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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引入與利益主導 ──余村村委會換屆選舉的觀察與思考

賀雪峰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組法》)的正式施行,全國范圍的村級民主化呈強勢擴張,以村委會民主選舉為基礎的民主話語開始占據中心地位。在村民自治逐步推進的過程中,民主制度的引入與利益關系的主導,將構成未來農村治理的雙重風景線。從某種意義上講,村民自治的未來命運如何,取決于在特定背景下形成的利益格局與已成顯勢的村級民主話語之間的關系是否具有相容性和能否保持在必要的張力范圍之內。從當前國家已經頒布施行的《村組法》來看,其民主化的方面正通過種種途徑在掌握群眾,即是說農民正在逐步熟悉《村組法》的相關規定,且必然習慣于以《村組法》中的有關規定來為自己的利益說話。從當前農村既成利益格局來看,在大部分農村,農民因為整體利益受到損害,當前農村的鄉村關系正經受著改革開放以來最為嚴峻的考驗,國家對農民的經濟汲取與農民對國家經濟汲取的抗拒漸趨公開。這樣一來,勢必出現農民借民主化的話語來抗拒國家汲取,國家在民主化的進程中可能喪失對農民控制的危險性。 1999年三─四月,湖北中部T 縣組織大量人力在余村進行了村委會換屆選舉的試點,筆者前后共有十天時間參與并觀察了整個試點的情況。結合余村村委會換屆選舉的觀察,筆者試圖在本文中討論制度引入與利益主導的關系。

一、制度引入:背景、過程與效果

1998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村組法》以后,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1 月通過了《湖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以下簡稱《選舉辦法》),并規定全省在1999年底以前完成第四屆村委會換屆選舉。相對于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村組法》(試行),新《村組法》和《湖北省村委會選舉辦法》在村委會選舉的細則上有諸多明確的強制性規定,這些強制性規定使過去往往被鄉鎮行政操縱的村委會選舉逐步規范化了。其中《村組法》尤其重要的三項規定是:1、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推選產生;2、候選人必須由村民直接提名產生;3、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名額。 《湖北省村委會選舉辦法》則進一步明確規定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正式候選人數應當分別比應選人數至少多一人;被提名的村委會成員候選人多于正式候選人名額時,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者經村民會議授權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預選,按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此種制度背景下,T 縣黨政主要領導在1999年初的縣委常委會議上專題研究了該縣第四屆村委會選舉可能面臨的問題,并決定由縣人大、民政局、司法局、政法委和組織部組織專人專班,在該縣余村進行村委會換屆選舉試點。隨后,由縣人大第一副主任任組長,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另從人大、民政局、司法局、政法委、組織部各抽調1人組成選舉試點工作指導組,其中由民政局副局長具體負責且隨工作組駐村試點。3月16 日駐村工作組一行六人正式到余村開始村委會換屆選舉的試點工作。

據筆者調查,T縣的選舉試點是嚴格依照《村組法》和《選舉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的。工作組的工作日程大體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3月16日到3月20日的宣傳發動階段,此一階段除了調查摸底,走訪農戶外,工作組將《村組法》和《選舉辦法》編印為小冊子依戶發放,并舉辦了《村組法》專題講座;第二階段為3月21日至3月31日的“調查走訪與選民登記”階段,此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推選產生村選舉委員會和進行選民登記與公榜工作;第三階段為4月1日至4月22日的“提名選舉”階段,主要做了四項工作,一是4月1日至4月10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并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上屆村委會成員進行了民主測評。二是4月12日至4月13日以小組為單位“海選”提名候選人,匯總共有182人次被提名為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其中僅主任候選人即有32人。三是4月16日以小組為單位,預選正式候選人,并依得票多少,確定了2名主任、3名副主任、3名委員正式候選人,其差額均為1人。第四是4月22日正式選舉并當場宣布了1名主任、2名副主任和2名委員的正式當選;第四階段為4月23日至5月初的“選舉村民小組長與建章立制”階段,此一階段主要是建立健全五個組織、八項制度,并分村民小組選舉產生了新的村民小組長。

從制度引入的角度看,余村本次村委會選舉中的制度引入是十分成功的。工作組在選舉過程中也的確是依照《村組法》和《選舉辦法》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嚴格執法的。最能說明問題的是,當工作組及縣委主要領導對于候選人如何產生的法律解釋存在分歧時,他們并未冒然行事,而是專車專人到省民政廳政權處進行咨詢,在得到明確答復后便依省廳的法律解釋作了安排。同樣能說明工作組嚴肅態度的是關于有人提余村一人人皆知的“半傻子”為主任候選人的爭論。有人認為,將傻子列為候選人不嚴肅,有人則認為,只要傻子沒有剝奪被選舉權就不應該隨意將其名字刪掉。為慎重起見,工作組專門到這位村民家問他是否愿意不參加候選人預選。結果這位村民說:“我要選,這象碰彩頭,我要是碰上了哩!”經討論,工作組認為,這人雖然是個“半傻子”,但有被選舉權,有人提他的名且他不同意退出,就應讓他參加主任候選人的預選。 從《村組法》在群眾中的影響來說,筆者共走訪了近四十戶農戶,幾乎所有農戶都對村委會選舉情況十分了解,亦極為熱心地參與了有關的活動和私下的討論。在候選人提名階段,因為是“海選”提名,凡被提到的人均可列為初步候選人,故無需計得票的多少。因為解釋工作不到位,一些村民產生了誤解,擔心本屆村委會換屆選舉又象過去一樣成為過場。但隨著村選舉委員分第6號公告將所有被提名初步候選人列入預選名單,并以“海選”的形式分村民小組選舉正式候選人,少數村民存在的誤解一掃而光,參與選舉的積極性空前高漲。在歷次舉行的村民會議中,村民一次較一次到得整齊,在4月22日的正式選舉中,全村1034個選民,實到850余人,正式委托投票70余票,投票率高達90%以上,未外出的幾乎所有選民都參加了會議。本來通知上午七時到會、八時開會,到六時半,會場外已聚集數百村民。在選舉過程中,為委托票而出現的故事不勝枚舉。如余村一組一青年十分真誠地在選舉前找到工作組人員,說村民小組組長將本應填其兩個在外打工的妹妹的委托票填了別人,強烈要求重新發給自己委托票。因選舉即將開始,加之此青年的父母亦是委托投票,故工作人員說一個人最多只能投兩張委托票,你已有兩張委托票,其它兩票就算了。此青年說:“我妹妹的票可以委托我的妻子來投”。他還說,雖說兩票并不重要,但可能最終起作用的就是這兩票。因為《村組法》規定應設秘密寫票處,村民無論是在預選還是在正式選舉中都強烈要求將秘密寫票處落在實處,以讓自己自由寫票。在整個村委會選舉的過程中,絕大多數村民都反復閱讀了發下來的小冊子并與實際選舉情況進行比較,“說三道四”,評頭論足,很有一番法律專家的味道。比如,在4月16 日晚上余村一組召開的預選候選人會議上,因一組有200多選民,人多口雜,會場紀律不是太好,加之要秘密投票,自6:00 會議開始,到8:30方結束投票,進入唱票階段。少許,有人說僅一處計票速度太慢,建議再設一處計票,眾人皆以為好。但有一村民說會前只通過了唱、計、監票人各一人,現在設新的計票處,由誰唱、計、監票?后以一處計票直至深夜十二時結束。

也許,從制度引入方面最能說明問題的是原村委會成員落選后的行為。在4月22 日的選舉中,原村委會主任和分管政法的副主任落選。下午三時,由鎮長、鎮委副書記和村支部書記等一行四人分別到家做安撫工作。但不多久,原村委會主任和副主任即來到工作組駐地,向工作組展示了他們于1997年3月頒發的《當選證》,并對工作組負責人說:“我們在97年當選,換屆選舉應在2000年舉行,現在提前選舉本身就是違法的。按《村組法》,要么我們應提前自動辭職,要么應由1/5的村民聯名要求罷免,現在我們不明不白地被選掉了,難道不是違法么?若我們不要臉的話,村委會開會,我們帶著97年的當選證來開會,又有何問題?”工作組負責人解釋了兩條理由:“第一,全省第三屆村委會換屆選舉是在96年舉行的,今年底以前全省要求全部完成第四屆村委會換屆選舉,你們鎮在97年舉行第三屆選舉本身就是推遲了的;第二,你們村是全縣的試點村,必須提前選舉,更重要的是,你們為何不在選舉前提出任期未到的問題?”原村委會主任依然不服,說工作組違反了《村組法》和《選舉辦法》,要上告,還說過去未提出任期未到的問題,是未意識到此一問題,現在提出,是因為現在才覺悟。后我們到原村主任家訪談,他也一再提到任期未到的問題,并翻開《村組法》和《選舉辦法》的有關規定讓我們看。

從我們調查的切身體會來看,只要將制度交給群眾,群眾很快就會掌握制度的精髓,并善于利用制度為自己謀利益。在選舉開始的階段,許多村民以為選舉依然如過去一樣走過場,參加不參加無所謂,一旦他們發現工作組是真正按《村組法》的辦法來進行選舉,他們的熱情空前高漲,并真正將《村組法》作為武器來為各自的目的服務。有村民正確地指出,今年這次選舉,若說還存在村民不善于表達自己意見的方面的話,那么,下一次選舉村民就一定會將《村組法》中的相關規定運用得淋漓盡致。又有村民指出,之所以海選提名時有人提傻子,是他們對過去選舉走過場的不滿的發泄,只要不搞形式主義,每個選民都自然會珍視自己的民主權利。在我們調查過程中,特別是在正式候選人確定以后,村民三五成群議論紛紛,表現出對選舉空前的關心和熱情。在我們調查的農戶中,幾乎無人未翻閱《村組法》,也幾乎無人未看村選舉委員會發布的選舉公告。至于村委會候選人之間的私人活動,更是不勝枚舉。對候選人頻繁的私下活動,因未達到“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的嚴重程度,工作組不知是否應該或能否及如何干預。

在余村調查中,我們深深感到,農民的民主素質、民主能力和民主熱情都不存在問題,農民在過去的民主選舉中之所以會表現出冷漠和消極的態度,其原因主要在于過去民主選舉本身的虛假性,即民主選舉事實上被強勢的鄉鎮行政操縱,致使農民的民主權利未能落實。但是,一旦余村村民經歷了此次民主訓練,不僅他們的民主熱情、民主能力和民主素質會大大提高,而且他們會習慣于《村組法》的規定,并隨時可能以這些規定來抵制鄉鎮行政對民主選舉的操縱。

二、利益主導:選舉各方眾生相

余村村委會換屆選舉之所以會引起村民的如此熱情,從我們的調查看,利益關系起了極其關鍵的作用。這里,先有必要補充交待一下余村的基本情況。

余村系鎮郊村,亦是經濟強村,1998年村辦企業實現純利 32萬元,連續兩年被評為T縣“十強村”。此外,余村近年土地出讓較多,據說每年僅土地出讓費即超過百萬元,因土地出讓,村干部有權決定村民到有關企業上班。余村村干部的正式年報酬在5000─7000元之間,且主職村干部不明收入甚多,村干部成為“肥缺”。用余村村民的話說,在余村,“人人都想當干部”。

此次村委會換屆選舉的關鍵是兩位主任正式候選人之間的競選,這種競選正可以體現出利益主導的特征。以下我們以兩位主任正式候選人之間的競選來展開敘事。

盡管在“海選”提名候選人時,有32人被提名為初步主任候選人,但在4月16 日的預選中,僅有原村委會副主任李和村委會主任鮑的得票超過200票, 其它人的得票均在數票至一百票不等。李和鮑因此成為主任的正式候選人。關于李和鮑的個人情況,我們調查的幾乎所有農戶都一致反映,從為人來看,李為人正直,公正不貪,當村干部二十余年,至今清貧依舊。鮑則在1994年當選村委會主任后,迅速暴富,且鮑有兄弟五人,特別是其三弟曾被勞改六年,系該鎮一霸,近年通過強買強賣,也已暴富;從工作能力來看,李雖然當村干部時間長,卻從未當過主職干部,魄力有限,遇事憂柔寡斷,不敢拍板,不愿得罪人,是典型的“老好人”。鮑則能力甚強,有“官相”,敢拍板,喜出點子,善拉關系。

從某種意義上講,余村村民對李和鮑這樣兩位主任候選人都并不滿意,他們希望選一個既清正廉潔又富于魄力的當家人。正因此,在預選候選人時,近八百人參加選舉,李僅得282票,鮑僅得242票。調查中,村民反映因余村太大,各村民小組之間聯系不多,而各個村民小組的能人雖然在本組可以得較多的票,可惜其它組的村民并不了解,如此,諸多鄉村能人的得票數都不高。李和鮑都是在任村干部,在各村民小組的得票不一定最高,但各個小組的得票也都不低,故他們最終得票加起來就大大超過了非村干部的鄉村能人。即是說,在較大且分散的村莊,海選的辦法反而可能選不出真正合適的能人。

當李和鮑被確定為村委會主任正式候選人之后,村民即面臨著如何在兩個均不完全滿意的候選人之間作出選擇。究竟誰會當選,不僅李鮑本人,而且工作組和村民都不明朗,正因此,李鮑的競選就激烈起來。

從村民的選擇看,在選舉前數天,我們調查了四個村民小組共計近二十戶村民,雖然村民大都對選誰不選誰有了底,但因為對李鮑均不完全滿意而未最終“定板”,而影響村民如此考慮的關鍵因素是他們對自己未來利益的考慮。大體來說,村民愿意選李的主要原因是李的人品。有村民很有好感地說,李無論在何處做事,總是埋頭苦干,所有村干部中只有他一個人真正吃得起苦。有村民說,其他村干部大都不種田,家庭建設卻很好,李當了二十多年村干部,種十多畝田,家庭依然一無所有。在村民的回憶中,沒有人見李對誰講過一句“狠”話,說過一句“不是”。在當前農民對吃喝貪占最為反感的背景下,李的善良和不貪自然而然成為他贏得選票的關鍵。鮑則相反,幾乎無人不對他當村委會主任幾年的暴富存在懷疑。更重要的是他兄弟借他的名義做了許多不義之事。如前所述,他三弟成為全村村民乃至全鎮人民都很痛恨的地方一霸,多少與鮑本人有些牽聯。這樣,鮑在品行上的得分就遠不及李了。

但村民對選李也有疑慮,主要是擔心他當村委會主任,沒有魄力,“拿不住人”。具體來說,村民擔心李當主任可能對村民未來的利益造成三方面的損害:第一,李若沒有能力調解村民之間的矛盾,壓服那些不聽話的人,可能把村里“搞亂”;第二,因余村在鎮郊,在賣地時,李若在對外談判上不得力,可能賣不出好地價,最終損害村民利益;第三,李若不敢得罪人,作為村委會主任,就會失去對村支部書記的制約,從而導致村支部書記一人獨斷專行,并造成對村民利益的損害。對李有好感的村民非常希望李能改變溫和的脾氣,拿出“狠”來,用一個村民的一句話來說即是:“我選李,很想他爭口氣,拿出殺氣來,這樣就完善了”。在氣魄方面,鮑則占據明顯優勢。具體來說,第一,鮑雖欺軟,但不怕硬,村里沒有什么事情他不敢管,而只要他管,別人都不敢說什么,這種壓服人的能力不僅可以約束某些村民的不良行為,而且對村支部書記可能的不良行為構成了強有力的制約。在村民中廣泛流傳著村支書試圖借承包村辦企業之機為個人撈好處,由于鮑的抵制而未成功之類的傳言;第二,因鮑的點子多,膽子大,在為村民爭取村外的利益方面,較為有效。有村民反映,鮑雖然經常花村里的錢到處拉關系,但往往是花費村里的100元,卻為村里賺回了200元。甚至對于上級政府,鮑也敢用兩套帳目進行應付。 至于出讓土地,鮑更是有能力談出好的價錢;第三,鮑有時也善于對一些他認為有能力的人施以小恩小惠。據說,每天“過早”,凡與他在一起吃早餐的人,他都要代別人付錢。以一碗“肉絲面條”3元計,鮑每天在此方面的開支即達十數余元。另外,他有能力在村民困難的時候,以他個人名義找關系幫村民貸款。鮑的這些行為為他贏得了一部分人的信賴。

從感情上講,村民幾乎無人不偏向選李,但從理智上,也就是從余村全體村民的未來利益上,村民普遍擔心選李后產生不良影響。村民們的這種疑猶不定很快為李鮑所覺察,并成為李鮑確立各自競選策略的關鍵。

體現出李鮑競選策略的活動主要有兩個場所:一是正式選舉前的私下活動,二是正式選舉時的競選演說。在私下活動中,據我們調查,鮑較李積極得多。鮑的私人活動主要是通過其兄弟、妻子和一些過去交往甚深的朋友的到處串聯來實現的。據說工作組剛到余村時,鮑曾請全村九個組長及家屬看電影,因此時距正式選舉尚有月余,我們未去證實。較為可靠的消息是在正式村委會主任候選人確定后的活動,主要有:在正式選舉前三天,鮑以私人名義作保,為四組十余農戶貸款買化肥;其妻在參加三組一喪禮期間,向許多人公開許諾若鮑當選,一定要給大家以回報;鮑的一個朋友積極為鮑拉選票,在選舉前幾天每天深夜都在外活動,以至于其侄子和妻子也有意見,并為此打了架;鮑的一個在鎮辦企業上班的朋友利用上班間隙,向同在一個企業的十數人宣講鮑的好處,并要求大家選鮑等等。據信以上活動都有鮑的指使,特別是在一些對選舉結果有決定性影響的大村民小組,鮑的活動更為頻繁。在我們走訪農戶時,有關鮑的此類活動的傳言非常多,但鮑以上活動的效果并不太大,如有的村民講,“現在是秘密劃票,村民也很怪,你越是讓別人選你,別人越是不愿投你的票。”鮑真正具有決定性作用的競選策略是利用與他關系較好且在村民中有一定影響力的人在公眾場所著力宣講,若選“老好人”當村委會主任,將來工作開展不下去,吃虧的還是村民,若村民要對余村負責,就應選哪些有魄力的人當村干部。此外,鮑利用各村組小組之間的不平衡,通過其朋友向一些村民小組的群眾許諾,若繼續當選村委會主任,就為某個村民小組辦某件與該村村民小組利益關系密切的諸如“架橋”、“筑壩”、“整改照明電路”等等的實事。鮑的以上活動為他贏得了不少支持。

在私下活動方面,雖然鮑對我們說李做了許多“小動作”,但在我們走訪的所有農戶中,均未聽到李私下活動的信息,依我們的判斷,李為人老實的性格也決定了他很難去私下拉票或指使別人為他拉票。但是,李的私下活動較少,并不說明李對當不當村委會主任無所謂,也不表明李就沒有自己的競選策略。從與李的對談中,我們發現李也非常希望當選,且有一種不辜負村民信任的感激心理。他的競選策略在某種意義上是“以靜制動”,他將全部精力放在考慮競選演說上了。

在4月22日正式選舉前的競選演說中,鮑、李各有20分鐘向全體選民發表演說的機會,并各有20分鐘時間讓選民提問。鮑李演說的共同特點是強調為村民謀利益,主要有拿出村積累減免村民的提留,舉辦與村民利益關系密切的實事。不同點是,鮑的演講詳細列舉了辦十件實事的具體設想,這些實事涉及到全村九個村民小組中五個組的群眾長期關心的諸方面,如“為一組和七組清淤”、“為九組架橋”、“為四組建水壩”、“為一組建三層樓的會議室”、“為八組回填水毀路面”、“整改七組、八組的照明電路”,每年至少拿出10萬元村積累為村民減免提留。初步概算下來,以上十件實事大致要花費50萬元以上。因一組有選民200余人,屬全村第一大組,故十件實事對一組最為有利。而六組為全村最小組,僅50余選民,故鮑未提一件實事。李的演講則將辦實事虛化,在大致列舉若當選擬辦若干實事之后,針對村民普遍擔心他當選村委會主任后沒有工作魄力的心理,重點強調,過去之所以是一副老好人的形象,主要是因為長期在村里當副職,“不在其位不謀其政”,是副職而不是秉性決定了他不能大膽拍板。他保證說,若他當選村委會主任,“一定要敢抓敢管,無論是誰,不論何事,都要一管到底”。李的保證贏得了全體村民熱烈的長時間的掌聲。顯然,李的競選演說較鮑更打動村民。

在接下來的村民提問中,均涉及與各村民小組利益關系密切的實事方面,鮑李的回答也各有千秋。但在鮑李互相向對方提一個問題時,鮑再次失策,而李再次表現出了他的智慧。李抓住村民對鮑的品行和家庭存有疑慮的心理問鮑:“若你當選村委會主任,你將如何對待工作、家庭和親屬?”鮑在回答中,試圖回避此一問題,在“積極工作”上說了許多話,而在村民最為關心的品行方面僅說了一句“要管好家屬,不以權謀私”。鮑的回答顯然沒有解決村民的疑慮。鮑對李的提問則是:“你若當選,將如何處理與上級和村委會一班人的關系?”李再次抓住此一機會,重點向村民宣講若當選,一定要有原則地團結村委會一班人來做好村里的工作。他具體強調在處理與村委會一班人的關系時,“一要團結,二要講原則,在原則問題上一定要敢抓敢管,甚至不惜與其它村干部產生矛盾和沖突”。李的回答再次贏得了長時間的掌聲。

經選舉,李得到556張選票,鮑僅得398票,李以相當大的優勢當選。

顯然,決定村民選舉意向和鮑李當選的決定性因素是對利益的考慮。是村民對實際利益的考慮主導了整個村委會換屆選舉的結果與過程。在余村的選舉中,宗族因素并非毫無作用,但我們在調查中尚未發現一例宗族公開活動的例子。相對來說,以村民小組分片的地域性因素對選舉影響較大,一般村民都愿意將選票投向同一村民小組的候選人。但決定這種地域性因素起作用的并非觀念,而依然是利益。村民普遍認為,本村民小組有人當村干部,就可以為自己所在村民小組辦較多的實事,可以在村班子內為本組群眾多說些話,多爭取一些利益。一方面,本村民小組的村干部更了解本村民小組群眾的疾苦與困難,一方`面,本村民小組的村干部與本村民小組的群眾有更多的接觸機會。

李的當選,很容易被外界人士認為是“清廉”戰勝了“好貪”,而往往忽視在李當選的背后利益關系所起的決定性作用,這種決定性作用表現在村民在權衡選擇自己的當家人時所作的理智的利益考慮及圍繞村民的這種考慮,村委會候選人在競選中作出的適應性讓步。誰更能為村民帶來好處,而不僅是誰的品質更好、家族更大或上級更為信任,將越來越成為決定誰當選村委會成員的關鍵。

三、利益的結構:性質與種類

余村的情況是特殊的。因為村辦企業每年數十萬元的贏利和每年百余萬元的土地出讓費,使得余村的村干部成為“肥缺”,在余村,幾乎人人都想當村干部,正因此,此次村委會換屆選舉才會如此激烈,利益主導村委會選舉的特征方會如此明顯。在余村調查期間,該村所在鎮的主要領導干部數次向我們介紹,在該鎮其它村,很多人都不愿當村干部,如此激烈的競選不大可能。那么,在余村以外的其它農村,利益主導村委會換屆選舉的情況是否依然具有普遍性?的確,因為一般農村并不具有余村的特殊條件,其村委會選舉也就會出現與之不同的景觀,但是,若對當前一般農村農民的利益結構作些分析,就會發現,盡管一般村的情況與余村不同,其利益結構卻具有相似性,利益主導村委會選舉的趨向具有強大的可能性。

具體地說,在余村,表現其利益主導特征的決定性因素是村民的獲利趨向,即他們希望通過理智地選擇當家人來改善自己的經濟社會條件。雖說人人都想當村干部,但村民理智的獲利考慮,決定了只有那些能為村民帶來好處的人方可當選,村干部本身并非決定因素,因為他要當選,他就必須迎合村民的意愿。余村村民選自己當家人所表現出來的獲利考慮并不是由其特殊條件決定的,或者說,所有的村,只要村干部的工作與村民的利益有聯系,村民就會自然而然地在選當家人時作趨利避害的考慮。余村的特殊條件只是決定了人人都想當村干部這一被決定的方面,在經濟條件較差的村,當村干部不劃算,就可能沒有愿當村干部。但是,只要村干部與村民利益相聯系,村民在選舉時的利害考慮就不會因為村莊經濟條件好壞而有什么不同。

就一般村的農民來講,與他們利益密切相關的非自然因素有兩個,一個是整個國家的經濟形勢及國家的農業政策,一個是鄉村向農戶收取的提留。因為農民的個體性質,他們既無可能也不會有主動性去試圖影響國家的農業政策,因此,在農村經濟形勢不太景氣,農民收入增長乏力的情況下,農民就會對上繳提留持消極態度。據我們對某市二十余村的調查,村干部每年花費在收取提留上的時間大都占到全部工作時間的1/3以上,提留收取一年比一年困難,98年大部分村的提留款僅收取不足70%。雖然幾乎沒有農民不知“種田完糧”的古訓,但高額的農民負擔和一家一戶的提留收取方式本身,決定了高額的提留收取成本。

如何分擔高額的提留收取成本?當前農村普遍實行的辦法是將提留收取工作交給村干部,并列入村干部最為重要的工作考評方面,其方式往往是由鄉鎮與村主職干部簽訂責任狀,依提留收取狀況決定對村干部的經濟獎懲。從某種意義上,聯產承包分散經營所決定的一家一戶的提留收取方式,使得非村這一與農戶隔得更近、了解更多的層次,鄉鎮根本無法承擔逐戶收取提留的巨大工作量。有學者認為,當前農村提留收取困難的根本原因是稅少費多,費改稅后,此種情況就會發生根本性的改觀。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原因在于,無論稅費如何改,都無法改變在分散經營條件下一家一戶收取提留的方式,即無法減少一對多的收取稅費的工作量。在農民稅費負擔較輕的情況下,農民在上繳稅費時消極抵制心態可能稍弱,稅費收取相對容易,但費改稅只是改變提留收取的性質,并不決定提留收取的數量,如此一來,又如何減少收取提留的工作量? 簡言之,農戶分散經營本身決定了以一對多的方式收取稅費的工作量,這一龐大的工作量不可能由鄉鎮直接完成,村這一層次若不能在稅費收取工作上積極協助鄉鎮行政,農村稅費收取形勢就可能急劇惡化。由此可以理解為什么全國各地農村的鄉鎮普遍與村簽訂提留收取責任狀并以提留收取完成情況決定經濟獎懲。也由此可以理解,為什么中央三令五申農業特產稅、牲豬屠宰稅應據實征收,實際上全國絕大多數農村由鄉鎮將稅額分攤到村,各村再按人或田畝平攤的辦法來收取的原因。 在農戶消極對待稅費提留的情況下,若村干部不辭辛苦地一家一戶上門收取提留,顯然不會讓村民滿意。村干部對每個農戶說好話、講道理,若有的村民不聽這些好話,不講這些道理,村干部又怎么辦?若村干部講“狠”,無疑會得罪村民,讓村民懷恨在心。顯然,在村集體經濟實力較弱的農村,村干部收取提留本身就損害了農民的利益預期,出于對自己利益的考慮,農民如何又會在下次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投票支持這些積極收取提留的村干部?又有哪一個村干部在競選村干部時,會打出“積極協助鄉鎮收取提留”的牌呢? 鄉鎮當然可以通過各種方式來誘導村干部為自己工作,但農村民主制度的成功引入必然使村干部面對來自農民利益預期的強大壓力,積極響應鄉鎮號召的村干部也許有能力收取提留,但是,這種積極收取提留者正是下一次可能被村民選掉的對象。也就是說,在一般農村,很可能出現要么能人不愿當村干部,要么能人當不了村干部。這種情況下,一些能力較差、對上級響應不太積極的人就可能當選村干部,而這些人的當選,就會使鄉鎮失去在農村工作的支持。 在余村,主導村民選擇的利益權衡主要是當前村集體的剩余如何增值與分配,村干部本身成為“肥缺”,農村社區精英人物參與村干部競選的積極性較高,不存在能人不愿當村干部的問題。在一般村特別是村集體經濟實力較弱的村,村干部報酬支付都成問題的情況下,社區精英往往不愿當村干部,積極參與村委會干部競選的人往往是那些能力平庸甚至地痞式的人物,選舉也可能不如余村激烈。但是,這并不影響在如此村莊中,由利益主導村民的選舉行為和參加競選者優先考慮選民利益的必然性,與余村的不同之處是,主導村民選擇的利益權衡主要不是集體剩余的增值與分配,而是如何減少上級收取提留時形成的對自己的壓力。如此一來,村干部在協助鄉鎮行政一對多的收取稅費方面,其積極性與主動性就可想而知了。事實上,在我們調查中,遇到的一個村民小組長的話典型地反映出了村干部的心態,我們問他:“你組村民的提留收不上來,你怎么辦?”他說:“我這個組長是村民選的,我當然要聽村民的,現在村民不交提留,我有什么辦法?”他的話是個大實話。

與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農村工作當然不止是收取提留,過去說“收糧派款,刮宮引產”,典型地反映了現代化進程中,國家對農村的種種要求。但是,站在農民利益的角度,你又如何將那些農民認為有損他們利益的事情在民主化的條件下通過村干部貫徹實施下去?村干部在民主化的條件下還有可能繼續充當鄉鎮行政的下級嗎?分散經營本身在某種程度上不僅決定了稅費收取一對多的工作量,而且決定了推進現代化的政府在任何一件事情上都需要以一對多的直接面對農戶的方式來推行,此種情形下,鄉鎮離得開村這個老下級嗎?

四、老問題與新制度:沉重的結語

制度引入是容易的,但是,新制度的成功引入并不意味著老問題的自然解決。余村村委會換屆選舉本身是作為縣委縣政府工作安排的一種布置下去的,只要上級將有利于農民的制度安排真心落實,這種制度安排就一定可以成功,更何況政府為余村的選舉試點作了大量的工作和投入。但是,余村成功的選舉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解決鄉村關系這一老問題。也就是不能解決在國家與農民總體關系較為緊張背景下的中介組織問題。在面對新制度成功引入的喜悅時,千萬不能忘記在當前農村的工作中實質性的利益矛盾與利益沖突,千萬要警惕運動式的制度引入與悄然滋生的鄉村斷裂所具有的風險。換言之,在制度引入的過程中如何解決鄉村關系問題,依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五、題外的討論:調查中幾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在余村調查中,筆者發現制度引入過程本身正悄悄改變著農村長期形成的治理格局,擇要敘述如下:

1、 選舉對村支部與村委會關系產生的影響

長期以來,農村黨支部書記作為當然而然的“一把手”,實際上在村務決策和村級治理諸方面起著決定作用,依新頒布的《村組法》,即是“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但是,一方面村民自治本身決定了是村委會主任而非村支部書記是村的法人代表,是由村委會而不是由村黨支部辦理村民自治事務,因此《村組法》規定,村支部“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換句話說,在村級治理中,應由村委會掌握“事權”,而非村支部掌握“事權”,具體比如“村委會主任財務一支筆”,“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務”等等;另一方面,《村組法》明確規定村委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準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委會成員,即是說,村黨支部事實上不再掌握“人權”即“村干部任免權”,如此一來,村黨支部書記的“一把手”地位就成了疑問,領導核心作用的發揮亦成問題。余村原村委會主任在落選后尚拿著《當選證》找工作組說工作組違了法,指責說過去與村支部書記不和,村支書在選舉中暗地里做了手腳,若當選的村委會主任在工作中與村支書產生矛盾,村支書既無“人權”,又無“事權”,他如何保住“一把手”的位置?他說話村主任不聽,村主任說話他卻必須聽。用我們調查中一個支書的概括即是“主任可以不求支書,支書卻不能不求主任,因為支書沒有‘人權’,而主任卻有‘事權’。”

支書“一把手”的地位和村支部領導核心作用的形成,是村支書長期壟斷村級治理權力(既包括人權也包括事權)所形成的。一旦支書的權力旁落,其一把手的位置就會自然旁落。我們在某市調查了二十余個村支書,他們一致認為,之所以當前他們仍然是村里的“一把手”,原因是他們事實上掌握著村干部任免權,且基本上控制著村級治理中的“事權”。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筆者以為,任何一個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都不應該天真地相信沒有制度基礎和現實基礎的權力可以延續。

2、村民的分片與競選策略的采用 現在村委會的范圍大致相當于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大隊,村民小組則相當于“生產小隊”。人民公社時期,生產小隊作為“ 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生產單位,是相對獨立的經濟核算單位和共同生產單元,集體共同生產的經歷不僅遺留下村民小組內相互熟識的人際交往,而且遺留下相當一致的共同利益關系,諸如共同的水利設施等。而村民小組之間,人們即使認識,也遠不如同組人之間熟悉,公共事業建設上,不同村民小組之間的利益關系也不一致。因此,在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村民小組成為特殊的單元,往往不是由宗族,而是由村民小組來劃定村民的選舉傾向。在余村,預選正式候選人時,各村民小組所得選票最多的人一般都是本組的人,但最終全村投票匯總,最高票大都是在任村干部,即與鄉村能人只有本組村民了解,且各村民小組都希望本組的村民當選村干部以為本組帶來好處相關。

不同村民小組村民不同的利益預期,和村民小組選民數量的不同,往往會為村委會候選人的競選策略所考慮。這種考慮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三:一是競選者為拉更多選票,傾向于對大的村民小組作過多的承諾,如余村鮑的競選中對一組辦實事的考慮。而小的村民小組可能成為受到不公正對待的弱者,并造成組與組之間的分化乃至敵對;二是競選者為討好各村民小組的選民,傾向于多為各村民小組辦特定的實事,這有可能增加村級債務;三是如此競選可能強化而不是削弱村民的分片意識,小組的觀點增強而村的地位下降,從某種意義上講,當前村民選舉傾向以小組分片的問題較宗族的影響更大,問題更多。余村的情況即是如此。

3、選民的年齡分層

在余村的調查中,筆者還發現了一個十分重要的現象,即選民因年齡不同而具有十分不同的選舉傾向。一般來講,四十歲以上的村民對選舉十分慎重,他們的考慮大多兼顧國家、集體、個人,而三十五歲以下特別是三十歲以下的年輕人,他們對選舉所持立場很成問題,即決定他們選舉傾向的往往僅是個人利益關系,國家與集體的概念在他們頭腦中少有地位,“皇糧國稅”意識和服從上級意識都十分淡漠。有趣的是,筆者在某市調查的二十余名村支部書記中也發現,四十歲以上的支部書記大都兼顧考慮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平衡,做事比較謹慎,對完成鄉鎮布置的行政任務比較積極。但三十五歲以下的村支部書記,則大都敢闖敢做,敢碰敢頂。總起來看,不排除年齡本身在人的成熟即對人的社會化所起的作用,但起主導作用的是四十歲以上的農民和村支書都經歷了“大集體”時代的訓練,“大集體”時代的觀念和行為對他們的潛移默化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使得他們可以較為理智地平衡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綜合考慮現在與未來。生長在(特別是出生在)改革開放時代的年輕人則大都未受過集體生活的訓練,他們思想活躍,行為毫無約束,個人主義相當明顯,他們的選舉傾向往往與上級的希望差距甚遠。

余村此次選舉的好處是四十歲以上選民主導了選舉結果,但是,將來未受過大集體生產與生活訓練的選民逐步成為主導選舉的力量之后,會是什么樣的后果,就難以得知了。這里應引起重視的是,選民所經歷的不同時代所造成的不同選舉傾向,可能會對選舉構成相當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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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徐 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2)徐 勇:《利益與體制:民主選舉背后的變數分析》,《華中師范大學學報》1992年第2期。

(3)吳 毅:《制度引入與精英主導:民主選舉規則在村落場域的演繹》,《華中師范大學學報》

1999年第2期。

(4)仝志輝:《程序的凸現及其背后:民主選舉與鄉村社會的遭遇》,未刊稿。

(5)梁開金、賀雪峰:《村級組織制度安排與創新》,紅旗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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