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法院庭審首例網絡營銷合同糾紛案
佚名
:接管網店后業績下滑,受托方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近幾年網絡營銷火爆以前,從未遇過的問題。今天上午,原本是合作關系的兩家企業,卻在南湖法院對簿公堂,爭得面紅耳赤。這也是新興網絡營銷方式日漸創新中,南湖法院受理的首例委托營銷型合同糾紛案。
網絡營銷火爆伴隨糾紛普遍
近年來,網店因其便利性成為許多企業營銷不可或缺的渠道。然而想要網店生意興榮卻不是件簡單的事。于是,一類為網店運營提供店鋪裝修、產品上下架、營銷活動、數據分析等服務的電子商務公司悄然走紅。
這本是雙方共贏的好事,但近日,上海一家建筑裝飾材料公司卻將其委托的嘉興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告上了法庭。原來,去年8月30日,雙方簽訂了一份《電子商務運營服務合作協議》,約定將原告原先的網上家居專營店委托給被告運營管理。原告也為此支付給被告10萬余元年度服務費。
但是,在此后的運營管理中,原告認為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協議中所約定的各項服務內容,致使其店鋪在被告接管后經營業績下滑。原告于是在去年11月要求解除協議,退還相應未完成合作日期的服務費,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定解除協議,要求被告退還服務費8.9萬元。
合同缺陷引發一場官司
今天的庭審,爭議焦點就在于雙方簽訂的合同。原告也承認合同存在一定缺陷,才引起了這場官司。原告認為這是一份委托性質的合同,將網店運營全權委托給被告。因此,原告將網店委托給被告運營后,業績反而較自己運營時下滑。這就是被告違約,原告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而被告則認為這不是一份單純的委托合同,還兼有合作合同的性質,因此網店運營需要原告的配合。業績下滑就是因為原告不予配合,致使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無法進行,并不是被告的責任。而且合同并沒有對營業額做出詳細的規定,因此原告并沒有解除合同的條件,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求。雙方矛盾已然激化,法庭將盡量在庭后組織調解。
“電子商務是一項新興產業,現在外包業務也比較熱,但是各類電子商務公司的資質和能力良莠不齊。一家公司同時代理很多家網店,就會比較注重業績上升快的業務。像我們賣墻紙的比較冷門,業務上就得不到重視,他就只想收一筆服務費用。”經過這起案件后,原告也算是吃一塹長一智,“以后再簽訂這樣的合同,一個必須在營業額上做明確規定,二個不能一簽簽一年,要有3個月的試用期,不行馬上換。當時我也是缺乏經驗,才導致今天的結果。”
南湖法院民二庭案件主審法官陳維清介紹:“現在網絡營銷的合同糾紛越來越普遍,隨著營銷方式的創新,這種委托型的合同糾紛也日漸普遍,司法處理將是一個解決途徑。需要提醒的是,企業要做好商業風險防范,合同上做更細致的約定,這樣糾紛解決就會更明晰。”(來源:浙江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