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我國社會保障稅改費問題
佚名
論文近年來,我國社會成員收入貧富差距不斷擴大,收入分配不公問題日益受到社會重視,并且現行社會保障收費制度在運行中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而以社會保險費的方式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又具有明顯缺陷,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措施是推進社會保險費改為社會保障稅。在全面分析我國當前設立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礎上,提出了設立我國社會保障稅的具體建議及相關配套措施。 論文關鍵詞:費改稅;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制度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相應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的實質是一種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對維護社會公平與調節社會經濟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社會保障費與社會保障稅是世界各國范圍內籌措社會保障資金的兩種主要方式。社會保障稅是為解決社會保障財源問題而專門設立的一種稅,建立社會保障稅制度,是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籌措方式的根本出路,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從長遠來看,實行社會保障“費”改“稅”,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是從根本上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應對社會保障基金缺口的必然要求。 1 我國社會保障費的現狀以及弊端 隨著我國社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發展,社會保障問題也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人們希望社會保障制度提高生活的安全系數,政府則希望借此制度實現社會的更加穩定。建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后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進,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保障體系正在逐步形成。但在看到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積極推進,進行全方位的改革與創新的同時,也應看到我國現行征收社會保障費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1.1 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缺口大,對經濟的支撐能力較弱 以“費”的形式征收社保費,不可避免地導致征收缺乏剛性,執法也難以到位,從而加劇社保資金缺口。從五項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看,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最為突出。據勞動保障部預計,到2033年人口老齡化高峰時,當期的養老金支付缺口將達到4500多億元,空賬更是高達1.4萬億元。 1.2 社會保險的繳費范圍狹窄,覆蓋面小 我國目前大多數省市的社會保險統籌范圍只覆蓋了國有企業,非國有經濟主體幾乎沒有覆蓋到。即使是已經參保的企業,繳費人數與實際人數也有很大的差別。而且以費的形式籌集資金不具有強制性,狹窄的社保覆蓋面以及過于靈活的社會保險費籌集方式難以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 1.3 社保費繳費政策不統一,統籌層次低 社保費依然屬于稅務機關代征行為,其征收主體地位不明確,也沒有賦予地稅部門相應的征收管理權和措施,在征繳過程中很難做到依法征收。社會保障法規建設滯后,使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工作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而且由于目前各省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政策不統一,統籌層次過低,不僅會造成不同地區間企業的保險費負擔懸殊,而且使得社會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差、基金調劑功能弱,導致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勞動力人才無法合理流動與配置。 2 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分析 1 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強化征收,加大籌集資金力度 社會保險稅比社會保險費具有更強的強制性和統一性。社會保障稅是由稅務部門對所有納稅人征收的用于社會保障支出,并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保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有嚴密的法律規定,比社保費更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法律規范性,促使社會保障基金有穩定及時足額的收入保證。從國民經濟的角度說,社會保障稅作為中國政府財政收入來源的一部分,也是國家用以加強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對于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 2 開征社會保障稅可實現全國范圍內社會保障的公平與效率目標 公平性是社會保險追求的主要目標。但由于由于各地在繳費方面存在差異以及社會保險普遍性原則不能很好的落實,導致基本保險待遇標準也存在很大不同。通過開征社會保障稅,全國普遍統一征收,不同單位和個人面對著相同的稅收制度,保險金發放實行統一政策,而且中央財政可集中一定財力進行地區間、行業間的資金余缺調劑,從而可以有效實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目標。企業也能夠建立起合理而靈活的用人制度,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招攬人才,人力資源的配置也將更合理,全國范圍內的生產效率也會有進一步的提高。
2.3 開征社會保障稅有利于規范收入來源渠道,降低籌資成本,化解財政風險 開征社會保險稅,可以提高社會保險的覆蓋面,促進規范、穩定的社保資金收入來源渠道和靈活的資金調劑機制形成,從而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的安定。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稅務機構和預決算管理機制和稅務部門在人員素質、征管經驗和硬件設施方面的優勢,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效率,降低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以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便于建立收支兩條線式規范的預算管理,增加專款專用的透明度,可以有效阻止濫用和挪用社會保險資金行為的存在,贏得納稅人的廣泛支持,也有利于廣大國民的監督。 3 社會保障費改稅的路徑選擇 1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社會保障費用征繳力度,奠定社會保險的法律基礎 稅收的強制性能夠保證社會保險基金足額征繳,有效地杜絕拖欠、少繳、逃繳現象,對社會保險制度而言,征費與征稅均應當是依法進行的,強制性是否強,并不決定于“費”與“稅”的名稱,而是取決于法律的規范、執法的力度和當時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態。目前,國務院已制定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但一直沒有一部統一基礎性立法,社會保險制度作為國家重要支柱性制度,制定社會保險法已刻不容緩。 2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改善征繳困難的局面,奠定社會保險的制度基礎 制度設計是否合理、科學直接影響著制度的實施。目前社會保障費征繳困難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制度設計不合理造成的。目前繳納費率太高,企業和個人負擔過重,企業千方百計少繳、逃繳,缺乏必要的懲處手段等問題突出。城鄉和地區,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社保制度缺乏銜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接續,跨地區就業勞動者的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致使很多勞動者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的情況,造成勞動力無法合理流動,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如何增強社保基金的監管力度和透明度,增強其公信力。只有制度設計符合科學、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才能真正具有吸引力,使強制參保變為主動參保,整個制度才有持續發展的可能。 3 加快社保信息系統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現企業個人財務資料共享,奠定社會保險制度的技術基礎 社保信息化程度將直接影響到社保制度實施的成效。與金融、稅務等領域的信息化建設相比,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起步相對較晚。作為國家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核心系統,必須加快社體系信息化,建立全國的與民政、稅務、醫院等行業聯網的“大社保”網絡。實現企業,個人財務資料共享,不僅可以有效地扼制企業少繳、逃繳,達到籌集資金的目的,還可以提高社保辦事效率。同時信息化建設也是實現全國統籌、擴大覆蓋面、增強流動性必要的技術基礎。另外,還應加強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信用文化,使信用不僅僅是一種美德,更是一種實際的管理手段,與企業的發展和個人的生活、工作、就業等各方面直接掛鉤,推進政府更好地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又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因而正確處理社會保障中的公平問題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工資水平的差距會進一步拉大,各種隱性收入也會不斷增加,個人按綜合收入交納社會保障稅必然有助于縮小個人間收入的懸殊差距。因此,必須高度重視社會保障中出現的問題,并且不斷地維護、發展和實現社會保障公平,以促進社會保障目的的真正實現和國民經濟的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