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結算教學問題
佚名
付款信用證可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兩種。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PaymentCredit)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DeferredPaymentLetterofCredit)亦稱無匯票遠期信用證,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上規定貨物裝船后一段較長時間付款,或開證行見單后一段較長時間付款的信用證。之所以沒有匯票是因為有的國家和地區頒布的票據法規定,凡超過六個月期限的承兌匯票,或超過一年以上的遠期匯票,不得在市場上貼現,同時對遠期匯票的期限不得超過180天,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解決遠期至一年以上或數年時間后的支付方式,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延期付款信用證就應運而生,而且被廣泛予以運用J。因為不需要匯票,所以不能貼現,也不能做“福費廷”。即期付款信用證又可分為見票即付信用證和見單即付信用證,前者需要使用匯票,由信用證受益人開立匯票,匯票的付款人為銀行(一般是進口地的開證行,也可以是第三家付款行),由銀行直接承擔對匯票的付款責任;后者不需要匯票,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立即履行付款義務,也可以在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憑單付款(這種不需要匯票的議付較少見,具體解釋見下文),這里不需要匯票是為了免除開證申請人的匯票印花稅負擔。 議付信用證,是允許由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有追索權的憑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及/或單據替開證行向受益人墊付貨款的信用證。議付信用證多數情況下要使用匯票,也可以不使用匯票。在使用匯票的議付中,通常受益人是匯票的出票人,開證銀行是匯票的付款人,議付銀行就是匯票的收款人,作為匯票的三個當事人,如果議付行向開證行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或承兌時遭到拒絕,議付行可以行使《票據法》賦予的追索權,向受益人追要貨款,在這里議付行的追索權就是《票據法>賦予的;如果信用證項下的議付缺乏匯票,議付行就只能在議付的單據或獨立的議付協議中找到表明議付是有追索權的依據,一旦這種依據缺乏,議付行的行為很可能會被認為是不具備追索權的買斷所有權行為,如果此時出現意外,議付行的會有較大風險。所以<票據法>在特定情況下賦予議付行追索權的憑證就是匯票,這也就是為什么議付多數情況要使用匯票的原因。 承兌信用證,是指以開證行或付款行為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并由其承兌遠期信用證項下匯票的一種信用證。承兌前,銀行對出口商的權利與義務是以信用證為準;承兌后,單據與匯票脫離,銀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按照票據法規定,應對出票人、背書人、出票人承擔付款的責任??梢姵袃缎庞米C要使用遠期匯票。 2.信用證結算方式在規避買方風險上的作用探討。 信用證作為一種較為安全的結算方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小買賣雙方的貿易風險,尤其是賣方。在教學中往往強調賣方這個最大的獲益方,同時也明確買方在使用信用證的過程中,因銀行不過問“單貨是否一致”而容易致使買方受到損失,忽視了買方也能從信用證結算中規避一定風險的介紹,這樣就導致學生不能完整理解信用證有益于買賣雙方這一特點。 銀行在審單過程中只從單據的表面審核是否“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確容易給賣方憑完整、相符的假單據騙取貨款的機會,但是這種可能性完全可以在買方謹慎處理信用證申請的事宜中予以避免,并轉而利用信用證業務“單據嚴格相符”這一屬性保障買方的利益。信用證是買方申請并經銀行交給賣方使用的有條件付款憑證,這些條件是從買方的開證申請書中轉錄到信用證中的,信用證一旦被賣方接受,賣方就要嚴格按照信用證要求來處理各項結匯前業務。如果買方在填寫開證申請時,合理利用第三方認證證書,就可以從實質上確保賣方所交貨物能夠符合買方的預期,比如:通過在信用證結匯單據中加入由權威機構出具的商檢證書,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單貨相符。 在外貿業務中,單據是在~些業務環節產生的,單據的質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這些業務環節完成的質量,買方可以通過信用證這種對單據要求嚴格的結算方式,保證賣方在每一個環節都能夠謹慎完成,比如按時裝運,按時寄送有關文件,也正是因為開證銀行付款的前提是“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行在單據處理上的嚴格相符原則,省去了買方反復催促賣方的麻煩,使得買方在信用證中要求的事情,賣方為了能夠盡早交單結匯成功而積極主動的完成,也就能夠讓賣方在一張符合買方利益的信用證下,盡自己最大的努力保障買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