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WTO原則審視我國工程分包制度
未知
建筑工程現狀
縱觀我國工程分包市場,與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國際建筑市場相比,頗顯問題多多,差距甚遠。 法律滯后執法不嚴現有涉及工程分包的相關法律文件,因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或法律效力太低而難以施行。如《建筑法》、《招標法》中禁止再分包的規定,就否定了多元化發包模式并嚴重制約了工程分包的發展,而且與WTO以后我國市場需求相悖。國外成功經驗和國內范例實踐證明:某些重大與復雜項目即使采用工程總承包中任何一種發包模式,其中必然涉及電梯、空調、消防、幕墻、裝飾、智能化等專業工程,因此實施從設計、采購、安裝直至施工的專業協作是必要的。如香港特區的建筑工程一般采用“分判制”,一個建筑工地的分包商至少有30家以上,多的時候有100多個分包商。由此可見,分包非但不可避免,而且往往要經過“二判”、“三判”方可到位。此外,執法不嚴問題依然存在。多年來,懲治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往往以罰代管,收效甚微;更有綦江彩虹橋的轉包行為,在法律責任面前竟毫發無損而導致的負面效應。 二級市場尚未形成分包主體培育不足首先,由于重視程度和宣傳工作欠缺,致使作為二級市場定位的分包有形市場發展極不平衡;其次,政府工程和公有制投資項目中的工程分包招標,由于缺少有效監管而造成許多漏洞;第三,由于分包主體的社會地位低下,導致某些總包商憑借其“上游”有利地位,對分包商任意宰割;第四,分包主體良莠不齊、素質偏低、人才匱乏和專業不精等問題普遍存在。 總承包未成主流分包難成“氣候”一是長期以來,工程總承包這一國際通行做法在國內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導致依附于工程總承包而興起的工程分包,呈現“大河沒水小河干”的狀態;二是由于受多種因素制約,絕少有工程能夠達到像金茂大廈那樣的專業化協作水平,即僅在施工現場就有40多個中、外分包商參戰;三是部門封鎖、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共同掣肘了工程總承包及其專業分包的發展。 政策不明朗積極性受限制其一,現行的某些政策忽略了工程分包客觀存在的作用,給掛靠以可乘之機。同時,由于缺乏財務帳目等方面的鑒別標準,致使千變萬化的分包、掛靠真偽難辯。其二,設立分包企業的注冊資本明顯偏高,令人望而卻步。其三,專業分包一般均為包工包料,由于重復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加重了分包企業稅賦負擔。其四,政府對小型企業缺乏應有的關懷。誠然,分包企業由于專業性強,且受資源有限的影響而實力較弱,在市場上往往處于不利地位,特別是比照發達國家對小型企業的政策性關注上為我們所不及。其五,工程保險尚未涉足分包。在發達國家,凡未購買保險的總承包商、分包商,無法參加工程競標。美、英、德等國的工程投保率則接近或達到了100%,而我國目前辦理工程保險的項目尚不足10%。 總包商“截流”分包商無奈一方面由于“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觀念作祟,大多數總包商寧可自己“少、慢、差、費”,而不愿、也不會把自身不具優勢的專業分包出去。另一方面,許多大型企業不肯俯首在允許范圍內做分包,致使其所擁有的專利技術、專業特長和高新設備束之高閣。國外企業則不然,如德國最大承建商之一霍爾茲曼公司,就不惜屈尊為北京中銀大廈中央四季大廳屋頂鋼網架做專業分包。面對其多元化的經營理念和靈活多變的經營方式給予的啟迪,我們豈能墨守陳規而坐失良機! 權力失控導致腐敗由于我國處于向市場經濟轉型期,舊體制的積弊尚未完全根除,新體制處在磨合成熟中,監督制約機制和權力運行還缺乏嚴密、有效的制衡,為腐敗的滋生和蔓延留下了空隙;另外,官商一體的體制性缺陷,使“運動員”與“裁判員”集于一身,客觀上給權力尋租提供了可乘之機;加之某些人放松思想改造、放縱私欲膨脹,為貪圖享樂不惜鋌而走險大搞權錢交易。
亟須解決的問題
完善立法首先,借鑒新加坡《工業關系法》,制定我國集系統性、完備性和可操作性于一體的分包法律制度,以界定工程分包關系并適應市場發展需要,確保工程分包行為及其監管行為在法律軌道上的運行。其次,加快制定《防止賄賂法》。即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將各地探索、制定并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措施提升到法律層面,把建筑市場廉潔準入和違規清出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以彌補制度上存在產生腐敗的缺陷。第三,依據WTO原則,探索并引入香港特區的“分判制”,對現行法律涉及的分包條款應盡快做出修改或通過司法解釋進行補充、完善;政府采購中工程分包適用何種法律,應予以明確;對不同主體間同一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行政責任,在相關專業法律中應協調一致。 規范執法對分包實行專項治理,嚴格稽查責任。一方面對違法分包者加大處罰力度并增加違規成本,使其感受經濟懲戒震懾從而不敢越雷池半步;另方面,對執法單位的越權執法行為,應依法加強責任追究制。同時,在相關部門配合下,各地法院要依據《民事訴訟法》中先予執行的規定,為保障農民工自下而上權利而支持分包企業主張權利;此外,在鞏固“清欠”成果的基礎上,實行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并對分包商卷款潛逃、惡意拖欠、任意克扣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嚴加懲治;更為重要的是,從源頭上盡快建立健全有效預防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 強化機制一是隨著總分包制的推進,工程分包將大量增加,其所占據的市場份額也將日益擴大。因此,嚴格市場準入并促其進入二級市場“陽光交易”至關重要。二是有效監管分包招標并分類指導。即凡政府投資工程,在必須經由總包商組織并嚴格禁止業主肢解發包的前提下,通過競爭性招標確定分包商;私營和民間項目招標與否,則由業主確定。三是誠信為本,培育風險保障機制。借鑒發達國家做法,強制性推行分包工程支付擔保和分包商履約擔保制度,依靠信用保證體系來確保工程分包交易安全,以保障分包商履約后順利收款。四是發揮協會作用,推動專業分包。各地建筑業協會應增設分包專業委員會,協助政府研究、制定分包指導政策、自律規則和發展方向等,還要適當降低分包企業注冊“門檻”。五是新頒《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依然局限在施工承包范圍內,有待于借助“菲迪克條款”制定工程總承包條件下的分包合同范本,以指導和規范專業分包活動;盡快將《監理合同范本》中工程師具有“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調整為審查權,并與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合同范本相協調。六是在魯班獎的評定上給分包企業以“國民待遇”,使其能夠在建功立業后分享榮譽。 調整謀略首先,工程分包在總包商組織協調下除負責本專業深化設計外,更多集中于操作層面,一線技工無疑成為“頂梁柱”。因此,要著力加強崗位培訓。除了從政策待遇上鼓勵青工鉆研技術、練就過硬本領外,還應參照英國和香港特區做法,即通過政府稅收獲得培訓基金,然后由專門機構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并確保持證上崗,以提高青工及農民工的專業技能并增強企業競爭力。第二,加強分包合同管理,實行備案制。總包與分包責權利的約定,質量、工期、安全目標分解,分包范圍與付款方式,場地分割、水電等現場管理與責任分工等內容,均需在合同中加以明確。第三,在禁止總包商損害分包商合法權益的同時,禁止分包商搞自殺式傾銷報價或牟取暴利。第四,注重分包索賠。分包對總包索賠或通過總包對業主索賠以及他們之間的反索賠,均應規范運作。第五,實施科技興企,形成專業優勢并創造領先技術,促其迅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第六,準確定位,開拓市場。分包企業應按照社會化大生產的需求,向專、精、特、新的方向拓展分包空間,并推動一級市場實施產業集中度戰略從而提供更多分包商機。同時,適應外企的“本土化”策略擴大分包市場份額。最后,在經營方略上,則立足國內、瞄準國際,既可搭總包之船出海分包,還可“走出去”專項承包或采取與國內外總包商聯合承包等方式,從而步入由小到大、從弱到強的良性循環軌道。 毫無疑問,改革并創新我國工程分包制度,勢在必行。問題的關鍵在于,制度設計應當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它必須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WTO原則,從而促進我國建筑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