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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村民自治問題

佚名

內容摘要:本文通過對村民自治的產生,發展過程的介紹,對村民自治現狀的進行系統全面的分析評價,說明村民自治取得的成績及和急需問題,最后得出發展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和歷史意義的結論。

關鍵詞: 村民自治 農村基層民主 民主政治建設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安徽鳳陽縣小崗村的十八戶農民的“包干到戶”,揭開了中國改革開放的序幕,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逐步理順了農村最基本的生產關系,使農民獲得了生產經營自主權,解放了生產力,也使得干部靠上面任命、生產和分配以集體為單位的管理體制失去了依托。

在這種背景下,1980年代初,廣西羅城、宜山一些地方農民自發組成的村委會,在組織群眾發展生產、興辦公益事業、制定村規民約、維護社會治安上發揮了顯著作用。農民的這一偉大創造立即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充分肯定,認為這是與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新的組織管理形式。

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頒布的新《憲法》,明確了村委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從1983年到1985年,伴隨著撤銷人民公社、實行政社分開、恢復鄉鎮政府的進行,村委會也普遍建立起來。以普遍建立村委會為標志,我國億萬農民在黨的領導下,開始找到了重新組織自己,擴大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的新路。

經過二十年的發展,我國農村現在已經建立了以村民委員會為主要內容的基層民主自治體系。廣大農民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對所在基層組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民主自治,已經成為我國當代最直接、最廣泛的民主實踐。村級民主制度是農村改革的三項偉大成就之一。[1]村民自治制度,已成為在當今中國農村擴大基層民主和提高農村治理水平的一種有效方式。截至2004年底,中國農村已建立起64.4萬個村民委員會。全國絕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普遍完成了五至六屆村委會換屆選舉。

國務院發表《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白皮書》就此指出:“中國13億人口中有8億多在農村。如何擴大和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使農民在所在村莊真正當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重大問題。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中國共產黨領導億萬農民找到了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途徑,這就是實行村民自治。”

十六大規劃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明確提出了“基層民主更加健全”和“擴大基層民主”的要求。《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白皮書》強調:“擴大基層民主,是完善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趨勢和重要基礎”。十六屆五中全會進一步部署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加強和諧社會建設等歷史性任務,使擴大基層民主的現實要求更為迫切。

近些年,中央對“三農”問題的重視和支持力度加大,有力地促進了農村經

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推進村民自治制度的發展,但由于農村經濟水平的普遍落后

;農民政治素質、民主、法律意識的低下;《村民自治法》得不到很好的貫徹執行;農村自然、社會環境的相對閉塞等,對村干部監督機制的不完善,村干部法違紀問題凸顯,甚至賄選、農村黑金政治等影響不利因素和不良現象的發生制約著村民自治制度發展。。

一些三農學者,對村民自治的產生、發展頗有見解。有學者認為村民自治還具有作為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突破口和生長點的作用。就是村民自治是中國民主政治本身的一個環節,村民自治不僅會導致而且事實上已經帶來了由下自上的民主化進程。然而多數學者不認為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突破口,但相信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生長點。[2]毛丹認為:"關于鄉村民主,過于拘守流行的制度主義框架,偏重于制度文本分析,可能產生過于樂觀的結論。......農村的自主制度是國家給予的,實質上,國家不是縮小了在農村的控馭范圍,而是改變了對村落的控馭方式──至多是在改變經濟控馭方式的同時,減少了對鄉村社會事務的過多和過于直接的介入。國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時候可以隨時管起來。"[3]邱澤奇認為:"村民自治并不象人們想象的那樣反映了村委會合法性是完全基于民主的。選舉原本是反映民意的一種有力工具,但在實際的操作中,卻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了一種儀式。"[4]鄭永年則認為,在中國民主"可能是精英送給社會的一種’禮物’,而不是各種社會勢力根據自己的愿望而創造出來的一種制度。"[5],學者的觀點盡是一些學術上的探討。

近幾年,中央一直關注把“三農問題”作為一切問題的重中之重,連續兩年

發布有關三農問題的“一號文件”明確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號召、標準和具體舉措,這其中農村村民自治的完善實踐,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環節和政治保障,真正的、合法的、合理的村民自治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前提。

本文通過對村民自治的產生,發展過程的分析,與取得的成績及和急需問題,以及三農學者等對村民自治現狀的評價,全面系統的論證發展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和歷史意義。

1. 我國村民自治的產生、發展歷程:

我國農村改革既是經濟改革的過程,也是政治改革、社會改革的過程。現代

意義上的村民自治起源于當代農村改革,若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算起,村民自

治已經走過了二十余年積累、發展的歷程,歷經了三個階段的跨越和飛躍:

1.1第一階段(1978-1987):從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到1987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大約十年的時間。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確立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改革開放新時期到來了,改革率先從農村取得了突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逐步理順了農村最基本的生產關系。80年代初,一些地方農民自發組成村委會,農民的創舉立即得到了黨和政府的重視和充分肯定,認為這是與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新的組織管理形式,并在1982年憲法中明確了村委會的法律地位,同年開始試點工作,以普遍建立村委會為標志,我國億萬農民在黨的領導下,開始找到了重新組織自己,擴大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的新路子。

1.2第二階段(1988-1998):從1988年6月1日村委會組織法正式試行開始,到1998年11月4日修訂后的村委會組織法正式頒布,大約又是一個十年的時間。村民自治在這一時期村民委員會全面實行并建立框架。1987年11月24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會議審議通過了村委會組織法(試行),對村委會組織和村民自治作出了具體規定。1988年6月1日該法正式試行。在村民自治起步的關鍵時刻,1990年,民政部下發了《關于在全國農村開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動的通知》,找到了推行村民自治的抓手。1994年,中共中央直接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會議",明確提出了完善村民選舉、村民議事、村務公開、村規民約等項制度的具體任務,從而使村民自治向著具體化、制度化的方向不斷發展。

在中央政府的直接推動下,以貫徹村委會組織法為契機,村民自治逐步鋪開。截至1998年底,全國農村普遍舉行了二至三屆的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體制框架初步構筑,以村委會組織法試行和村民自治示范活動興起為標志,我國億萬農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走上了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自治的道路。

1.3第三階段(1998至今):村民自治進入新的發展時期,這一階段村民自治工作,為全面推進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村民自治進入新的發展時期。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充分肯定了發展基層民主的重大意義,并把它作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指出:"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會主義民主最廣泛的實踐。

1998年11月4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正式頒布了修訂后的村委會組織法,為全面推進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截至目前,已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村委會選舉辦法。新法頒布后,27個省份完成了新一屆的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村民自治的整體水平有了新的提高。村民群眾參與村民自治的自覺性進一步增強。村民自治中許多隱性的深層矛盾開始浮出水面,并逐步得到研究解決。以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和新村委會組織法為標志,村民自治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從村民自治的產生,到村民自治法律地位的確立,從村委會組織法的試行,到村委會組織法的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在社會需要中應運而生,在探索中發展,在前進中完善,在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反復過程中,開辟了一條在黨的領導下建設有中國特色農村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成功之路,就其影響的深度和廣度來說,是一場革命。

2、村民自治發展的現狀

在經過二十余年積累,特別是村委會組織法試行后,黨中央對農村基層民主建積極支持和正確引導,村民自治得到了快速、全面發展,取得了不小的成績,但這些成績的取得但也伴隨著一些問題產生。我國現階段的存在村民自治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權力與農村基層的自治權、社區組織與村民個人權利由于體制本身和實際操作的原因造成的沖突問題。

由于我國目前,村級治理體制處于結構性轉型之中,村民自治正在改變農村政治的性質和運作路徑,農村民主建設有了一定的發展。但由于存在各種權力邊界不清等深層次的沖突,農村政治制度化建設落后于村民自治在實踐中普遍存在深層次的體制性沖突主要表現在:

1.1.農村基層黨組織與村委會在權力關系上的沖突。

農村基層黨組織作為國家實現對農村社會一體化整合的工具,在村級正式組織中處于領導核心位置。可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是以國家法律的授權為依據、以全體村民的民主選舉為基礎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服從村黨組織的義務。兩者權力來源和職權不同的客觀存在,必然影響到農村政治的統一性。而為了解決這些沖突,有些地方在鄉鎮黨政的支持下,采用控制選舉、用黨支部會議代替村民會議、以黨組織替代村委會行使職權等所謂一元化領導和一體化運作的方式來控制農民自治組織。其結果是改變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性,不利于村民自治的發展。

為此,在如何處理村"兩委"矛盾上,矛盾雙方都要有所改正,黨支部要增強民主法制觀念,尊重村委會的法律地位,村委會要服從黨支部的領導,增強黨的觀念。理順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村"兩委"關系,對村民自治的深化關系重大。

1.2.國家行政權力與村民的自治權力之間的沖突。

村民自治是村民的事情,但與地方黨委和政府尤其是與基層黨委、政府密切相關。因為村民自治是中國社會政治鏈條中的一環,不是孤立于整個社會之外的存在,因此,考察、評估村民自治的現狀,離不開對基層黨委、政府態度和行為的分析。從國家立法上來看,村民自治否定了公社體制時國家政權與農村組織特別是鄉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將過去那種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轉變成為國家政權對基層自治組織的指導關系。然而,在農村改革以后,我國縣鄉政治體制基本上是一種“壓力型體制”。這種“壓力型體制”從體制上進一步促進了"鄉政"向國家型經紀的蛻變。[6]

這種相互關系的變化,最主要表現在,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均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農村權力的基礎已由上級授權而改變成了村民授權。這種改變必然影響到國家行政權力對村委會的管轄權限及行為習慣等問題,也必然影響到鄉鎮政權的權威。因為選舉過程產生的巨大“浪費”是換取社會穩定的必不可少的代價。[7]

1.3.村委會的自治權與農民的經營自主權之間的沖突。

根據《村組法》的規定,村委會不僅管理著村集體的土地和財產,還具有支持和組織全村發展經濟的責任和義務,并需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因此,人們按照人民公社時期的習慣思維,將村委會視為集體經濟組織。有些地方就借發展集體經濟為名,將村委會職能擴大,不斷強化村委會的經濟功能,使之向經濟組織方向發展,并以此來剝奪農民的經營自主權。但也有《村委會組織法》中賦予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職權,在相當一部分村委會是很難落實到位的”。的現象發生[8]

2. 我國農村基層的村民自治在農村基層的“全面推進”已成態勢,但推進的速度和質量差異很大。何為"全面推進村民自治"?從深度上講,就是要抓好村民自治的制度及其配套建設,不能單打一,要注意整體推進。

比如,為了完善村民的選人用人制度,我們下了很大功夫推進民主選舉,這是十分必要的,但村民自治不能僅僅局限在民主選舉上,還要注意抓好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只有這后三個民主抓好了,民主選舉的成果才能鞏固。即使在某一時期,我們突出抓民主選舉,也應比過去有所提高,也應站在村民自治的整體高度上來看民主選舉、抓民主選舉。應該說,"四個民主"一起抓,現在不僅在村民自治推動者那里形成了共識,在村莊操作中也有了好的開端。

各地在全面推進的速度、力度和質量上差異很大。就拿地方立法來說,修訂的村委會組織法已實施兩年多了,有幾省連一個地方法規都沒有出臺,對本地區村民自治的發展就帶來了不利的影響。不僅省與省之間有差異,即使是工作整體水平比較好的省份內部地區與地區、縣與縣之間也有差距,有的地方依然有死角,有的地方老百姓給我們來信反映說,他們那里村干部十幾年都沒有選舉過,許多事依然是少數干部們說了算,這就是差異的具體體現。

3.村委會選舉中的問題。村委會選舉是在實踐中展開得比較充分的民主形式,因此,暴露的問題也相對較多,主要有:

3.1選民資格問題、候選人資格。這是在各地都有爭議的問題。近年來,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沿海地區,以及內地城市化進程較快的地方如城鄉結合部、小城鎮等地,在村委會選舉中遇到了選民資格界定的問題。如原是本村村民,現居住在本村,只是因為土地被征用后成了農轉非人員,這些人還能否參加村委會選舉?長期居住在本村的外來經商、打工人員能否參加村委會選舉?等等。選民資格的凸現,是社會轉型期的積極現象,表明了村民權利意識的覺醒。但如何既能照顧集體經濟上村民的既得利益,又能使更多的外來人員有參與基層自治的機會和權利,確實是需要很好地研究解決的問題。

3.2、關于候選人資格。這是在各地都有爭議的問題,也有兩種意見。一種是要定資格。理由有:一是村委會干部就那么幾個,是村民中的佼佼者,選舉時應是普通中選優秀,優中選優,既然是優,就應當有一個標準。二是給村委會成員候選人定資格符合黨的政策。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指出:村委會要"由村民按期進行直接選舉,真正把群眾擁護的思想好、作風正、有文化、有本領、真心實意為群眾辦事的人,選進領導班子。"三是村委會組織法也講到了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問題,該法第23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四是給村委會成員候選人定資格,有利于實際工作和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有了資格限定,就能夠把一些違法亂紀的人擋在村委會班子的門外。但如果給村委會成員候選人定資格,就會帶來更為復雜的問題,如誰來定這個資格?誰來審查和執行?在村委會組織法中增加這一內容,不大可能。如果是讓村民自己定資格和執行,那是多此一舉,而如果是讓鄉鎮組織定資格和審查,就難免會有鄉鎮干涉村民自治事務的現象發生。這又是一個要很好研究的問題。

3.3.關于競選。村委會成員的選舉普遍實行競選制。有差額就競爭,有競爭就存在候選人與選民的互動和選擇,就有競選。問題的關鍵在于怎樣競選上。有兩種意見,一種主張有組織的競選,即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統一組織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不同意候選人自己私下拉票或由擁護某一候選人的人搞助選活動。認為,非正規組織進行的競選活動容易導致不公平競選或賄選發生。另一種意見認為,在村民選舉委員會組織候選人競選的同時,也應當允許候選人自己搞一些競選活動,如登門拜訪選民等。隨著村委會選舉的日益激烈,如何讓候選人與選民之間很好地溝通,使選民作出更好的選擇,同時又不產生違法現象,這也是一個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

3.4.關于賄選。由于封建思想和資本主義黑金政治的侵襲,賄選是隨著與村民選舉應運而生。近年來,村委會選舉中也出現了類似賄選的行為。但在對村委會選舉賄選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界定上,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給錢,給多少算賄選,給物,給多少、給什么算賄選?如果不給錢或物,而是請吃飯、喝酒、抽煙算不算賄選?這些問題需要我們盡快作出處理。

3.5.關于罷免。近年來,罷免村委會干部的現象逐漸多起來。修訂后的村委會組織法對罷免作出了比試行法要明確得多的規定,但仍然不解渴。實現提出的問題是:如果罷免的對象是全體村委會干部或村委會主任,村委會拒絕召開村民會議表決罷免建議,怎么辦?

4.村民委員會村主任違法亂紀行為嚴重,不能正確的行使村民賦予他們的權力、在一些貧窮落后地區,宗族勢力有所抬頭,在少數地區,宗族勢力操縱基層政權,嚴重影響了村民自治進程。目前,村民委員會違法行事主要表現在:(1)違法處理村民糾紛。主要表現在行使了只有司法部門和國家行政機關才能行使的權力。(2)主持私了刑事案件現象。(3)隨意侵害村民人身和財產權。(4)公然實施違法行為。(5)擅自終止農村承包合同。(6)在土地承包、財產分配等方面給予不公平的待遇。這些問題的存在,使《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得不到落實,削弱了其權威,使黨的農村自治政策無法落實,同時又影響了干群關系,損害了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5.村民自治權利的保障問題。有的地方在村委會選舉中,曾多次發生過選民阻撓計票、砸壞票箱、強迫他人選自己的現象,造成選舉中斷。有的選民把選票搶過來撕毀了,使其他選民的勞動化為烏有。村民選舉委員會就此告到法院后,法院表示因無法可依,不予受理。目前,我國刑法沒有把村民自治權利納入保護范圍。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也側重公民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的保護,村民自治權利也不在其調節之內。村委會組織法也僅僅把村民自治權利的保障機制,界定在群眾舉報、縣鄉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批評教育、自覺改正上。因此,對村委會選舉違法行為,難以做到違法必糾。造成違反村委會組織法的行為屢見不鮮,而行政、司法部門查無依據,無可奈何。如何健全村民自治權利的保障機制又是一個大問題。

6.村民參與村莊自治事務的自主不理性的行為大量存在,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出現了一些問題。

基層民主制度化的安排給村民的利益表達提供了渠道。村民也越來越重視這一渠道,被動式的參與少了,主動式的參與多了,如果有些村干部不按法辦事,村民們就會尋求法律救濟或請求有關部門的干預。與村民理性參與行為相并存的,是一些缺乏民主實踐或實踐不足的村民所作出的種種非理性行為。如,有的村民只要權利、不履行義務,連合理的負擔也不承擔;有的認為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上,自己沒有投票贊成某件事,因此自己就可以不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

村委會組織法把村民會議架構成村民自治體內的最高權力機構,也允許村委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村民會議授權的問題。但在實踐中出現的兩種傾向值得注意,一種是村民會議管的太多、太細,從而使運行困難、成本加大,村民群眾對此產生了厭惡情緒;另一種是有些地方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無度,授權過多,一些本屬于村民會議的職權也授予了村民代表會議,從而使村民會議徒有其名,背離了村委會組織法的立法宗旨。在實踐中合理設計二者的職權,并使它們都能有效運轉,這是關系經常性民主建設的大問題。

7.上下屆村委會在村務交接方面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 關于新、舊村委會班子交接工作問題。這是村委會組織法貫徹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有些村新任村主任上任后前任村委班子卻不移交村務,不移交公章、帳目及辦公設施,甚至仍然行使著權力,形成一個村子兩個村委會的局面。二是新任村主任不接受前任村委會的帳務,不承擔其債務。三是移交手續不全且混亂。這些做法嚴重影響了村委會的信譽,不利于發展本村經濟和其它有關事務的處理。許多人與村委會打資產時為了減少風險,在經濟往來中只與村委會成員個人打資產,而不與村委會打交道,于是在農村出現了大量的“私貸公用”現象,由此又引發了新的社會矛盾。新、舊村委會班子交接工作問題,實際是一個要不要尊重民意、尊重民選結果的大問題,也涉及到村委會組織法的嚴肅性問題。

8.個別農村宗族、幫派勢力操縱基層政權問題時有發生,影響了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

近年來,宗族勢力和幫派勢力操縱基層政權主要是通過千方百計讓本族人或本幫派的人當選村干部。一些群眾宗族觀念嚴重,為了達到使本族人掌權的目的,在基層組織換屆選舉中相互串通,只選本族的人。在宗族勢力或幫派勢力表現突出的地方,選出的村干部只代表本宗族或本幫派利益,在群眾和班子成員之間造成矛盾。還有個別村干部,倚仗自己家族人多勢眾,為所欲為,有些村干部依撐自己幫派的勢力橫行鄉里,群眾敢怒不敢言,對村民自治失去了熱情。宗族勢力或幫派勢力操縱基層政權還可以通過阻撓村干部開展工作,迫使基層政權做出讓步。幫派勢力也往往通過阻撓村干部開展工作,對村干部施加壓力,村干部被迫進行讓步。

9.農村工業化對村民自治的影響問題。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群眾通過創辦各種企業,推進了工業化進程,并對傳統的村民自治提出了挑戰。在集體工業經濟發達的農村,越來越多的村民進入村辦企業工作,村民和村莊日益企業化,村民開始按照工廠、車間來劃分和進行活動,原有的基于地域劃分的村民小組失去其存在的意義。村委會的功能不同程度地被社區企業組織所取代,村委會只承擔農業服務、治安調解、社會保障等帶有服務性質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在這些地方,村民自治將以何種組織形式存在和發展?企業經濟組織與村民自治組織的關系如何協調?企業經濟組織能否成為村民自治的組織載體?在依靠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推動經濟繁榮和社區工業化的農村,普遍存在著村窮民富的現象,村委會的凝聚力下降,村民自治的運作缺乏經濟能力的支持,一些先富起來的村民,用金錢和其他經濟手段影響村民自治的運作。因此,在這些農村,如何能夠既保持農村個體私營經濟的正常發展,又提高村委會的組織和社會凝聚力,解決公共服務和經濟能力不足的矛盾,防止個人財富和經濟因素對村民自治的過度干預,這也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總之,二十年的村民自治實踐有績效,村民自治工作也有了新的發展勢頭,但不能把績效估計過高、把狀況估計過好。現階段是村民自治進入了急需社會配套改革支持的最緊要時期。村民自治是一種新的社會管理體制,經過十余年的強力推動,是把已經走在改革前列的村民自治拉回來滿足舊體制的要求,還是改革一些舊的不合理的體制,使之適應村民自治的發展,這是事關村民自治生死悠關的大問題。。有關學者認為解決村民自治問題的有效治理出路可能還在于鄉鎮自治,撤銷鄉級政權,以降低鄉村治理的交易成本。[9]

然而 “在縣鄉兩級政治體制改革中,要建立從壓力型體制向民主合作體制的轉變,其先決條件也是中央政府和次一級政府憲法性權力關系的確立。”[10]

秦暉先生認為,“中國鄉村政治從傳統時代至今都包含三種問題:農民與國家的關系、農民與"村"的關系,以及"村"與國家的關系。在現代化轉型時代,這三者分別對應于國家民主問題、社區民主問題以及社區自治問題。[11]”發展村民自治這三者的關系必須處理好。還有學者認為要使村民自治健康的發展,還需要限制村民自治組織的經濟功能,通過建立獨立的經濟合作組織,為農民走向市場提供組織性服務[12]

到底如何實行好村民自治?如何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使農民真正當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重大問題。發展村民自治,擴大基層民主,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趨勢和重要基礎。

只有真正意義上的村民自治才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礎和政治保障。實踐好村民自治,要在貫徹實施村委會組織法的基礎上,進行制度創新。要及時總結有利于農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好經驗,并把它們上升為政策進行推廣。村民自治領域的制度完善和創新,要以是否有利于農民群眾當家作主、是否有利于鞏固黨和政府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是否有利于農村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為最終的檢驗標準。

發展好農村基層的村民自治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階段意義巨大,正如《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白皮書》強調的強調的那樣:“擴大基層民主,是完善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趨勢和重要基礎”。十六屆五中全會進一步部署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加強和諧社會建設等歷史性任務,使擴大基層民主的現實要求更為迫切。

參考文獻:

[1]陳錫文(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牢牢把握十五屆三中全會的全局意義",《瞭望》,1998年10月19日,第42期,第1頁。轉引自:《重新審視中國農村的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

[2]賀雪峰:《當前村民自治研究概述》。

[3]毛丹(浙江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鄉村組織化和村民民主──浙江蕭山市尖山下村調查”,《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8年春季卷(總第22期),第14頁。轉引自:《重新審視中國農村的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

[4]邱澤奇(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鄉村選舉與村鎮組織建設──兼論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制度性變遷”,《兩岸基層選舉與政治社會變遷──哈佛大學東西方學者的對話》,第373頁,臺灣臺北月旦出版社,1998年。出處同上。

[5]鄭永年(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會變得民主嗎?”,《兩岸基層選舉與政治社會變遷──哈佛大學東西方學者的對話》,第448頁,臺灣臺北月旦出版社,1998年。出處同上。

[6]吳理財:《村民自治與國家重建》

[7]黨國英:《論鄉村民主政治的發展--兼論中國鄉村的民主政治改革》。

[8]杜渺,“村民委員會面臨的困惑探析”,《人大研究》,1999年第6期。轉引自:《重新審視中國農村的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

[9]溫鐵軍:《應該推行村鎮自治》。

[10]劉海波:《“規則與秩序”和中國政治改革的關鍵》。

[11]秦暉:《村治與民主:從大共同體本位向公民社會轉型中的鄉村組織演變(提綱)》。

[12]張曉山:《走向市場:農村的制度變遷與組織創新》,經濟管理出版社1年版,第33—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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