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際刑事法院對國際法中屬人豁免規則的發展
許培
摘要:針對官員的刑事司法豁免權,雖然絕對豁免的地位依然鞏固,但隨著國際刑法的發展,限制性原則日益增長。針對官員的國際犯罪行為,《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27條不僅排除了屬事豁免的適用,還排除了屬人豁免的適用。國際習慣法表明,國家元首等高級官員在國內法庭中享有屬人豁免的規則沒有發生變化,在國際犯罪中也不例外。但是在國際法中,國際法庭的屬人豁免規則是不明確的。作為條約法,《羅馬規約》對屬人豁免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國際習慣法規則,對國際刑法做出了發展。 關鍵詞:屬人豁免 國內法庭 國際法庭 國際刑事法院
管轄豁免可以分為屬事豁免與屬人豁免,前者針對的是官員官方行為,后者針對的是高級官員(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外交代表)的個人與官方行為。隨著國際刑法的發展,官員的國際犯罪行為能否享有管轄豁免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27條第2款規定“根據國內法或國際法可能賦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別程序規則,不妨礙本法院對該人行使管轄權。”該條款針對法院管轄范圍內的國際犯罪,完全排除了屬人豁免的適用。 在國際法、習慣法和條約法中,國際法庭中的屬人豁免與國內法庭中的屬人豁免規則是不同的。因此,本文從國內法庭以及國際法庭兩個方面對屬人豁免規則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之上,再分析《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27條第2款是否對國際法有所突破和發展。 一、屬人豁免與國內法庭的關系 國際習慣法已經確立了屬人豁免規則。但是隨著國際刑法的發展以及對國際犯罪的懲罰力度的加強,屬人豁免原則受到了影響。下文將以近年來國際法實踐為基礎,分析國際習慣法中,國內法庭的屬人豁免規則是否發生了改變。 (一)皮諾切特案 英國上議院司法委員會認為屬人豁免僅適用于官員在任期間,皮諾切特已經卸任,因此沒有必要對屬人豁免進行分析。 但是很多法官認為,如果皮諾切特現在仍然是國家元首,那么他就可以根據屬人豁免排除英國的刑事管轄。因此可推斷法官認為實施了國際犯罪的高級官員在外國法院享有屬人豁免。 (二)逮捕令案 逮捕令案中,比利時某地方法院指控剛果在任的外交部長犯有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并向其發出了國際逮捕令,剛果向國際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定比利時違反了外交部長享有刑事管轄豁免權和絕對不受侵犯的國際習慣法規則、要求比利時撤銷逮捕令。 法院最后支持了剛果的主張,法官以13比3的票數做出決定,認為該逮捕令反了國際法關于現任外交部長不可侵犯性以及刑事管轄豁免的規則;以10比6的票數得出結論,認為比利時需要自己選擇方式取消逮捕令并正式通知那些逮捕令已經到達的國家的政府。 在判決中,法院認為關于外交代表、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的管轄豁免權在國際法中已經明確的建立起來,他們享有民事和刑事的豁免,法院從習慣法角度分析了外交部長的豁免權。 法院認為國際習慣法對外交部長豁免權的規定是為了保護他能夠很好的履行國家政府職能,而不是保護其個人利益。基于外交部長職權的內容與性質,外交部長在國外應享有完全的豁免、具有不可侵性,這樣才能防止外國政府阻礙其履行職能。同時,外交部長豁免權的適用不應該區分個人行為與官方行為、任職前的行為與任職期間的行為。 關于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是否能排除外交部長管轄豁免的問題,法院認為國家實踐表明國際習慣法中不存在國際犯罪可以排除外交部長管轄豁免的例外規則。法院同時分析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前南斯拉夫法庭、盧旺達法庭、國際刑事法院對官員豁免與個人刑事責任的規定,認為這些排除官員管轄豁免的規則僅適用于國際法庭,不能認定在國內法院中也存在類似的國際習慣法規則。 法院認為需要區分國內法院管轄權和管轄豁免兩種規則,雖然一些以懲罰嚴重犯罪為目的的國際條約對締約國施加了起訴和引渡的義務,但是這對外交部長享有外國國內法院管轄豁免的國際習慣法規則沒有任何影響。 同時,法院認為外交部長卸任后就不能夠在外國國內法院享有的豁免權會有所減少,但是沒有明確到底有哪些減少,也沒有明確是否外國法院可以對其國際犯罪行為進行起訴。 判決引起了個別法官的批評。VandenWyngaert法官認為國際法院沒有認識到國際習慣法中個人責任的地位,忽略了當今國際法對重要犯罪的處罰問題與國家主權平等問題的平衡。 本案中國際法院堅持了傳統國家豁免理論,明確了國際習慣法中國際習慣法中屬人豁免與國內法庭的關系,確認國際犯罪不能排除屬人豁免在國內法庭的適用。 (三)吉布提案 在吉普提訴法國的“相關事項的相互協助的問題”案(2008)中,法國向吉普提的總統進行了證人傳喚,期望他能夠對法國法官BernardBorrel死亡案出庭作證,因此,吉普提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法國的行為違反了不得損害吉布提總統的豁免、尊嚴、榮譽的國際習慣法義務。 國際法院確認了自己在逮捕令案中對屬人豁免尤其是國家元首豁免權的分析,即“國際法已經確立的規則是一些高級官員(如國家元首)在外國國內法院享有刑事、民事管轄豁免。國家元首尤其享有完全刑事管轄豁免、具有不可侵犯性,這樣才能保證其他國家的政府行為不會阻礙他行使元首的職權、履行自身的職能。”因此,國際法院認為判斷法國是否侵犯了吉布提總統管轄豁免權的關鍵是總統履行公務的行為能力有沒有受到限制。 國際法院最終以15比1的票數做出結論,認為法國向吉普提總統發出的證人傳喚僅僅是一項出庭作證的請求,沒有給他附加責任義務,總統可以自由的選擇接受也可以選擇拒絕,因此法國的行為沒有侵犯吉布提總統的刑事管轄豁免權,也沒有損害元首的不可侵犯性。同時,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表明法國對吉布提總統證人傳喚的保密信息進行了傳播,因此不違反《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29條規定的保護外交代表(同樣適用于國家元首)尊嚴、榮譽的國際法義務,沒有侵犯吉布提總統的尊嚴和榮譽。 因此,國際法院關于國際犯罪能否排除屬人豁免在國內法庭適用的國際法規則保持了一致的看法。雖然吉布提案中沒有涉及國際犯罪行為能否影響國內法庭的屬人豁免規則,但是它再次確定了國際習慣法對屬人豁免的保護。因此,在國內法庭中,屬人豁免權受到嚴格保護的地位在國際法中依然沒有動搖。 但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國際法院在本案中認為部分刑事司法程序不會侵犯國家元首的管轄豁免權,認為吉布提總統的證人傳喚不阻礙其履行職能。因此,似乎可以認為國際法院判斷某司法程序是否阻礙國家元首履行其職能的標準比逮捕令案中有所降低。 另外,證人傳喚屬于法國刑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意味著法院意圖對吉布提總統進行刑事管轄。如果吉布提總統選擇出庭作證,可以被看做是對管轄豁免的放棄。吉布提放棄管轄豁免與法國是否有權進行管轄是不同的。法院似乎對管轄豁免和管轄權的放棄進行了混淆。 綜上所述,針對國際犯罪行為,國際習慣法規則確認了屬人豁免在國內法庭的適用。根據國際習慣法規則,當一國在職官員實施了國際犯罪后,將喪失在外國國內法院以及國際法庭享有屬事豁免權。特殊的高級官員(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外交代表)實施國際犯罪行為后,在外國國內法院依然享有屬人豁免。 二、屬人豁免與國際法庭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