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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公安機關適用行政強制法的原則

趙泓翔

論文摘要公安機關作為國家的暴力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要運用到大量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必不少的強制手段,行政強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在實施強制措施的過程中必須要遵循一定的原則確保公民權利的享有,盡量的把對公民的損害降低到最小范圍而行政強制法在規范行政強制行為,促進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權,維護公共秩序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公安機關作為政府職能機關必然要遵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與原則,在實際生活中,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行使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因其正當行使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濫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部分公安機關濫用行政強制,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為避免這種情況,應當借鑒行政強制法確立公安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原則。

論文關鍵詞公安行政強制法原則 一、行政強制法定原則

行政強制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原則在行政強制領域的貫徹。行政合法性原則則是指一切行政行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約束,也就是說,行政主體要實行行政強制必須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權,并嚴格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據是《行政強制法》第4條,該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據此,公安行政強制法定原則的內容大體包括: (一)實施主體法定 實施主體法定是指有權對相對人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必須是法律規定的主體,只有法律規定的主體才有權行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第17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根據《行政強制法》第17條并結合公安實踐,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是公安行政主體,這是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區別于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標志之一,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機構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條和第51條的授權取得了實施強制行為的主體資格;交警支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人作出強制行為;公安邊防檢查站根據規定,可以對違反出入境管理規定的人實施強制行為。 (二)實施程序法定 法律程序是指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所必須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時間與空間上的步驟和形式,是實現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條件。時間要素和空間要素是法律程序的兩大基本要素。行政強制除了從實體上加以規制外,更需要從程序上加以規制,以便更好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公安行政主體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關于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散見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諸多公安特別法律規定當中。但《行政強制法》詳細的規定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的程序,運用到公安執法中就是公安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行為時必須要報公安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在得到批準后必須由兩名以上行政強制執法人場,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需告知行為人享有的權力義務以及救濟途徑,并且應當現場制作筆錄,并有行為人簽名,如果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先采取強制措施,然后補辦批準手續。可見實施程序法定在規范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確保法律的公平與公正有重要的意義。 (三)行政強制設定權法定 行政強制設定權法定是指行政強制權的創設只能由立法機關通過制定法律來創設,其他機關都不能創設,尤其是行政主體更不能自己給自己創設行政強制手段。這是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強制法》中的體現。按照“法律保留原則”將行政強制的設定權牢牢掌握在立法機關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強制的設定權,限制行政主體通過設定權擴張行政強權,進而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強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權,一直以來,我國對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沒有統一的規定,使行政強制的設定權很不明確,但是《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有了明確的規定,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部分應當遵循該規定。

二、行政強制適當性原則

適當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選擇強制手段和非強制手段以及強制手段內部手段時必須基于正當的考慮,并盡量從人權保障的角度出發,選擇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手段。 (一)有效性原則 有效性原則,又稱妥當性原則、適當性原則,簡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夠實現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實現,而不能與法定目的相背離。 有效性原則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使用,必須是為了達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規定有人民警察在適用繼續盤問時必須符合:切實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違法嫌疑人;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作案違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違法嫌疑人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的。可見,繼續盤問適用于案件性質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攜帶物品可能是贓物的情況,如果公安民警對沒有達到上述條件的人適用繼續盤問,那么就是明顯違背立法本意,違背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的。 (二)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是指在眾多能夠相同有效實現行政目的的手段中,應選擇對公民權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該原則適用的前提,是有數個能夠實現目的的手段同時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夠實現目的時,行政主體無從選擇,則該原則無法適用。必要性就是說公安機關在使用強制措施時是否是有必要的,強制措施由于關系的公民人身財產等重要的權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過其他手段無法解決時才能夠進行強制措施。也就是說采用非行政強制手段不能夠達到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才能夠使用行政強制措施,而且公安機關在對公民或財產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要盡量溫和,采取對公民或財產損失最小的措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財產權利,如公安機關在進行專項整治斗爭中,要充分預先做好調查取證,運用專業的知識與技能,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事先制定計劃,選取合適的對公民權利損害最小的強制措施。

比例性原則是指行政手段對公民權益的侵害必須小于該行政目的所實現的社會利益。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某項行政權力、采取某項行政措施前,必須將其對相對人可能造成的損害與實現行政目的可能獲得的利益之間進行權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時才能采取,反之,則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則要求公安機關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在多種措施的選擇過程中,必須衡量當時的客觀因素,如危險或危害發生所獲得的實際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險發生所獲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較。這些條件為公安機關實施強制措施時提供了標準,比如對公安機關在處理一些群體性事件時,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可以對現場人員進行勸阻,實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時候強行驅散、強制帶離現場等多種行政強制措施方式,就應對事件發生的原因進行評估對所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所帶來的后果進行權衡。《行政強制法》第23條第50條的規定都體現了比例原則在行政執法中的適用,比例原則的確定為公安行政執法提供了一個標準,即通過比例原則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可以確定是否應當實施這強制措施。

四、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是指設定和適用行政強制措施既要體現行政強制措施的強制性,又有貫徹教育被執行對象自覺守法的精神,實現強制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行政強制法》第6條明確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強制不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在公安執法領域,許多法律、法規均體現強制與教育的雙重功能。如《戒毒條例》規定,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治療、關懷救助的原則,采取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在社區戒毒中,規定了“戒毒知識輔導”等措施,又如《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規定“因賣淫嫖娼備公安機關處理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6條規定,有本法第67條、第68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既勞動教養。可見,“勞動教養”這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教育功能能得到法律上的確認。行政強制的實施對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權利,結果是對人身、財產等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正因為這樣強制措施不能夠濫用,應當從構建和諧社會保障人權的高度,盡量避免強制行為的運用因此,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發揮教育引導的作用,把行政強制行為更好的作為一種補充備用的行為。把教育與強制融合在一起,就是說首先進行教育,當教育行為不能達到目的時才運用別的強制措施。而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并不意味著就是要片面的減少強制措施的使用,教育與強制兩者是相互促進、相互依存的,經教育仍無效的,應當實施行政強制。其實本質上強制本來就是一種教育,強制的目的就是教育行為人能夠改正錯誤,所以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對公安行政執法有重要的意義。

五、保障人權原則

《行政強制法》注重相對人權利保障與救濟。第8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公安行政主體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不僅要遵守《行政強制法》中有關權利保障的實體與程序規定,同時還要嚴格按公安特別法的規定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7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身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的工作證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證明文件,在檢查時,不需要向被檢查人送達檢查證,但是應當向被檢查人說明檢查的原因、內容和法律依據。需要對公民的住所進行檢查時,在一般情況下,應當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沒有檢查證或者不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證件,任何人都不得對公民的住所進行檢查,公民也有權拒絕。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當中應當時刻以公民的權利為第一位,在實施強制措施時應當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保證強制措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避免在執法過程中濫用權利脫離法律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權行為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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