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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關于金融工具國際會計準則的若干問題

佚名

1989年國際準則委員會(IASC)立項制定工具會計準則,到1998年《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下稱第39號國際準則)的批準公布,歷時九個年頭,其間公開征求過四次意見。這在國際會計準則史上是罕見的。第39號國際準則的批準公布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表現在:第一,第39號國際準則的批準公布意味著核心國際會計準則所有關鍵項目的完成;第二,填補了國際會計準則缺乏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空白,對于金融工具會計國際協調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三,從前在表外“游蕩”的衍生金融工具,終于可以找到“家”,往后的資產負債表中也將會增加衍生金融工具(具體表現為資產或負債)項目。這對于真實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更透明、更完整的信息,具有積極的意義。

但是,第39號國際會計準則還只是一項暫時的(INTERIM)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距離IASC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終級目標(核心是以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還有一段路要走。本文首先介紹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制定背景然后簡要地了金融工具會計要解決的和已有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又解決了什么問題,解決到什么程度;最后,分析了金融工具國際準則需要進一步完善的主要方面和建議。

一、金融工具國際準則的制定背景

IASC之所以要立項制定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其原因可以概括為如下幾點:

第一,以往的會計實務使許多衍生金融工具無法得到確認。衍生金融工具的一項重要特征就是其不要求初始凈投資,即使有要求也相對少。比如,金融遠期合同和利率互換這項衍生金融工具在獲得時并不需要初始凈投資。換句話說,沒有初始成本。而沒有成本又如何入帳呢?問題還在于,如果某衍生金融工具不入帳,其后的公允價值變動又不予確認,留給企業的很可能就是重大風險了。從會計核算的角度講,對多敷衍生金融工具不予確認的后果不僅沒有充分地量化企業存在的風險,沒有估計這些風險對企業財務的,還使企業的財務報表不完整,從而損害地有用性。

第二,投資是一項重要金融工具,而《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一投資會計》卻允許企業對其擁有的債務和證券投資選擇以成本或成本與市價就低進行計量。這種選擇的廣泛使用,對不同企業之間財務報表信息的可比性無疑是有損害的。

第三,缺乏合理、統一的會期會計規范。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其規避風險,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進行“套期保值”或“套期”。對套期如何核算,國際會計準則缺乏指南。結果是,有些企業可能從會計核算的角度獨自地設計某種套期關系,以達到自己追求的核算效果。有時,企業整個地不對用于套期的衍生金融工具(俗稱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予以確認;而另一些企業則將這些公允價值變動作為資產或負債予以遞延,或在權益中確認。這顯然有悖于財務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原則。此外,將公允價值變化作為資產或負債予以遞延也不可取。公允價值變動即利得或損失,如何將會負債或資產的定義呢?面對層出不窮的風險,面對為規避這些風險而不斷創新的金融工具,面對殘缺不全的套期會計,國際會計準則確實需要關注金融工具會計準則。

第四,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但會計核算如何應對,國際會計準則卻少有規范。此外,縱然有國際會計準則涉及減值問題,但對某些金融資產減值問題如何處理,國際會計準則尚未作出規定。

總之,在國際金融市場向縱深方向發展、衍生金融工具日益推陳出新的情況下,盡早地從概念框架的角度建立一個(套)綜合性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是必要的。

二、金融工具會計要解決的問題

泛泛地講,金融工具會計應解決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披露問題。金融工具獨立的性質和復雜性使這些問題趨于復雜。具體地說,金融工具會計要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

1、如何定義金融工具?包括如何定義衍生工具?

2、是否所有金融工具均能在表內確認?如果是,企業又應在何時對其予以確認?

3、在初次計量時,金融工具應以何種計量屬性進行計量?在后續計量時,又應以何種計量屬性進行計量?如果不能完全運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又如何界定何時以成本計量、何時以公允價值計量、何時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或其他計量屬性進行計量?

4、對于以歷史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歷史成本又如何調整(如是否采用攤銷的)?減值問題又如何考慮?

5、對于不以歷史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比如說以公允價值計量,那么價值本身如何確定?有市場標價的金融工具如何定價?沒有市場標價的金融工具又如何定價?價值變動又如何確認和計量?

6、在什么情況下,企業可以認定某項金融資產(負債)已出售(結算),因而應在資產負債表上終止確認?(對于金融資產而言,這里較難處理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問題)

7、對于那些具有權益和負債雙重特征的金融工具(如可轉換債券,法定可贖回優先股)發行方應如何進行核算?

8、在什么情況下,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可以相直抵銷?

9、何為會期?是不是所有的金融工具均可用于套期?用什么標準評判企業進行的套期是有效的?從會計核算的角度,如何對套期進行分類?針對不同類套期又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10、對于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應披露哪些?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其公允價值變動是在變化的當期計入凈利潤還是先通過其他報表(如綜合收益表)反映?如何先在共他報表中反映;是否需要在隨后特定事項發生時轉入收益表?

三、第32號和第39號國際準則解決了什么問題

基于金融工具本身的復雜性、會計國際協調客觀難度以及金融工具會計概念框架的不成熟等原因,金融工具國際會計準則制定采取“兩步走”的策略。1995年5月公布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下稱第32號國際準則)是第一步努力的成果;第二步的工作正在進行當中,第39號國際準則是第二步工作的中間成果。

第32號國際準則解決的主要有:第一,明確了工具的發行方對發行的金融工具如何分類,其中還明確了相關利息、勝利、利得和損失的分類;第二,明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互抵銷的條件;第三,明確了對金融工具應披露的信息。

第39號國際準則觸及金融工具的核心和難點問題,即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概括起來,第39號國際準則解決的問題主要有:第一,基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本質特征對其進行了定義;第二,明確了當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條款的一方時,應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第三,明確了企業失去了對金融資產內含的權利時應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明確了企業的金融負債只有在消除(即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解除、取消或逾期)時才能從資產負債表上剔除;第四,明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應以成本計量。而在后續計量時,對于金融資產(不包括指定為被套期工具的金融資產),則應依據金融資產所屬的類別不同、采取不同的計量屬性,或者是公允價值,或者是攤余成本;對于金融負債(不包括指定為被套期工具的金融負債),也應分別不同情況運用不同的計量屬性。第五,給出了確定公允價值的指南;第六;明確了金融資產減值的處理原則;第七,將套期分為三類,即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國外主體凈投資的套期;并就不同類型的套期活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如何處理規定了具體原則;第八,進一步修正和補充了第39號國際準則要求的金融工具信息披露。

總體上講,第32號國際準則和第39號國際準則初步解決了當前金融工具會計實務中存在的問題,基本滿足了當前國際金融創新活動對國際會計準則的需要。但是,也應該看到,這兩項金融工具國際準則無論在概念的性,還是的完整性方面均還有“潛力”可挖,距離最終以公允價值作為金融工具單一的計量屬性的目標距離還更遠。另外,從橫向看,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同樣還須“努力”。IASC這兩項金融工具準則,與美國FASB第133號公告為代表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以及英國ASB《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衍生和其他金融工具:披露》之間協調的空門依然存在。

四、還需要解決的問題

1997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了一份研究報告,題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會計》,該份報告提出了對所有金融工具均平用公允價值計量、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化全部計入變化當期的損益的主張。雖然這份研究報告團其綜合而嚴密受到各方好評,但人們還是擔心:是否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是否投資者和債權人也認為公允價值計量屬于對于所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包括持有到期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均有用;是否所有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利得和損失計入凈利潤也合適,哪怕是對企業自身債務也是如此,等等。所有類似的擔心使IASC理事會意識到,研究報告提出的許多設想在短期內是不能付諸實施的。這世間接地促成暫時性金融工具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國際準則)的誕生。完成了第39號國際準則后,就金融工具國際準則,IASC還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地也就集中如何“抹平”在第32號和第39號國際準則與1997年公布的研究報告所提出的各種設想之間的“間隙”。此外,從1997年至1999年,時間跨過兩年年頭,這期間國家會計準則有了新的(如美國公布了第133號公告,英國公布了一份別具一格的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財務報告準則),金融工具也有了新的創新。對應地,為完善金融工具國際會計準則還需要增進會計國際協調和自身的創新。限于篇幅,以下僅就終止確認、計量、套期會計以及利得或損失的列報等方面予以。

(一)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第39號國際準則規定,當企業不再“控制”已轉讓的金融資產肘,應將相應的轉讓交易核算為一項“銷售交易”;反之,則應核算為一項“融資交易”。對于何種情況出現,才能認定企業沒有對已轉讓資產施以控制,第39號國際準則給出若干指南。事實上,對“控制”的認定很難。近年來國際金融市場迅速增長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等金融創新,更使這個問題趨于復雜,而第39號國際準則提供的指南相對簡單,不能完全適應市場需要,有必要進一步充實。比如說,可以考慮增加“資產轉讓方與已轉讓資產徹底分離”等條款來充實對“不再控制的解釋。

(二)金融工具計量。無論從會計信息對投資者進行理性的投資,還是簡化金融工具會計核算本身,公允價值均要強于其他計量屬性。第39號國際準則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運用方面邁出了非常大的一步,預期對現行會計實務將產生重大的。但是,圍繞公允價值會計仍有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討論。以下略舉幾項進行分析。

l、與公允價值確定有關的概念問題。(1)在確定無公開標價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時,用得較多的是采用內部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作為計量基礎。從公允價值定義看,如果能更多利用外部信息,就最好不要利用內部信息。比如,在某些情況下,不公開交易條件下的交換產生的市場價格等市場信號比內部預計現金流量折現值來確定無公開標價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可能更有意義。(2)對于某些金融工具,企業在確定其公允價值的可以有兩種選擇,以立即結算價值為基礎,或以預期結算價值為基礎。哪種更合適?本文贊同按預期結算價值為基礎。(3)企業在利用某項金融工具時,通常是將它與其他類似金融工具放在一起形成組合進行風險管理,也就是通常說的“打包”現象。此時,單項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確定要不要考慮“打包”的影響呢?本文以為,在這種情況下,單項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確定應建立在類似金融工具組合的價值基礎上,而不是單項金融工具的可觀察或估計的市場價格上。

2、與公允價值變動有關的問題。企業自身信用風險的變化,必然導致其承擔的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化。從概念上講,既然對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化予以確認,對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化也應予以確認。問題在于,如果企業的信用惡化,是否就應確認一項收益呢?本文以為,穩健的做法還是在披露合適。

(三)套期會計。如果所有金融工具均以公允價值計量,同時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那么套期會計也就不會像現在設計的那么復雜。所謂公允價值套期會計也可能不要了,因為有效套期部分(利得或損失)自然地會相互抵銷,無效部分也會隨之計入當期損益。但是,還有一些套期會計規則需要制定,比如,針對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非金融資產或負債進行套期、對與未來交易有關的各種風險進行套期等。需要擬定運用套期會計的規則。本文以為,類比地運用現金流是套期會計規則可能更合適。

(四)利得或損失的列報。第39號國際準則要求企業在兩種中選擇一種作為公允價值變前列報的原則,即全部在收益表中確認;或一部分在收益表中確認,另一部分兒在權益變動表中反映,直到相關資產出售或相關負債清償為止。1997年IASC公布的研究報告追求在單張財務業績報告中確認所有類型的公允價值變動。為確保信息使用者看明白這份企業財務業績表,有必要提供附加的消息,或直接在報表中根據形成的原因來反映,或直接結合企業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目標反映。本文贊同直接結合企業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目標反映。

金融工具會計是一個國際會計難題,本文的努力至多也只是有助于讀者對這個難題涉及的方方面面有一個總體把握,拋磚引玉,望本文能引起更多的會計工作者對金融工具會計的關注,將金融工具會計研究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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