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應與中小型企業的發展同步
林鳴坤
一、引言
自20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勞動合同法》,對于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法規范了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限定了違約金條款的適用;規定了競業限制;適當擴大了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規范了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規范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成本。但是該法案的出臺,對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及用工行為造成深遠影響。
二、中小型企業與《勞動合同法》的博弈
1、中小型企業本身處于弱勢
在中國,包括眾多個體戶在內的中小型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并不屬于強勢群體。他們多數屬于弱勢群體,其中不少人甚至接近社會生活的最底層。許多下崗職工通過自主創業解決再就業,其創設的企業規模很小,創業者經驗和資金不足,市場風險很大,完全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難度很大。即使在創辦企業以后,這些中小型企業主中的大多數,沒有政府背景,不受權力部門的青睞和保護,反要經常受到隨意干涉,窮于應付執法部門中少數以權謀私的不法分子的敲詐勒索,企業的生存環境及其惡劣。
2、《勞動合同法》對中小型企業的沖擊
(1)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將大幅度增加企業用工成本。
《勞動合同法》對中小型企業帶來的直接影響是管理成本的上升。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社保成本和加班費成本。在《勞動法》下,社保成本在人工成本里所占相對較低。而目前的《勞動合同法》清強制要求企業承擔起勞動者的社保責任。 無論作為社會保障還是作為穩定就業,這都是國家職責,企業不過是起到輔助作用,但是目前通過《勞動合同法》把本身應該屬于是國家義務的事項轉嫁給了用人單位,所以從本質上來講這是不公平的。企業在三種情形下要支付加班費。一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二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休息的;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以上內容在《勞動合同法》里要求要強制執行,并且是高標準執行。
經濟補償成本。《勞動合同法》增加最大的一個成本是經濟補償的成本,《勞動合同法》在《勞同法》的基礎上增加了勞動合同自然到期也要給補償的條款。當然這個成本有高有低,對高收入者做了一個三倍封頂,對低收入者沒有封頂。這部分成本相當于國有企業改制固定工轉換身份的‘安置費”吧,對企業來說是相當高的一項成本開支。
違法的成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補償金,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簽書面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工資。應簽而不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補償金。這實際是違法成本。這部分成本雖有高有低但是綜合計算下來,也是不小的增加。 (2)是《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影響企業雇傭勞動者,導致變相影響勞動者就業。
任何企業企業具有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的最終目標。在《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 為規避即將生效的勞動合同法,維護企業用工的利益,以華為為代表的一些企業,先后掀起一波波辭工潮。新法實施后,企業不斷掀起這樣的調整“高潮”,企業底層員工最先受到沖擊。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實行“寬進嚴出”。這使用人單位的雇傭政策更加謹慎。目前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嚴出”只能導致“嚴進”。在“嚴出嚴進”的格局下,那些擁有較高替代性的勞動者,也就是《勞動合同法》最想保護的勞動者,往往最容易受到傷害。因為他們的高替代性,使得供給遠遠大于需求,企業必然用最小的成本在這些勞動者中換來一個更高水平的,而那些低水平的勞動者,間接的成為《勞動合同法》的犧牲者。
三、《勞動合同法》如何做到與中小型企業的發展同步
商戶等小規模的用人單位,可以借鑒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與員工簽訂臨時協議或口頭協議,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工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在個位數的用人單位,因其經營特點,員工的流動性更強。若實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企業可避免因員工的頻繁流動而帶來高額解雇成本的支付。因此,對小規模的用人單位來說,對部分員工實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更能滿足他們的切實需要,減輕《勞動合同法》對他們造成過重的負擔。脫離現實的《勞動合同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競爭力,妨礙企業健康發展,同時也會損害勞動者的利益,這顯然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初衷不符,也與勞動者的整體訴求不符。
對于幾十個人的用人單位來說,其實各級政府、工會在宣傳貫徹執行《勞動合同法》時,應該考慮在特殊情況下,對這些中小企業采取適當的扶持政策。比如,以減稅費等手段來彌補用工成本的增加,扶植企業的轉型升級;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加強教育與培訓幫助工人自我增值,并強化工會組織或者建立專業和獨立的第三方機制來平衡勞資關系;針對這些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加快金融市場創新等等。反過來,這些中小企業的順利過渡將會極大促進《勞動合同法》的全面有效的施行。其次,在書面合同、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待遇,賦予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用工形式以及解除雇員上更大的自由權在我國,中小企業不僅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而且在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