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現代司法理念與法官培訓制度轉型
佚名
一、的提出-傳統法官培訓制度急待轉型
《孟子。離婁篇》里有一句名言:‘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說只有善良之意不足以當政,同樣只具備也不足以確立良好的法制環境。進言之,為政者的當政素質和執法者的執法素養才是決定善政良法的根本因素。以此為出發點考察我國現今的法官素質及與之密切相關的法官制度,我們就會發現,法官素質的解決很大程度上依賴建立司法理念指導下的法官制度,即傳統法官制度急待轉型。
(一)傳統法官培訓制度
1、傳統法官制度產生及其運作的背景
無疑,傳統法官制度具有其深刻的和文化背景,以致于我們必須從歷史中找尋現行法官制度產生的答案。眾所周知,我國于1979年頒布法院組織法,而又于十六年后的1995年才頒布法官法,從而立法上形成了先規范法院后規范法官的特點。至于其中的原由正如有學者所言:“79年法院組織法的頒布,實質上只是對十年動亂中法律虛無主義的反省與清算,是上撥亂反正的體現,而司法的獨立、執法隊伍的現代化等具體問題在當時遠未提上議事日程。79年后,改革開放是中國生活的主題。‘發展至上’思潮對現代化的追求定位于‘以為中心’,卻相當程度地忽視了中國的現代化乃是一個綜合性系統性的社會結構大變革,這其中也包含了司法觀念、司法制度與司法隊伍的更生。事實是,經濟改革已經朝市場化大大邁進,人們對民主與法治的追求已經實實在在,而司法雖然解決了大量社會糾紛,維護了社會秩序穩定,卻仍未從根本上擺脫傳統的工具性地位,其整體的運作效果與工作人員素質同人們的期望值仍相去甚遠。正是社會發展的這種”內部斷裂“,促使了1995年法官法的出臺。”1而規范社會中最重要者-法官的《法官法》的“難產”導致了我國法官素質的長期低俗化,并最終構成我國法院的三大弊病之一的“法官形象大眾化”2.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發展,特別是提出建立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以來,產權多元化的趨勢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蓬勃發展開來,導致了社會越來越要求對法官素質的提高,也促使了上世紀70年代末以來我國傳統法官制度的形成。
2、傳統法官制度的、特點
為說明傳統的制度與現實的沖突,我們有必要對傳統的法院培訓制度的內容及特點作必要的論說。我們認為論述這個問題的起點是要對傳統培訓制度做出以下的分類。3
(1)法官職前培訓制度的內容、特點
2002年首次國家司法之前,法官預備隊的構成主體是法院內部已有的書記員。4而這些書記員中的大多數又沒有作為合格法官應具備的專業素養,因而對于這些法官預備隊的職前培訓自然就將重點落在了對他們的法學基本和法律法規的基本理解上了,而這一點又是通過組織書記員們大規模參加“法律業大”,以提高學歷水平的途徑進行的。至于這些預備隊員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則是以工作實踐中書記員與審判員“一對一”的師徒幫教的方式加以錘煉。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傳統的法官職前培訓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低起點性。書記員們的身份繁多,學歷水平參差不齊,導致進行學歷教育成為法官職前培訓的必要內容;第二,泛學歷性,按照通常的要求,取得合格學歷是法官預備對的必要條件,但礙于實際困難,傳統的職前培訓卻本末倒置地使書記員們首先成為法官預備隊,而后才進行學歷補充,這一點在新的法官法實施之后仍然存在著巨大的慣性5;第三,培訓方式混同性。這是指,書記員獲取處理案件實際能力的過程實際上是與其自身與法官“師傅”一同辦案中習得的,而沒有專門的職前培訓機構及評價制度對其培訓效果做出客觀考察。
(2)傳統法官在職培訓的內容及特點
按照傳統的法官成長路徑,作為法官預備隊的書記員只要經過了法院內部規定不一的工作年限后就可以參加通過率較高的法院系統內部的助理審判員考試,成為名副其實的法官。成為法官后的培訓則通過在職培訓完成法官的再教育。這種再教育的主要內容是,由國家法官學院和省級法官培訓中心對他們進行短期的培訓,以便解決審判中的實際問題。它的特點有:第一,指令性。這種在職培訓一般都帶有強制性和指令性的色彩,其一表現在培訓任務指令性和培訓對象指令性上6;第二,臨時性。傳統在職培訓往往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這表現在:時間短,一般兩三天;不系統,法官全年參加的培訓往往沒有彼此間的系統聯系。第三,被動性。法官在培訓課堂上只是被動地接受教師的填鴨式灌輸。第四,單一性。培訓內容過于側重法律知識和技能,忽視了培養法官獨立人格和中立精神理念的培養。
(二)中國現代司法理念“破土而出”及其對法官培訓的客觀要求
1、現代司法理念在當代中國的形成及其核心要求-法官的獨立審判權
二十余年的改革開放和十余年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催生了現代司法理念的產生。但究竟什么是符合我國實際的現代司法理念則莫衷一是。7我們認為,現代司法理念是個動態概念,“是相對傳統司法觀念而言的,即相對于計劃經濟基礎上所形成的司法觀念而言的”。8在當今條件下,它是指“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的過程中形成的一些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等。”9這些基本價值之間及它們與社會生活之間內在的邏輯關系是:人們普遍感到司法不公、效率低下,要求法官做到“公正與效率”,而要作到這一點,平等地保護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就會要求法官地位中立,居中裁判,要作到居中裁判則又要求法官獨立思考、獨立斷案。可見,在邏輯上,法官獨立是現代司法理念的核心要求,沒有能夠獨立的法官就不可能有實質上的公正。
2、困境及原因
雖然法官獨立是現代司法理念的核心要求,但實際上,我國法官非但不能獨立審判而且要受到近乎苛刻的司法監督。因為,在現實中還存在著另外一個邏輯鏈條:人們普遍感到司法不公要求法官公正并講求效率,現實中法官不能適應要求,導致社會各種力量加強對法官的監督,人大、黨委、新聞媒體再加上法院自己的政工、紀檢等等齊上陣。于是,矛盾出現了,現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獨立,而現實的社會對法官的素質低下深感憂慮加大了對法官的監督力度,反而使法官更加不獨立。如何解決?霍姆斯曾講過,要想改進,第一步就是要看看擺在面前的事實。必須找出困境造成的原因,而后才能對癥下藥。我們認為困境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當今的法官素質不足以獨立,就像新生兒不能獨立行走一樣。正如有人指出的:“沒有經過系統化的法律訓練,沒有接受正規的法律教育,此時,法官的上司恐怕已不是法律,而是個人的感覺、個人的好惡觀,在這樣的制度下司法焉能公正”?10這要求我們務必從可以做的地方做起,首先改革我們的傳統法官制度,因為實踐中的困境表明雖然傳統的法官培訓制度對提高法官素質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但相對于社會的要求,已不得不進行制度變革了。
二、問題的-立足本土資源,結合先進經驗,分析自我
(一)現代法官制度的世界共性
考察世界先進國家的法官培訓制度,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普遍地將法官培訓分為“預備法官的職前培訓”和“在職法官的繼續培訓”兩類,它們普遍重視法律人才的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銜接的同時,重視法官職前教育的職業化、經驗化和在職法官繼續教育的終身化、教育方式的現代化。
1、預備法官的職前培訓
大陸法系國家的預備法官是指接受過大學法學專業教育后,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從而取得預備法官資格并準備接受正規職前教育的“青年人”11;普通法系的預備法官則是指那些不但具備了基本法學專業素養,而且經過考試并已經具備若干年職業生涯的中年律師們。一般地,在大陸法系國家,大學的法律教育是一種通識教育,注重培養學生基本的知識,而沒有鮮明的職業指向性。大學畢業生的就業方向也不局限于法官、檢察官和律師。
大學畢業后,法學畢業生需參加通過率極低的國家司法考試。12然后,通過者則需面隊長達兩三年的“預備法官職前培訓”,培訓合格后才能經過其他的法定程序成為法官。以日本為例,通過司法考試后的法學畢業生稱為“司法研修生”,他們在“成為法官前必須司法研修所和培訓兩年,然后參加第三次考試,通過者才有資格進入法官行列”。13而在普通法系國家,大學的法律教育卻具有鮮明的職業指向性,本科專業不設法律,學生只能在取得其他專業學位的基礎上才能報考法學院,畢業后的方向則是參加律師考試,取得職業律師資格,由此開始職業律師生涯。14由上我們可知,兩大法系國家中廣義的法官職前培訓一般包括:(1)大學的專業法律教育、(2)國家嚴格的司法職業考試、(3)取得職業資格后的相當一段時間的狹義職前培訓(普通法系的狹義職前培訓實際上被律師的職業生涯所替代)、(4)經過最后的嚴格考核和篩選。
2、在職法官的繼續培訓
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需要正規的由國家保障實施的專業法官培訓機構進行定期的專業在職培訓。普通法國家的法官因本身成為法官便已經達到法律職業生涯的頂峰,成為權威的象征,其法官在長期的職業生涯中已將對自己的培訓內化為自身的一種自然要求15,但普通法國家仍然有完善的法官在職培訓體系,注重對法官的在職培訓。兩大法系在在職法官的繼續培訓方面的共性有:第一,設立專門培訓機構。如美國的國家司法中心,法國的國家法官學院。第二,設立強制性規章。都要求法官需在職接受不低于一定時間的培訓。例如,“美國的一些州法院和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都訂有強制性法官參加專門教育討論會的章程和強制性司法人員培訓計劃”第三,培訓方式靈活多樣。討論會、講授學習、專題等都是法官學習的方式。這些方式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法官經常采用的“蘇格拉底式教學”15,即教師對學生進行提問的判例教學法,該法以“不斷的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