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裁量權在消防行政中的運用
薛俊強
摘 要: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它廣泛的存在于各種行政權之中,消防行政權力作為行政權之一,同樣需要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消防行政;運用
1 自由裁量權在消防行政中的表現
從我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制度來看,自由裁量權在消防行政管理領域大量存在,總體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行政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如《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①詢問單位防火工作和員工消防知識掌握等情況;②查詢有關消防安全的文件、資料;……根據該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可以自由選擇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的方式。
(2)對行政處罰種類的自由裁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根據該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行政違法者的處罰種類可以自由裁量。
(3)對行政處罰幅度的自由裁量。如《北京市消防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依法處15日以下拘留……”。根據該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行政違法者實施罰款處罰時可以在5千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自由裁量。
(4)對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根據該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如果發現違法行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由決定改正違法行為的期限。
(5)對事實情節認定的自由栽量。消防監督檢查中,一些違法事實的認定和違法情節的衡量,尤其是對于火災隱患的認定,在立法上很難提出一個具體的標準,只能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據具體情況自由裁量認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的……”。該條賦予了公安消防機構認定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自由裁量權。
2 消防行政中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從上面論述可以看出,自由裁量權在消防行政中廣泛的存在,其存在是必要的,具體來講,有以下幾個原因:
2.1 是調整與消防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的需要
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關系也在發生巨大變化,各種社會關系紛繁復雜,與消防有關的社會關系也變得十分廣泛,消防行政管理的范圍十分廣泛,情況極為復雜,而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很難把這些社會關系羅列進去,因此,就為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創造的客觀條件,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的規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消防管理主體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作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2.2 是保證消防行政效率的需要
公安消防機構只有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才能機動靈活地行使管理職權,及時果斷地處理問題。例如,高層建筑在現代城市中廣泛存在,由于客觀條件限制,對消防行政機關來說,滅火變得十分困難,所以火災預防顯得十分重要,而預防的主要措施是對新建建筑的監督和檢查,在消防行政管理過程中必須采取靈活多變的方式,以保障效率。
2.3 是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權利的需要
消防行政和其他行政機關行政的區別很大,具有特殊性——譬如在專業性、技術性和突發性等方面,面對復雜多變的情況,比如一些突發事件和破壞性極大的事件,可能對公民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極大損害,即使在事前控制的事項里面,也對專業和技術性要求比較高。消防行政機關擔負著滅火、火災預防、搶險救災等多方面的責任,因此,法律賦予了他們比較大的職權。要合理運用這些權力和履行職責、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必須賦予他們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以保障專業和技術的運用從而應付突發事件。 3 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中存在的問題
公安消防機構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符合消防行政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加大消防監督檢查的力度,有利于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但在當前消防執法中,自由裁量權運用不當,隨意使用,在消防行政執法中普遍存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處罰隨意性比較大,執法失當。第一種是輕責重罰。在《消防法》中規定了對違法的處罰種類有三種,但是執行起來有些不當。有些較輕的違法行為,而實踐中卻給予了重處罰種類和幅度。例如對違法較輕的相對人,應該給予警告處罰的卻給予了罰款處罰,應罰款2萬元的卻罰了20萬元;第二種是重責輕罰。對于某些違法比較嚴重的個人和單位,本來應該給予拘留處罰的卻給予了警告處罰,應罰款2萬元的卻只罰了2萬元以下。兩種方式的共同點就是處罰隨意性比較大。
(2)不平等適用法律、顯失公正。在實踐中,對相同性質、相同情節的行政違法行為,卻給予了差別懸殊的處罰,
違背了平等適用的原則。比如,同樣是兩個網吧經營單位,都是滅火器配備不合法,消防機關給予罰款處罰,但一個處罰款2萬元,另外一個卻只處罰了500元;
(3)隨意解釋術語隨意適用法律。如前所述,消防行政是集專業和技術性為一身,實踐中,不同的機關對事實的認定和適用法律存在較大差別。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的“重大火災隱患”,在甲案和乙案中的解釋不一致,前后抵觸,違背了法律、法規解釋應保持一致的原則。在法律規范的適用方面,不能正確理清規范間的邏輯層次,出現漏引、亂引、重復引用的情況;在一些單位,《消防法》第十四條幾乎成了萬能的通用條款,而“有關消防法規”等字眼也頻頻見于各類文書之中。
(4)程序方面,隨意認定、拖延時間等程序違法比較常見。例如,如《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中只表明了可以發出《復查意見書》,何時發出《復查意見書》,沒有明確規定,使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職責的現象普遍存在。此外,應當實施處罰的不處罰,該實行雙罰制的只處罰單位而不處罰個人的情形時有發生,使得執法時限拖延、執法程序中斷,消防監督執法效果大打折扣。
4 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正確運用的措施
在消防行政執法中,法律規定的籠統性與不完整性、動機不純,責任心不強,考慮因素不全,調查情況不細,理解法律、法規不夠透徹等,是導致自由裁量權運用不當或隨意使用的主要原因。為充分發揮自由裁量權的積極作用,減少消極因素,使消防行政執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監督,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1)在立法上嚴格控制。首先,對某些法律空白部分進行修改,如《消防法》雖在“火災預防”中規定了消防工程設計單位的職責,但在“法律責任”中卻未對其不履行職責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這個應當在法律修改時予以考慮并明細化。其次,消防法律、法規施行以后,應盡快制定實施細則,減少“彈性”規定和“模糊”語言,特別是“法律責任”部分。對應當處罰的,應盡可能地劃定較為合理適當的范圍和幅度,制定具體明確的處罰標準。
(2)加強消防執法隊伍的建設,提高消防執法人員的素質。首先,各級消防行政機關應高度重視,把培訓工作列人議事日程。通過培訓,使執法人員熟悉消防法律、法規,系統地掌握消防行政的范圍、對象、權限和手段,提高實際執法的能力。同時,還應把內部執法檢查作為一項長期工作,定期組織實施,以便及時發現和糾正執法中出現的問題。此外,在招錄新進人員當中,應當考慮專業的合理配置,吸納高素質人才進消防隊伍。
(3)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消防行政執法中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缺乏監督必然導致執法行為的隨意性,要逐級推行和落實消防行政執法責任制,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行政執法和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層層落實執法責任,明確界定內部執法范圍和責任。
(4)充分撥揮行政救濟制度的重要作用。通過行政復議,全面審查消防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糾正消防執法中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防止“胡亂處罰”的現象發生。通過行政訴訟來降低消防行政機關的隨意性,從而督促消防行政的合法性。
(5)在國家財政保障方面,應加強經費投入。很多基層消防執法單位的辦案經費沒有列人同級財政預算,或雖然列入但數額太少;而正常的消防監督執法又必需有一定的經費作保障,這就促使個別執法單位受利益驅動,出現罰款優先或以罰款代替其他處罰的現象。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應當大力增加消防經費的投入,為消防執法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從而減少和杜絕此類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