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提高黨的依法執政的能力
王寶明
一、“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理論指導
中共中央關于在全黨開展先進性教育活動的《意見》指出,在黨員隊伍中也存在著與保持先進性的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一些黨員理想信念動搖,黨員意識和執政意識淡薄;一些黨員干部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思想作風不端正,工作作風不扎實;一些黨員領導干部理論水平不高,解決復雜矛盾的能力不強,有的甚至以權謀私、腐化墮落。要完成肩負的歷史使命,黨就必須進一步提高執政能力。“執政能力的前提、核心和基礎是什么?就是黨的先進性。”黨是由全體黨員組成的。黨的先進性既要由黨的整體來體現,更要由黨員個人的表現來體現。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是刻不容緩。
(一)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是我黨面臨新形勢完成新的歷史任務的要求
進入新世紀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階段,國際局勢發生新的深刻變化,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繼續在曲折中發展,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綜合國力競爭日趨激烈,各種思想文化相互激蕩,各種矛盾錯綜復雜,敵對勢力對中國實施西化、分化的戰略圖謀沒有改變,我們仍面臨發達國家在經濟、科技等方面占優勢的壓力。在國內改革發展處在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從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關鍵時期,社會利益關系更為復雜,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中國共產黨要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繼續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這三大歷史任務,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大力加強執政能力特別是提高依法執政的能力的建設。
黨的先進性和階級性都是堅持黨的先鋒隊性質的必然要求,新的歷史條件下,我黨的階級基礎空前擴大,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強調“先鋒隊”也就是強調先進性。共產黨應當是走在人民的前列、走在工人階級和廣大群眾的前列,走在歷史和時代潮流的前列的弄潮兒。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黨的先進性會有不同的要求。但歸根結底,還是要看能否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理論指導
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我國現在的法治狀況與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還有很大的距離。憲法和法律還沒有樹立起至上的權威,在實際生活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還十分嚴重。為此,江澤民同志強調指出,除了加快立法進程外,當前突出的任務是“要嚴格執法,樹立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
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必須依法執政。政黨政治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標志。在西方競爭性政黨體制下,執政黨若有法不依、濫用權力、專橫腐敗,則必然會招致選民的拋棄。政黨之間的競爭迫使執政黨奉公守法,兢兢業業,忠誠地為人民謀福利。在中國,共產黨處于長期執政的地位,其執政地位幾乎不受任何外來的挑戰和影響。黨作為我國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領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項工作。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領導者和組織者,黨的領導是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根本保證。黨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就能夠極大地推動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就能夠極大地推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進程。反之,黨不遵守憲法和法律,就不能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最終不能實現。在現實中,黨在依法執政方面還存在許多有待改進的問題。黨政不分;對黨員領導干部和黨的下級組織不守法行為失之放任的問題等等。這些作法,與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時代主旋律是不協調的。為此,必須改革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使黨真正做到依法執政。
“三個代表”是馬列主義科學理論在新的時期的繼承,更是立足于當今現實的,是馬克思主義與當代新的實際相結合的理論創新。“三個代表”既承襲的是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方法論,即堅持唯物史觀和辯證法,堅持生產力是促進社會發展的最終決定力量;堅持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辨證統一關系;堅持人民群眾創造歷史的主體作用。同時,又回答了當代世界和中國的新變化對黨和國家工作的新要求,指出了保持黨的先進性的關鍵所在,以新的觀點豐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和推動下,近年來理論完善后的一系列創新觀點,全面地豐富和發展了黨的先進性理論。在黨的性質定位上,提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在黨的執政基礎問題上,根據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階層構成變化的實際,提出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擴大群眾基礎相統一,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也要把到社會變革中出現的新社會階層看作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在黨的奮斗目標和任務問題上,強調把最低綱領和最高綱領統一起來。既深化了對社會主義建設目標和任務的認識,又一步明確了社會主義走向共產主義的基本途徑;在黨的自身建設任務上,提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這一綜合概念,用以統領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等各方面建設,使執政黨建設更加系統化,有助于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
新的歷史時期,黨的組織、作風、制度建設、基層組織建設以及領導方式、執政方式、工作機制等方面,都面臨大量新問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從宏觀方面對執政黨建設規律的深刻揭示,它高屋建瓴,為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提供了指導方針和工作標準。正是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黨的自身建設改革有了明確思路,各方面的建設都得到加強,黨正在進一步煥發出生機和活力。這一事實有力地證實了“用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指導新的實踐”的科學命題,也證實了理論創新的巨大作用和生命力。
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黨率領人民制定法律提高制度建設的質量的重要思想條件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是我黨帶領各族人民進行三個文明建設的歷史選擇。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曾說過:“已成立的法律要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就是說立法者的追求的不僅僅是能夠制定出法律,而且應該制定出能夠真正 實施并反映客觀規律的”良法“。長期以來影響國家法治建設的眾多因素中,法律體系本身的統一、協調、規范方面的問題對法能否正確實施制約很大。 抑制”土政策“、”土法律“和以權亂法的現象,對于出于地方和部門利益而進行的”立法“或出臺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撤消和清理,通過法律程序裁決法律、法規、規章。以保證國家法治的統一和尊嚴,也將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終推動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建立法治國家的歷史進程。
(一)新的歷史時期我黨必須提高制度建設的質量學會依法執政
我們之所以說“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提高黨依法執政能力的思想條件,其重要原因是鄧小平同志很早以前就提出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并正確地指出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提高黨的依法執政能力就必須完善立法,用法律創設出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科學制度,我們的黨依據這些制度去執政,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鄧小平同志才十分強調制度建設的重要性。
新的歷史時期我黨在率領人民制定法律的過程中,無論是立法程序還是立法內容對必須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這就是立法必須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為先進的勞動者、生產對象、生產工具以及具有較高科技含量的生產力要素提供發展空間和環境,江澤民同志曾經要求各級黨政“一把手”要關注生產力的發展,這并不意味著在實踐中一些地方黨政“一把手”直接抓經濟項目,甚至參加引進項目的談判,而是應當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為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提供發展的條件,這些條件最主要的是法治環境和條件,而法治環境和條件的建設是一個完善立法提高制度建設質量的問題。如何建設是一個完善立法提高制度建設質量,當然是要在先進的文化——先進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指導下才能實現。先進的文化指導表現在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上主要是先進的法律文化的指導,這些先進法律文化表現在當今社會就是用哪些民主平等、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誠信責任的符合時代潮流的先進理念指導我們的立法,堅決反對哪些與民主平等相對立的專橫的、缺失公平公正的、暗箱操作的、沒有誠信不講責任的代表封建主義或落后文化指導下進行所謂的立法活動。在我們對法律的廢、改、立的過程中必須堅持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最根本利益,確定的法律規范一定是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長遠、全局利益,同時兼顧最廣大人民群眾眼前、局部、個體的利益,使我們的法律創設出的各項制度都能以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點,而如何在一定的歷史階段對上述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長遠、全局利益和人民群眾眼前、局部、個體的利益進行科學判斷和平衡是一項艱苦和極為困難的工作。只有懷者對黨和人民的無限忠誠,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才能作到。
(二)加強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設的質量最急迫解決的法治問題
1 國家立法的體制以及我國中央和地方立法權的合理劃分
當今世界各國,關于立法權限的劃分,基于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有區別,各國立法權限就中央與地方對立法權限的劃分而言,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一是國家一級立法體制。即立法權由中央統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權。一般都是單一制的國家,如日本、比利時、挪威等。 二是兩級立法體制。即立法權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實行兩級立法體制的國家,一般都是聯邦制國家,如美國、德國、加拿大等。這些國家大都在憲法中對聯邦和州(或邦)的立法權限作出明確劃分。三是一元兩級立法體制。即立法權主要掌握在中央,同時,在保證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允許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權。實行這種立法體制,既有聯邦制國家,如巴西;也有單一制國家,如意大利。
一個國家采取什么樣的立法體制,是由這個國家的國體、政體、國家結構形式、歷史傳統以及民族情況等一系列客觀因素決定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影響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劃分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單一制國家大多實行一級立法體制,地方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很小立法權。聯邦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聯合而成的國家結構形式。在聯邦制下,聯邦(中央)和各成員邦(地方)都享有主權,都有自己的憲法。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凡憲法沒有規定屬于中央的權力,都屬于地方的權力。因此,聯邦制國家大多實行兩級立法體制。在我國實行單一制,但是國家各地方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極為不平衡。因此,正確劃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使法律規范更有針對性和更切合當地的實際是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立法指導思想應當調整的領域。
2 正確認識中西方在立法方面的巨大差異,科學定位我們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的人大政治制度之下,各級政府執行人大的各種決策,自上而下主要是通過制定各種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的。本來這些文件應當依據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但也會受到各種觀念和實際利益的影響。
在主要的西方國家,議會的立法是經常性的國家活動,美國1988年聯邦登記薄上登記的法規達5萬多項,2002年美國有聯邦法律3萬多頁,1997年德國的聯邦法律和法規各為780部,(同年中國法律12部,行政法規50部,有資料顯示德國已有90多萬部行政規章)。不僅如此,這些國家大多存在判例制度,而所謂判例就是“法官造法”,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法官所造之法也是法,這些在我國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卻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這就是行政機關在成熟的法治生活中,通過咨詢和基于法治意識對案例的關注,使得法官所造之法成為現實的法。中國當今只有210多部現行有效的法律和800多部行政法規。由此可以看出,由于中國的上位法是粗線條的,數量較少,也不可能覆蓋社會生活的所有主要領域。
解決我國立法數量少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混亂的方法應當是多視角的、分步驟。啟動現有的法律監督機制;發育和擴大行政訴訟的范圍。在抑制部門經濟利益的擴張的同時,必須使公務員對合理收入的期待得到滿足。在國家財政、財力有限的情況下比較現實的作法是精簡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改革公共財政體系不給各行政機關的預算留下缺口。
在正確把握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反兩方面的成因前提下。把握我國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現狀,在我國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存在對社會生活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推動對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深入廣泛的展開,使司法權監督行政權的功能得以實現。
3 新時期社會生活對立法及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新要求
在國家加強立法工作提升制度建設品質的過程中,提升國家的立法及規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質量致關重要。國務院在2004年3月22日頒布并實施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總結我國法治建設的經驗,“提高制度建設質量”為題對我國依法行政在立法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方面提出了科學、務實可行的原則和制度。這些制度同樣適用于對我國各級人大的立法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的要求。
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須符合國家社會經濟平衡發展的大局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重視有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規律和立法時機,正確處理好政府立法與改革的關系;按照條件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科學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計劃。要統籌考慮城鄉、區域、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以及國內和對外開放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在繼續加強有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時,更加重視有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規律和立法時機,正確處理好政府立法與改革的關系,做到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立法進程與改革進程相適應。
各級有立法權的人大和政府應當把握立法或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條件的成熟度,在社會各個方面的條件成熟后,根據社會需求的急迫程度,突出行政立法或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的重點,統籌考慮城鄉、區域、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以及國內和對外開放等各項事業的發展以及總體需要與局部需要,在繼續加強有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時,更加重視有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正確處理好政府立法與改革的關系。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規劃以及年度計劃。
推進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增加立法工作的公開化和透明度,起草法律、法規、規章和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會聽取意見,尊重多數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科學立法對立法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 .積極探索對政府立法項目、尤其是經濟立法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法律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實施后,進行社會效果的反饋跟蹤分析,進而回饋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廢、改、立,是我國今后一個很長時期中法治工作的任務。
建立行政法規、規章修改、廢止的工作制度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規、規章修改、廢止的工作制度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規章、規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機關、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實施機關應當將評估意見報告制定機關;制定機關要定期對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擔負著實施國家法律以及政府為經濟與社會發展進行決策和提供規則的重要功能,是國家活動的重要方式。我們應當著力加大立法力度,加快立法速度。
三、“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黨領導政府執行法律的思想保障
我們之所以說“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黨統領政府執行法律和人民遵守法律的思想保障,其重要原因是鄧小平同志提出的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并正確地指出有法必依是法治的實現。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相比,依法行政還存在的不足是:行政管理體制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還不適應,依法行政面臨諸多體制性障礙;制度建設反映客觀規律不夠,難以全面、有效解決實際問題;行政決策程序和機制不夠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健全,一些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止或者糾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得不到及時救濟;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還比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礙了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解決這些問題,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和依法治國的進程,必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一)實現黨的依法治國理念十年內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執政為民,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創新管理方式,增強管理透明度,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目標是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
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基本理順,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職能和權限比較明確。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建立。
法律、法規、規章得到全面、正確實施,法制統一,政令暢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得到切實保護,違法行為得到及時糾正、制裁,經濟社會秩序得到有效維護。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明顯增強。
執法是國家機關將法律的一般性規定應用于管理的具體事項,直接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并付諸實現的活動。良好的法律和完備的法律體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但并不會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實現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憲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實有效的遵行,無異于一紙空文。博登海默指出,法律體系的全部意義不僅僅在于制訂和頒布良好的、科學的法律,還在于被切實執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關鍵就在于樹立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各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公民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對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這個意義上的行政執法,需要與憲法上的行政執行功能區別開來。在我國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政機關的全部活動都是對法律和權力機關決定的執行,包括根據法律制定行政規則的所謂行政立法活動,處理爭議的行政司法活動和其他活動。本章所講的行政執法只是執行性行政活動的一種,其特點是將法律和其他規定,包括行政機關頒布的規定在具體的管理事務中予以實現。這種意義上的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實現其職能的典型、傳統、經常和普遍的形式。權力機關賦予行政機關行政管理任務,主要是通過行政執法完成的,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的活動都不具有這種經常性和普遍性。
(二)執行法律的指導思想是“三個代表”
提高黨的依法執政能力就必須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成熟完善的執法體制,推動法律在社會各個領域中的實現。實現法律的過程也就是實現黨的治國理念的過程。而執行法律的根本指導思想同樣應當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新的歷史時期我黨在率領人民制定法律,也必須帶領人民執行和遵守法律,無論是執法程序還是執法內容對必須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使執法反映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為先進的勞動者、生產對象、生產工具以及具有較高科技含量的生產力要素提供法律保障,執法實踐中地方黨政“一把手”不是直接抓經濟項目,參加引進項目的談判,而是應當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為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提供發展的法治環境和秩序,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法治環境和秩序的建設是一個嚴格執法和廣大人民群眾遵守法律的過程。執法人員當然是要在先進的文化——先進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指導下才能實現。先進的文化指導表現在執法工作的指導思想上同樣是先進的法律文化的指導,這些先進法律文化表現在當今社會就是用平等、公正、公開、誠信、責任的先進理念指導我們的執法過程,堅決反對專橫的、缺失公正的、暗箱操作的、沒有誠信不講責任的、甚至是以權謀私的代表封建主義或落后文化指導下進行所謂的執法活動。執法人員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必須堅持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最根本、長遠、全局利益,同時兼顧最廣大人民群眾眼前、局部、個體的利益,使我們執行各項制度都能以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點,而如何準確執行法律,科學判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長遠、全局利益,在執行法律過程中實現人民群眾眼前、局部、個體的利益時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長遠、全局利益同樣是一項艱苦和困難的工作。
(三)新時期執法工作的基本原則
執法總的原則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必須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必須維護憲法權威,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必須把發展作為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必須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結合起來,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必須把推進依法行政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有機結合起來,堅持開拓創新與循序漸進的統一,既要體現改革和創新的精神,又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分類推進;必須把堅持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率統一起來,做到既嚴格依法辦事,又積極履行職責。
執法的具體要求是:合法行政,實施法律的行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合理行政,實施法律的行為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執法人員履行職責,與被管理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高效便民,實施法律的行為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誠實守信,實施法律的行為的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權責統一,當實施法律的行為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執法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
(四)科學合理設置政府機構和劃分機構的職能
科學合理設置政府機構,核定人員編制,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加強政府對所屬部門職能爭議的協調。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完善集中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逐步實現規范的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和規范使用財政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完善和規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和津補貼制度,逐步解決同一地區不同行政機關相同職級工作人員收入差距較大的矛盾;行政機關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庫”;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必須全部上繳財政,嚴禁以各種形式返還;行政經費統一由財政納入預算予以保障,并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減少行政許可項目,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改革行政許可方式。要充分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后監督管理等手段對經濟和社會事務實施管理;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推進政府上網工程的建設和運用,擴大政府網上辦公的范圍;政府部門之間應當盡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提高政府辦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創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眾。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對公開的政府信息,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應當為公眾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四、“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公正司法建立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
我們之所以說“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在黨的領導下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嚴格司法的指導思想,其重要原因是鄧小平同志很早以前就提出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并正確地指出了違法必糾是法治的保障。
(一)在“三個代表”指導下實現公正司法化解矛盾建立和諧社會
公正調處和司法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根本指導思想仍然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新的歷史時期我黨在領導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過程中必須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通過行政和司法活動為先進的生產力提供發展的法治環境,而法治環境的創造只能通過行政活動公正和司法公正來實現。實現行政活動公正和司法公正,當然是要在先進的文化——先進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指導下才能實現。先進的文化指導表現在行政和司法工作的指導思想上主要是先進的法律文化的指導,用哪些民主、平等、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誠信、責任的符合時代潮流的先進理念指導我們的行政和司法,堅決反對哪些專橫的、缺失公平公正的、暗箱操作的、沒有誠信不講責任的代表落后文化指導下進行所謂的行政和司法活動。在我們適用法律和司法的過程中必須堅持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最根本利益,同時兼顧最廣大人民群眾眼前、局部、個體的利益,使我們的法律的執行和適用都能以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點。行政和司法隊伍中的黨員公務員只有懷者對黨和人民的無限忠誠,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才能作到。
(二)充分運用行政資源解決糾紛化解社會矛盾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社會矛盾,這些矛盾又必然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各種利益,正確合理合法地解決這些矛盾的過程就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點的重要方面。國家應當使法律規定的解決各種糾紛的主要方式充分地發揮作用。在我黨面臨的新的社會形勢下,運用政府各種資源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正確有效地解決當前我國存在的各種社會矛盾貫徹《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仲裁法》《行政復議法》等有關彌合社會矛盾的法律和新近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宗教事務條例》,新近修改的《信訪條例》、《社團登記條例》等行政法規,運用行政調解、行政仲裁、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行政復議等法治的方式。認真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
1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責任制度
執法由國家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非國家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執法權;要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告執法主體;實行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執法工作。推行執法責任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規范執法程序。要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評議考核應當聽取公眾的意見。要積極探索執法績效評估和獎懲辦法。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繼續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要減少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執法機關實施。要完善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2 積極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
要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對矛盾糾紛要依法妥善解決。對依法應當由國家機關調處的民事糾紛,國家機關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予以處理。要積極探索解決民事糾紛的新機制。充分發揮調解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對民事糾紛,經國家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國家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國家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救濟權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積極支持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人民調解工作。
切實解決人民群眾通過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要完善信訪制度,及時辦理信訪事項,切實保障信訪人、舉報人的權利和人身安全。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壓制、限制人民群眾信訪和舉報,不得打擊報復信訪和舉報人員,不得將信訪、舉報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舉報人。對可以通過復議、訴訟等法律程序解決的信訪事項,國家機關應當告知信訪人、舉報人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的權利,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3 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強化對執法行為的監督
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向有關人大常委會備案行政法規、規章;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其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覺履行。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要重依據、重證據、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堅決糾正違法、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要完善行政復議工作制度,積極探索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質量的新方式、新舉措。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行政復議案件,要探索建立簡易程序解決行政爭議。完善并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要按照國家賠償法實施行政賠償。嚴格執行《國家《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關于賠償費用核撥的規定,依法從財政支取賠償費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賠償。要探索在行政賠償程序中引入聽證、協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
創新層級監督新機制,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經常性的監督制度,探索層級監督的新方式,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各級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審計、監察等專門監督機關的工作,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拒不履行監督決定的,要依法追究有關機關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督。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與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及時通報情況,形成監督合力。
(三)公正司法建立和諧社會
司法是一個國家和平時期的最后一道防線,它的公正與否,維系著國家安危、社會安寧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而司法的公正性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取決于它是否具有和能否保持獨立的地位。如果司法人員不秉公執法,甚至執法犯法,貪贓枉法,群眾就會失去對法律的信任,進而失去對黨和國家的信任。“堅定、一貫尊重憲法所授予之權與人權,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質,絕非臨時任命的司法人員所能具備”。[2]公正的司法對于一個社會來說具有的重要意義。公正的司法制度是社會規則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的正義性對于社會的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保證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公正與效率,發揮司法在國家生活中的彌合糾紛、化解矛盾、懲治犯罪、正確處理人民群眾內部經濟社會矛盾、監督政府行政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建立和諧社會的功能,就必須對國家現行的司法體制作出符合時代要求的改革。
1重新整合司法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
我國司法機關在許多情況下,不能獨立進行公正的司法活動,原因之一是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有效手段,只有提高司法機關的憲政地位,具體講就是,改革司法官、檢察官員的人事任免制度,增加有關法院、檢察院獨立預算的內容,改變地方司法官、檢察官員由地方人大產生的現狀。
改變司法官、檢察官員管理的地方化。司法權的統一性決定了法官、檢察官理應由中央任免。我國一個切實可行的設想是:最高法院、檢察院、高級法院、檢察院及所有專門法院、檢察院的院長檢察長和法官、檢察官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和任命,中級和基層法院、檢察院院長檢察長和法官、檢察官由省級人大及常務委員會選舉和任命……
改革司法機關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我國的司法機關肩負著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人民根本利益的神圣職責,代表社會的正義和公平。這些機關所必需的經費,應當由各級財政撥款,而不能違反規定向社會、向群眾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司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收取的費用和罰沒收入,都是國家的財政性資金,必須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司法機關公正執法的重要保證。
法院、檢察院的設置應當打破行政區劃的限制,特別是中級法院、檢察院可以跨地區設置。這有利于防止各縣、市的地方保護主義。至于省際之間的利益糾紛,可以在最高法院、檢察院下分設省際法院、檢察院。
2 司法內部體制的改革
提高司法官、檢察官員的選任標準對欲報考司法官、檢察官員的人員提出人格修養方面的要求。法官、檢察官應具有高尚的人格魅力,成穩的心態,忠于法律的操守等。這樣一個群體能在社會上樹立良好的司法官、檢察官員形象,也為司法活動的所必須。應該“逐步建立上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從下級法院、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選任以及從律師和高層次的法律人才中選任法官、檢察官的制度。”。從優秀律師里選任法官的第一個顯而易見的好處是有利于減少法官的腐敗。優秀律師,當然是指那些執業上最成功的律師。
我國司法程序隨著三大訴訟法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司法解釋的加強,在不斷地取得進步。目前進行的審判方式改革的關鍵是充分發揮庭審功能,改變開庭流于形式的現象,真正使法律規定的各項審判制度和訴訟制度實現。
吸納當事人主義的合理因素。“沒有這種對抗辯論的方式就沒有公正的審判,這已經成為司法者今天所必須達到的一般規則。”[3]其次,由于避免了法官、檢察官因積極收集證據而產生先入為主的定案傾向,保證了法官、檢察官真正處于中立的第三者的地位來裁決。
堅持不單獨接觸原則。“禁止單方接觸當事人”這是國際上通行的一條法官、檢察官的行為規則。司法人員單獨接觸當事人的一方,是誘發司法腐敗的重要原因,違反公開、當事人平等、法官、檢察官中立等一系列原則。現行條件下通過立法規定司法人員不單獨原則是非常必要的。
當庭宣判。按法庭審理中依案件事實邏輯推理必然得到的裁判,致使有時定期宣判的結果與法庭審理中的辯論毫無關聯,使法庭審理走過場,在公眾和訴訟參與人中產生十分消極的影響。因此,建立完善當庭宣判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裁判方式的改革。訴訟程序的改革即通過改變裁判方式,要求法官充分說明選擇法律、補充或解釋法律的理由,認定證據的過程以及不同裁判意見之間比較所獲得的結論的合理性和對當事人及社會的意義,來實現裁判的公正。
只有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此作為新時期解決糾紛化解社會矛盾公正司法的指導思想,才能使我們的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真正反映人民群眾的根本要求,使管理和司法能夠公平、公正、公開,在人民群眾廣泛監督的同時反映客觀的社會發展規律,將黨對國家各種事業的領導置于牢固的人民群眾支持的基礎之上,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實現偉大的民族復興,完成黨的歷史任務,建立起和諧的社會。
參考文獻:
[1]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199頁
[2] [美]漢密爾頓《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395頁。
[3] [日]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