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國際法院咨詢管轄權的重新解讀
陶璇
摘 要:起初以國家為主體之間的爭端,經過雙方同意可以把爭端提交國際性法庭加以判決。當國與國之間的爭端演變為國際組織之間或者國際組織與國家之間的爭端時候,爭端雙方同意提交國際性法庭解決爭端的決定就顯得蒼白無力。理性的做法就是授予國際法院咨詢管轄權,并準許若干國際組織請求法院發表咨詢意見,以合作原則取代國家同意原則,從而可以間接解除國際組織不能成為法院訴訟當事方的限制,鑒于國際法院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促進國際社會方面的在作用所以國家中國應該做出理性反思。
關鍵詞:國際法院;咨詢管轄權;咨詢意見
一、咨詢管轄權的界定
1.咨詢管轄權的含義
翻開我國目前已經面世的各種國際法著作和教材,在其中基本找不到關于咨詢管轄權具體的定義。縱觀我國國際學者給有關名詞下定義時的基本做法,無不務求定義能體現該名詞的基本屬性。筆者認為理解咨詢管轄權的定義的關鍵不在于界定管轄權三個字上,因為與國際法院訴訟管轄權相對應的咨詢管轄權,至今為止一直沒有國家,國際組織和學者對其是一種司法性質的管轄權的地位提出質疑,所以重點是在于理解法院經由行駛管轄權而發表的咨詢意見所涉及的當事方,有關事項及效力。把咨詢管轄權作一下定義:咨詢管轄權是指國際法院通過發表原則上沒有約束力的咨詢意見的方式,對具有咨詢資格的國際組織所提出的請求加以裁決的權力和權限。
2.咨詢意見的性質
一般認為,咨詢意見指的是一個國際法庭對某個法律問題的司法意見,而不討論這個問題是否與某個國際實體向法庭遞交的某項現行爭端有關,該意見對提出請求的實體或任何其他機構,任何國家沒有約束力,不能要求他們采取任何特定行動,充其量就是責成提出請求的實體在認為咨詢意見對法律情勢所表示的觀點是正確的這一基礎上調整自己的行為①。
二、 咨詢管轄權的行使
原則上在經過申請機關提出咨詢申請以后,法院行使管轄權必須以有關咨詢申請符合三個條件為前提:申請機構必須依據憲章享有咨詢申請權或者經憲章的適當授權,所申請的咨詢意見必須是一個法律問題,該問題必須在其工作范圍內。但是作為例外,國際法院對咨詢管轄也享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國際法院規約第65條第一款規定即便法院能夠發表咨詢意見時,為了保護法院的司法特征,它夜有權拒絕這么做,但與此同時,法院既聲稱發表咨詢意見表明其參與聯合國的活動,原則上不應該拒絕,也聲稱只有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它才會拒絕發表咨詢意見。至今為止,法院從未表明令人信服的理由是什么。法院也從沒有使用其自由裁量權而拒絕發表咨詢意見,相反它做出的是加強聯合國,他機關經行合作及引導聯合國自身行為的內心想法。相反也有國家對此提出相關主張,一是法院沒有管轄權卻行使了管轄權,二是法院本應該行使自由裁量權以拒絕發表咨詢意見卻沒有這么做,情形如下:
1.涉及當事國尚未達成一致同意的情形
在對保,匈,羅和約德解釋問題案,納米比亞案件=,西撒哈拉問題案和聯合國人權與豁免公約第6條22款適用問題案是一個很好的證明。該案中均有人主張不應回應發表咨詢意見的要求。但是法院在這些案例中均表明了一個一貫的觀點,法院發表咨詢意見的目的在于引導申請機關自己的行為。所以不難發現在處理相關國家不同意見為由提出的對其行使咨詢管轄權時,法院盡量堅持它對咨詢案件的管轄權基本做法是強調申請機關提出的咨詢申請的組織性質而相應的將其爭議性質最小化。
2.涉及政治性或非法律性是相當情形
依照國際法院規約,法院只能回答法律問題提出的咨詢申請。但是實踐中要界定法律問題的外延并不容易,因為法律問題和政治問題并不是這么涇渭分明。即便一個問題即便是法律問題,也存在出于政治動機的可能性。
在接納聯合國會員國條件問題案件中,法院指出對于過但是國際法院看來對于以抽象術語提出的要求法院履行其本質上為司法性的職責,解釋條約條款的申請,法院不能認為它有政治性,它與可能誘發該申請的動機無關,也與提交到安理會進行審查的各種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構成在安理會中交換觀點的 主題的考慮無關。自此以后法院一直將涉及條約解釋的問題視為根據事實本身而定的法律問題,并將導致提出咨詢申請的原因或者咨詢意見可能產生的后果放在一邊,并認為這些原因或者后果與所申請問題無關。
3.涉及解釋聯合國憲章的情形
早在1948年在接納聯合國會員國的調解問題案件中一些國家針對聯合國憲章第四條提出反對法院就此行駛咨詢管轄權,理由是這涉及憲章條款的解釋而憲章并未,授權法院這么做,,法院對此主張以一種簡單三段論的推理明確回答如下:國際法院可以解釋條約,《聯合國憲章》是一個多邊條約因此法院可以解釋聯合國憲章法院用自己的語言表述為找不到任何條款可以禁止國際法院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的相關規定來行使其解釋只能,該職能是國際法院司法權力的正常行使。 三、 中國對咨詢管轄權之利用
1.咨詢管轄權對中國利用的利弊分析
如前所述,國際咨詢管轄權所發揮的作用已經不限于咨詢意見的提供,而是擴展到了解決國家爭端的領域,所以利用咨詢管轄權對中國來說也是大有裨益的。總的來說法院為暴力和使用武力提供了一種較為慎重和文明的替代辦法,對于建立一個國際經濟新秩序和更公正的國際體系而言,采取國際司法方式應該勝過各種偏激手段。
但弊端也是明顯的,國際爭端大多涂上了政治的色彩,國際法院咨詢管轄權只能處理法律問題的原則的規定還是使得咨詢管轄權的適用受到了限制,同時它作為一種司法手段也不免手段刻板,程序繁復和過程漫長,另外由于該管轄權的門檻較低可能被某些國家利用作為向其他國家施加政治壓力的手段。凡事有利則有弊,但是國際咨詢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畢竟還是利大于弊,正確利用法院的咨詢管轄權有利于滿足我國當前的國家需要。
2.對我國利用咨詢管轄權的建議
(1)積極利用大會的咨詢申請權,打造維護國家利益的外交武器
大會的職權范圍和國家組成及咨詢管轄權具有眾多優點均為此提供了可能大會的職權范圍相當廣泛,幾乎沒有哪個領域不涉及,聯大國家組成屬于發展中國家,中國處于優勢地位,多數國際爭端通常具有某些成分,從而為大會利用法院的咨詢管轄權提供了合法性。
(2)深入研究法院的咨詢案例,為合理利用咨詢管轄夯實相應的法律基礎
隨著國際法院權威的不斷增強在存在法院相應判決的所有國際法領域,法院的判決和咨詢意見均被當成權威的判決標準,所以知曉國際判例相當重要,能夠讓我過在遇到爭端時避免因為臨時的,零星的和倉促的失誤和被動。
(3)密切與法院的聯系,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
就人才培養而言,一方面可以組織對國際法院有興趣的司法系統工作人員及法學院學生到國際法院參觀學習或進行相關的培訓,另一方面可以定向培養側重研究國際法院的人才,即在法學院專業中培養具有國際法院專業知識并能流暢適用英語或法語的 專門人才。
注釋:
①參見馬克思普朗比較公法及國際法研究所主編《國際公法百科全書爭端的解決》陳致中,李飛南譯,中山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92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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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春明.經濟全球化與中國的戰略選擇.北京:方正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