形的,但后果非常嚴重,對此決不能視而不見,見而不理。

(二)暴力行為,侵犯學生身體健康權

暴力行為即體罰、變相體罰或唆使他人侵犯學生的身體安全行為。造成受罰學生的心靈創傷和肉體痛苦,旁觀學生的心理壓抑和精神恐懼。《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均規定,教師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體罰小學生的教師直接侵犯學生依法享有的人身權,這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碼的權利,是《憲法》加以確認并保護的權利。由于學生大多是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這就要求教師擔負起保護學生權利不受侵犯的責任。

(三)侵犯學生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已被《世界人權宣言》宣示為“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適齡兒童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但在教學和管理過程中,一些問題學生常被教師以各種借口趕出教室,隨意停課。這都是侵犯學生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權的行為。作為教師,要尊重學生的受教育權,切不可意氣用事。

(四)過度干預,侵犯學生的隱私權

有些教師為著所謂更好的管理學生甚至純粹為了滿足個人的好奇心,往往憑一個堂而皇之的借口—為學生好而不擇手段干預學生的私生活,從而嚴重地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現實中不少學校為了激勵學生相互競爭,習慣于公布學生的考試成績及其排序。事實上考試成績是學生個人生活中的一項信息內容,應屬于個人隱私的范疇。我國1990年8月29日簽署了聯合國《童權力公約》,公約中規定,隱私權是兒童的權利之一。各級領導,學校管理者及教師都必須尊重學生的隱私權。

二、學生權利保護的現狀

學校是教育機構和場所,教師是實施教育目的的執行者。在實施教育的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學生不理解不配合的狀況,教師也往往抱著“恨鐵不成鋼”的心態對學生采取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這其中表現為體罰或變相體罰的居多,也存在過激的行為觸及相關法律。學生權利無法得到保證的狀況,很是令人擔憂。

馬卡邊柯曾經指出,現代學校懲罰制度應該起積極的教育作用。懲罰作為一種不得已才一采用的教育手段,教師在行使管教權時不能不首先考慮其教育性如何,有何副作用。在注重管教教育效果的前提下,學校管教行為不應造成學生權利的缺損和被侵害;既不能容忍,姑息個別學生的越軌行為而使多數學生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實現,也不能在維護多數學生權益的良好意愿下使個別越軌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對其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這就要求學校行使其管教權時必須以學生利益為首要考慮,尊重學生的人格,從而最大限度的發揮學校的教育職能。

對學生人格的尊重,對學生權利的尊重,是現代社會人的主體性得到尊重的一個表現,是素質教育的應有之義。為此,從管理制度、評價機制,課程設置到教學方式,在教育領域中發生了一場深刻的變革,要求學校和教師尊重學生的權利。法治的一個重要觀念就是要求人們履行法定義務的同時,尊重和保護人們的法定權利。這是學校管理適應法治社會而走向現代化的一個標志,也是法治精神的內在要求。侵犯學生權利的行為成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現象屢見報導。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這種狀況,本文從以下四方面進行了分析。

(一)我國特有的文化背景是侵犯學生權利行為發生的深層次原因

郝鐵川先生說過:“中國傳統文化的最大缺陷,就是重義務、輕權利。”又加之我國的學生從小生活在師道尊嚴的文化傳統中,師生關系難以平等。而實踐中強調的也是學生對學校和教師的絕對服從,強調的是學生的義務而非權利。學生常常處于一種被動狀態,也可以說是一種弱勢的狀態,即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教師的侵害,也是忍氣吞聲,不敢反抗,更不敢投訴或訴諸法律途徑解決。

(二)部分教師法律意識淡薄,素質低下是侵犯學生權利行為發生的直接原因

我國《教師法》第十條明確把“遵守憲法和法律”作為取得教師資格的條件。教師教育法律知識的缺乏帶來法制品質的缺失和法律判斷的偏向,造成學校管理者憑主觀意志和經驗管理學生,教師憑一時意氣對待學生,結果是:其一,教師不知道自己的何種行為是合法的,何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權利;其二,教師的侵權行為無疑給學生帶來負面效應,使學生在學習和模仿中成為新的法制素質低下者。

教師侵權問題歸根結底是教師素質問題。這主要體現為部分教師沒有清楚意識到自己所從事的這一職業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缺乏基本的教師職業道德修養。校園里有了職業道德素養匾乏和教育教學能力低下的教師,各種侵權行為的發生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教育觀念落后是教師侵犯學生權利行為發生的根本原因

傳統的學生觀總體來看是將學生置于被動接受知識的地位,學生是接受知識的“容器”,教師灌輸訓練。落后的學生觀、教育觀帶來的弊端是:其一,“教師權威現象”。教師的職業意味著是一種特權,往往造成教師剝奪學生的學習權、以罰代管等現象,嚴重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其二,忽視學生的全面發展。造成部分學生德、體、美、技等受到忽視,成為分數的“奴隸”,而不是健康的社會人。其三,教學手段的簡單化。一些教師是“老的方法不行,新的方法不明”,只有采取簡單粗暴的方式對待學生,致使體罰和變相體罰十分盛行。 (四)法律體系不健全,法律監督的缺失是造成侵權行為發生的法制原因

1.在義務教育立法方面,我國義務教育法制體系不完備,結構不健全

從義務教育法律的橫向覆蓋面看,我國的義務教育立法法域面仍然較窄,造成教育立法落后于教育實踐的局面。從義務教育法律的縱向體系看,還沒有形成使法律順利實施的層次有序的義務教育法規體系,對實施義務教育過程中遇到的諸如學生權益保障等重大問題,還未能做出明確的規定,對接受義務教育者提供受教育權利的法律保護方面的規范更不可思議的被忽視掉了。

2.義務教育法制執法不嚴,監督體制弱

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事務主要由教育行政機關來管理,這容易帶來執法主體不清的問題。再者,教育法律的立法者和執法者存在合一的現象:教育行政機關是執法主體,同時又主要參與教育立法,在確定行政和民事權益時部門利益傾斜,并導致壟斷教育法律解釋權。

我國目前義務教育的監督集中在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監督、各級人大對同級政府的監督及社會監督這三個系統。教育行政機關的監督顯然難以站在“第三者”的角度進行督導、評價,監督力度顯然不夠。

四、保障學生權利的對策

(一)強化師德師風教育,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

當前教師隊伍中有一些人素質較低,無論在師德和教學水平上都不符合要求。我們要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必須加強教師隊伍建設。首先,在教育系統中普遍進行師德師風檢查,把好教師入口關,拓寬教師的來源渠道。其次,要適應時代發展要求,強化教師培訓工作,展開繼續教育,提高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二)提高教師法律意識,樹立民主的師生觀

通過學法知法,提高教師對學生權益保障的自覺性和法律意識,使教師明確學生所享有的權利,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學校應承擔的責任。從而自覺用法律法規來規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尊重學生權利,公正的對待每一個學生。學校要組織教師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尊重、保護學生的法定權利,明確并履行教師應盡的義務,使師生平等的法律關系得以真正實現。

(三)加強學生對自己法定權利的認識,培養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為使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學校和家庭應該培養他們的權利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使他們清楚自己所應享有的權利以及當自己的合法權利遭到侵犯時應采取的保護措施,這對遏制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和蔓延是非常必要的。當今是日益重視權利的時代,只有學生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自我保護能力的不斷提高,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現象才能被有效遏制。

(四)完善現有相關法律,加強法律作用的宣傳

從中小學生所處成長的特殊階段來看,為了促進他們身心的發展,我國己經形成《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以及各級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等教育法規體系,同時還有《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專門法律,兩者為中小學生的身心發展給與了法律上的保障。

法律是由立法機關制定、由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為了加強教育法治就要加強教育法律的宣傳,讓廣大的教師和學生認識教育法律的積極的一面,就是它的預防和保護作用,“治”指的是管理和服務,而不是簡單意義上的管制。

(五)轉變觀念,樹立新的教育管理理念

一是變“硬管理”為“軟管理”。使科學精神與人文精神相結合,管理富有人性化。二是變“主觀”為“客觀”。克服管理的主觀性、盲目性,使管理符合客觀實際。三是變“獨斷”為“民主”。這對公民的社會參與具有重要的價值與意義。四是變“行政指揮”為“專業指導”。教育管理者應掌握寬厚的專業知識,與教師一塊去發現、分析、解決問題。五是變“決策者”為“設計者”。課改要求校長必須提前做出規劃,并和教師們一起參與,才能形成大家共享的結果。六是變“教書型組織”為“學習型組織”。達到共享目標,形成集體探索、共同奮斗的良好氛圍。

結語

在課改的大背景下,隨著“以人為本,以學生發展為本”的基本理念的逐步滲透,師生關系基本走向民主化,但由于種種原因,目前,有些學校,還存在著學校和教師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現象,使本應受到更多關注的學生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卻常常被忽視,侵權現象屢屢發生。本文通過探究中小學教育管理中侵犯學生權利行為發生的原因,提出了各種對策,力爭使學校管理者認識到,在中小學的教育管理中,我們必須堅決貫徹依法治教,依法施教的方針,要注重提高全體師生的法律意識,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唯有如此,才能在保護學生健康成長的同時,最終為提高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開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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