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作為第三方參與WTO案件初探
佚名
WTO爭端解決程序主要規定在《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爭端解決諒解”,DSU)中。在該程序的很多階段,都涉及第三方的;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審判實踐中,也多次提及第三方參與案件審理的問題。廣泛作為第三方參與WTO爭端解決案件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即對WTO爭端解決程序中有關第三方的規定以及中國作為第三方參與WTO爭端解決案件的情況作一概述。
一、爭端解決程序中有關第三方的規定
(一)磋商中的第三方
爭端當事方應當首先就爭議的問題進行磋商。其他WTO成員如果認為磋商涉及其實質貿易利益,可以加入這種磋商,即作為磋商中的第三方。
第三方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在其他成員的磋商請求散發之日起10天內,將其參加磋商的愿望通知進行磋商的成員和DSB。此處的“散發”,是指DSB以WTO文件的形式發放。DSB在收到磋商請求的通知后,往往是過一段時間才正式發放。例如,1996年10月14日,DSB散發了印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和泰國等要求與美國就美國對某些蝦和蝦制品實施進口限制的措施進行磋商的請求,而磋商的請求是10月8日提出的。[1]因此,10天內加入的期限,起點不是磋商請求提交之日,不是收到請求之日,也不是磋商請求方為了壯大隊伍而邀請他方參加或將其磋商請求主動抄送他方之日。
加入磋商的請求,很簡單。例如,1996年10月23日,香港申請加入上述美國蝦制品案的磋商。該申請只點明了美國限制措施的標題,而沒有說明美國的措施違反了WTO的哪些義務。[2]僅僅加入他人的磋商而不獨立提出磋商,一方面表明該磋商涉及自己的實質貿易利益,另一方面則意味著自己不提出獨立的請求,只是參加別人的磋商而已。事實上,多數只提出加入磋商請求的成員,后來都成了專家組審理案件時的第三方。一般認為,如果沒有單獨或與他人聯合提出磋商請求,而僅僅是但加入磋商,則也是進行了磋商,不應無權在日后申請設立專家組。[3]這與參加專家組審理案件的第三方地位是不同的;第三方不得就專家組報告提起上訴。
加入磋商一般應被允許。但被請求磋商的成員可以認為該成員主張有實質貿易利益是沒有依據的,因而拒絕該成員加入磋商。[4]在這種情況下,該成員可單獨提出磋商請求。[5]
(二)專家組程序中的第三方
如果一個成員認為在其他成員提交專家組的事項中有實質利益,就可以申請作為第三方參與案件的審理。本諒解并沒有對何為“實質利益”作出規定。[6]實踐中,當事方的請求一般應被批準。[7]
要想成為第三方,在設立專家組的DSB會議上,只需口頭表示即可。會議主席會宣布專家組的成立,誰愿意作為第三方,就可以舉牌示意。如果沒有參加這次會議或在這次會議上還沒有決定是否作為第三方,則可在會后10天內要求作為第三方。這一安排是在1994年6月21日的理事會會議上作出的。在這次會議上,理事會主席稱,美國提出了第三方參加的問題;美國認為第三方如果提出要求太晚,就會給確定專家組組成等事項制造困難,還會影響第三方收到爭端方提交的書面陳述。[8]
第三方的權利包括,收到當事方向專家組第一次會議提交的書面陳述;自己向專家組提交書面陳述,并且其中的觀點在專家組報告中應得到反映;參加第一次實質性會議期間專門為第三方召開的會議并發表意見。[9]當然,第三方的書面陳述也應當提交當事方。
關于第三方有權收到當事方提交專家組第一次會議的書面陳述,一個專家組曾經指出,只有在會議前收到當事方之間交換的所有信息,第三方的參與才有意義,才能提出有益于專家組裁決案件的意見,否則就會不適當地影響專家組程序的進行。[10]在另外一個案件中,上訴機構指出,如果專家組只召開一次實質性會議,則第三方有權收到當事方向專家組提交的所有書面陳述,包括第二次書面陳述。上訴機構還進一步指出,第三方權利限于本諒解第10條和附錄3所規定的內容,但除此之外,專家組有權在具體案件中給予第三方其他參與權,只要這些權利符合本諒解的規定和正當程序原則(due process)。然而,專家組不能限制本諒解給予第三方的權利。[11]
關于第三方書面陳述的觀點在專家組報告中得到反映,實踐中,專家組報告一般都有專門部分,概述第三方的觀點。
關于參加第一次實質性會議期間專門為第三方舉行的會議,實踐中,第三方并不參加當事方的實質性會議,而由專家組專門為第三方召開會議,但當事方可以參加這種專門會議。此外,第三方一般不參加當事方第二次實質性會議。
但在歐共體香蕉案中,專家組允許第三方參加第二次實質性會議,并且作簡短發言,因為歐盟措施對第三方的影響很大,第三方的經濟利益來自他們與歐共體簽訂的國際條約,過去針對歐盟香蕉分銷措施有過兩個案件,以及當事方對第三方參與問題達不成協議。[12]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上訴機構也認為,在本案中,第三方并非普通第三方,專家組允許第三方參加第二次實質性會議并且發表意見是對的。[13]在歐共體給予中國家關稅優惠條件案中,南美玻利維亞等11個第三方要求擴大第三方參與的權利。專家組認為,從優惠計劃對發展中成員第三方的經濟影響看,本案與歐共體香蕉案(WT/DS27)有很大的相似之處:這些成員都是歐共體“反毒安排”的受惠國,在本案有實質性經濟利益。因此,專家組經征求當事方和其他第三方意見后,決定給第三方增加以下權利:參加第一次實質性會議;收到當事方的第二次書面陳述;參加第二次實質性會議并做簡短發言;審查專家組報告描述性部分中每個第三方自己的觀點概要。此外,專家組也給予美國等非發展中成員同樣的第三方權利,因為本案的結果對美國這樣的給惠國有重要的貿易政策影響;從正當程序(due process)的角度看,應當對所有第三方給予相同的程序權利。[14]然而,在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案中,專家組認為,歐共體荷爾蒙案專家組擴大第三方的參與權,是因為該案有特殊情況,即這個案件有很強的技術性,并且專家組決定召開一次共同的專家會議,而在本案中,情況有所不同,即不涉及復雜的事實或科學問題,并且當事方也沒有要求專家組協調時間表。因此,專家組沒有批準日本的要求,即獲得所有文件,包括書面陳述和發言的書面稿,并且參加第二次實質性會議。[15]上訴機構認為,是否擴大第三方的參與權,屬于專家組權力的范圍。[16]
實踐中,第三方參與案件審理的常見方式有:提交書面陳述,并在第三方會議上發表意見(oral statement),這是比較全面的參與案件的方式;只提交書面陳述,但不在第三方會議上發表意見,甚至不出席第三方會議;不提交書面陳述,也不參加第三方會議,而只是獲得案件的有關材料,對案件進行及時跟蹤。
最后,第三方還可以同一事項另行請求設立專家組,即從第三方變為真正的起訴方,但爭議應盡可能提交原專家組。例如,在印度藥品案中,美國于1996年11月7日請求設立專家組,審查印度藥品專利保護問題,歐共體是第三方。后來,1997年9月9日,歐共體也請求設立專家組,DSB也成立了專家組。專家組成員是相同的,但主席是另一個人,因為原專家組主席無法繼續任職。[17]
此外,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方利益和其他成員的利益應當得到充分考慮。這看上去是對專家組程序的一個總體要求。對于當事方的利益,本諒解相關部分規定的程序,就是為了保證他們的利益得到充分考慮。對于沒有作為第三方參與案件的其他成員的利益,在本諒解第3條中也有過相應要求,例如,爭端的解決辦法不得影響任何成員的應得利益(第3條第5款),包括未參加案件的成員的利益。當然,第10條的標題是“第三方”,因此第1款應當主要是說明第三方參與的目的,此下各款是保證第三方利益得到充分考慮的具體保證。上訴機構也曾經指出,只有讓第三方以完整、有意義的方式參加會議,才能保證他們的利益得到充分考慮。[18]
(三)上訴程序中的第三方
第三方不得就專家組報告上訴。但專家組程序中的第三方,可以向上訴機構提出書面陳述,并且參加有關會議。
第三方可以在當事方上訴通知作出后25天內提交書面陳述。沒有提交書面陳述的第三方應當在此期間書面告知秘書處是否出席聽證會(oral hearing),以及是否發言。
WTO訴訟程序鼓勵第三方提交書面陳述,以便上訴機構成員和其他參加方了解其在聽證會上的立場。沒有提交書面陳述,也沒有在上述規定時間內通知秘書處的第三方,仍然可以通知秘書處其準備參加聽證會并發言,但此種通知應盡早書面作出。[19]
(四)關于報復水平仲裁中的第三方
敗訴方如果不執行裁決,勝訴方可以對其實施報復,但如果敗訴方對報復的水平有不同意見,雙方可以就此進行仲裁。第三方的權利如果受到影響,可以參加仲裁程序。例如,在歐共體荷爾蒙案(22.6)中,仲裁員認為美國和加拿大的權利可能會受到影響,并且仲裁員有權允許第三方參加仲裁,包括參加聽證會,作出發言,以及受到當事方的書面陳述。[20]但在巴西飛機案(22.6)中,仲裁員拒絕了澳大利亞作為第三方參與案件的請求。仲裁員考慮的因素有:當事方的意見,本諒解此處對第三方沒有規定,以及澳大利亞的權利不會受到這種程序的影響。
二、中國作為第三方參與WTO爭端解決案件的意義及有關情況
中國已經作為第三方廣泛參與了WTO爭端解決案件。到2004年2月,中國已經在17個WTO案件中申請作為第三方。[21]其中有5個已經開始實質性工作。[22]
(一)中國作為貿易大國有廣泛的貿易利益
中國是貿易大國,2003年進出口貿易總額達8500億美元,位居世界第四。中國進出口商品的種類繁多,幾乎涉及所有的產品;外國對華投資和其他服務貿易持續增加,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日益上升;中國和服務走出去也越來越多;[23]另外,知識產權保護日益成為中國國際貿易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從WTO所主管的三大領域,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都在中國的國際貿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國與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貿易大國有者大量的貿易往來,他們的貿易制度對中國的貿易產生著重要的影響。因此,涉及中國貿易伙伴貿易制度的爭端,我們都有實質性貿易利益。只是對于中國來說,這些問題還沒有大到足以由中國單獨提起訴訟。所以,從維護中國貿易利益的角度,我們應當作為第三方廣泛參與WTO案件的審理。
例如,在“美國紡織品原產地規則案”(DS243,印度提起)中,由于中國是紡織品生產和出口大國,美國也是中國紡織品的主要出口市場,美國的紡織品原產地規則對中國的出口有很大的影響。我們通過參與該案,充分表達了我們對WTO《原產地規則協定》條款的理解,認為美國的紡織品原產地規則違反了WTO的義務。另外,在“美國陸地棉補貼案”(DS267,巴西提起)中,美國的對棉花補貼的政策對中國的棉花生產和進口有一定的影響;在“加拿大小麥國營貿易體制案”中(DS276,美國提起),中國從加拿大進口很多小麥,此案的裁決將對我小麥進口產生影響;在“韓國商用船舶補貼案”(DS273,歐盟提起)中,中國是世界第三造船大國,該案涉及的韓國對船舶制造政府扶植體制及WTO的裁決,對中國造船政策和造船業的發展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歐盟糖補貼案”(DS265、266、283,澳大利亞、巴西和泰國提起)中,由于中國是糖進口國,該案的裁決將對世界糖類市場和中國的進口將產生一定的影響。在這些案件中,我們都作為第三方參與了案件的審理工作,力爭維護中國的貿易利益。
(二)作為第三方可以獲得大量的國際貿易信息
作為第三方參與這些案件,我們可以了解大量的有關各國貿易管理制度的信息。作為第三方,一般可以收到當事雙方的第一次書面陳述,出席專家組專門為第三方召開的聽證會。在此過程中,我們可以詳細了解各國的貿易體制,包括其規定和實際運轉情況。這些信息對中國未來對這些國家的貿易,以及參照制訂中國自己的貿易管理體制,都具有很重要的價值。
(三)作為第三方可以參與規則的制訂與發展
參與WTO案件的審理,就是參與WTO規則的制訂和發展。WTO雖然聲稱爭端解決機構(DSB)沒有制訂規則的權利,[24]但在將WTO協議文字適用于具體案件的過程中,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必定會進行創造性的解釋,“司法造法”是不可避免的。通過提交第三方書面陳述、參加聽證會和回答專家組問題,闡述中國對WTO規則的理解,影響專家組的裁決。
(四)作為第三方可以鍛煉我們的隊伍
最后,WTO爭端解決是一項高度技巧化的工作,不僅要求對WTO規則的深入了解,還要求具有高超的訴訟技巧。只有大量參與WTO案件的審理工作,才能不斷提高中國政府法律人員和律師的專業水平,更好地維護中國的貿易利益。
,我們已經廣泛作為第三方參與WTO爭端解決案件。具體工作有商務部條法司人員負責,并聘請國內律師起草相關法律文件。在參與過程中,我們與中國主要經濟部委,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大型企業密切合作,確定中國參與這些案件的立場,并且可以使有關產業跟蹤國際貿易體制的最新發展情況。對于每一個案件,我們都起草了第三方書面陳述,赴WTO參加審理案件的聽證會,并且回答專家組的書面問題。由于當事方提交的書面材料內容很多,并且案件審理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加上我們剛剛起步,所以這項工作具有很大的挑戰性。通過兩年來參與一些案件,我們逐漸積累了一些經驗,與各單位和律師的配合形成了一定的模式。可以說,這項工作已經開始步入正軌。【注釋】
[1] 來源見WTO文件:WT/DS58/1。
[2] 來源見WTO文件:WT/DS58/2。
本諒解第6條要求,申請設立專家組,應說明是否已進行了磋商。僅僅加入過他人的磋商,不應理解為已進行了磋商。
[4] 本諒解并沒有對何為“實質貿易利益”作出規定。因此,被請求方可以自己判定申請加入方是否有實質貿易利益,甚至可能因此要求申請加入方提交相關證據。實踐中,也發生過拒絕加入的情況。見Jeff Waincymer, WTO LITIGATION: PROCEDURAL ASPECTS OF FORMAL DISPUTE SETTLEMENT, Cameron May Ltd. 2002, 第226頁。
[5] 加入方的立場,可以是支持當事方中某一方的觀點,也可以是獨立發表評論。在支持加入被請求一方磋商的情況下,應不存在被請求方不同意的。
[6] 上訴機構指出,本諒解第4條第11款要求加入磋商應當有“實質貿易利益”,第10條第2款要求第三方有“實質利益”,但這兩個規定都沒有提出具體的標準。因此,WTO成員有權自己決定是否參加案件。歐共體荷爾蒙案: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WT/DS26/AB/R,WT/DS48/AB/R,16 January 1998,第132、135-138段。
[7] 專家組無權要求任何成員成為案件的第三方。在土耳其紡織品案中,印度是案件的起訴方,因為土耳其對來自印度的紡織品單方面實施數量限制措施。土耳其認為,歐共體應當參與案件的審理,因為土耳其的措施是根據土耳其與歐共體之間的區域貿易協定采取的。專家組認為,本諒解沒有這種規定,國際慣例也沒有這種做法,并且歐共體不準備參加,因此,專家組無權指示一個WTO成員成為案件的第三方或者參與專家組程序。土耳其紡織品案:TURKEY – RESTRICTIONS ON IMPORTS OF TEXTILE AND CLOTHING PRODUCTS,WT/DS34/R,31 May 1999,第9.5段。
[8]見WTO文件:C/COM/3。
[9] 見本諒解附錄3“工作程序”,第6段。
[10] 見加拿大奶制品案(21.5):Canad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Milk and the Exportation of Dairy Products-Recourse to Article 21.5 of the DSU by New Zea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WT/DS103/RW,WT/DS113/RW,11 July 2001 ,第2.34段。
[11]美國國外銷售公司案(歐共體援用第21條第5款):UNITED sTATES – TAX TREATMENT F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