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觀的演進:合法性的視角
馮巨章
摘要:文章首先對合法性的維度作出界定,然后依據合法性由弱變強的線索,論述了企業社會責任觀的六個演進階段:“股東至上”、“一切為了企業”、“主觀為企業,客觀為社會”、“為企業服務第一,為社會服務第二”、“為了本企業,必須為社會”和“首先為社會,同時也為本企業”。企業社會責任以的演進正是為了增強其合法性,以使企業獲得更好的發展前景。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觀;合法性;利益相關者 一、合法性的維度 西方學者韋伯、哈貝馬斯等人很早就提出了合法性的概念,后來Suchman(1995)等學者相繼利用合法性的概念對組織問題進行了研究。在西方學者研究的基礎上,我國學者高丙中(2000)發展了合法性的概念,對社會團體進行了深刻的分析。現時,合法性已經成為分析包括企業在內的各種組織的有力工具。 關于合法性的涵義,不同的學者給出了不同的解釋。Suchman(1995)認為,合法性是在環境的規范、價值觀和信念系統內對組織行動是否合乎期望及恰當性、合適性的一般認識,而所謂的環境指的是各類利益相關者。簡單地說,所謂企業的合法性,就是企業的行為要符合各利益相關者的期望,從而獲得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認可。 Clarkson(1995)認為,那些對企業過去、現在或未來的活動享有或者主張所有權、權利或利益的自然人或社會團體屬于利益相關者。一般地,這些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管理人員、普通員工、顧客、供應商、銷售商、銀行、政府、社區、媒體、環保團體等等。由于利益相關者數量眾多,且性質差異較大,對企業的影響方式和程度不同,因而對其進行分類對于問題的分析很重要。其中,Clarkson(1995)根據相關者群體與企業聯系的緊密性將利益相關者分為一級利益相關者和二級利益相關者的分類受到廣泛關注。前者是指沒有其參與企業就不可能持續生存的人,包括股東、投資者、雇員、顧客、供應商、政府和社區;后者是指那些影響企業或受企業影響,但與企業之間沒有直接關系、且不是公司生存的必要條件的社會團體,比如媒體和環保組織等眾多的特定利益集團。借鑒這種分類的方法,根據分析的需要,我們把利益相關者分為內部和外部利益相關者,前者是指股東、雇員等企業內部人員,后者是指政府、社區、環保組織等企業外部人員或團體。進一步,根據利益相關者與企業生存發展的緊密程度,內部利益相關者分為一級和二級內部利益相關者,外部利益相關者分為一級和二級外部利益相關者。一級內部利益相關者主要是股東或投資者,他們創辦了企業,是企業形成的前提條件,因而與企業的關系最為密切;二級內部利益相關者主要是雇員,他們使得企業得以順利運轉,與企業的密切關系僅次于股東;一級外部利益相關者主要是顧客、供應商、銷售商、政府、銀行等,他們與企業有直接的關系;二級利益相關者主要是社區、媒體、環保組織等,他們與企業之間是一種間接的關系。 根據上述利益相關者的分類,結合合法性的涵義,區分合法性的維度就是:獲得一級內部利益相關者的認可、獲得二級內部利用相關者的認可、獲得一級外部利用相關者的認可、獲得二級外部利益相關者的認可。這四個維度可單獨存在,也可相互結合,不同的組合其合法性強度就不同,一般地,只有一個維度的合法性強度較小,四個維度結合在一起的合法性程度最大。不同的合法性強度,反映了企業的不同目標和追求,影響著企業的生存發展狀況,從而影響著企業社會責任觀的演進。 二、企業社會責任觀的演進 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或者說,企業究竟應該承擔什么樣的社會責任,在經濟學界和管理學界以及企業實踐中的管理者已經爭論了數十年之久,這些爭論,正好反映和代表了不同的社會責任觀。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的不斷發展,企業社會責任觀也在不斷的演變過程中。在學者們研究探索、總結(Friedman,1962;萬君寶、袁紅林,2005)和企業實踐的基礎上,根據合法性由弱變強的線索,可把企業的社會責任觀視為經歷了以下六個階段的演變。值得指出的是,現時各種社會責任觀是同時存在的,都有不同的研究者支持或不同的企業在實踐著。 1.“股東至上”。這種企業社會責任觀由來已久,并且有廣泛的實踐,認為企業存在的目的就是為股東服務,換言之,經營企業的目的就是使利潤最大化。 在資本主義社會的早期,投資者都積極進行原始資本的積累。在這一時期,企業的規模一般比較小,投資者想盡辦法賺取利潤,不僅不會顧及除股東外的利益相關者,而且還會損害這些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例如,壓榨和剝削工人、延長工人勞動時間、不采取措施保護工人的生產安全,生產質量低下或不合格的產品銷售給消費者,中傷競爭對手,與供應商簽訂不公平的協議,隨意排污等等。更有甚者,為了利潤,一些企業違法犯罪。 經過資本原始積累階段后,企業的各種不道德問題有所改善。但是,“股東至上”仍為許多企業信奉的社會責任觀,并得到許多學者的支持。亞當·斯密在其名著《國富論》中早就指出,企業唯一的任務就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在經營中追逐利潤最大化。美國經濟學家、諾貝爾獎得主密爾頓·弗里德曼是堅定支持這種企業社會責任觀的現代經濟學家,他曾經明確指出:“企業有一個并且只有一個社會責任——使用它的資源,按照游戲的規則,從事增加利潤的活動,只要它存在一天它就如此(Friedman,1962)。”這里,弗里德曼實際上是拒絕承認企業需要承擔社會責任,企業即使有社會責任的話,也只有經濟責任,即增加利潤。 由此可見,“股東至上”的企業社會責任觀實際上是不承擔任何社會責任,認為企業只需符合股東追逐利潤的期望,得到一級內部利益相關者的認可,就具備了足夠的合法性。 2.“一切為了企業”。根據委托代理理論,股東與雇員之間形成了一種委托代理關系,作為委托人的股東和作為代理人的雇員由于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產生矛盾。當企業規模擴大后,股東難以實施完全的監督,從而使得雇員帶來的代理問題損害股東追逐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更有甚者,一些企業的雇員為了自身的利益會采取激烈的工業行動,如罷工等。因此,股東為了自身的利益,就有了激勵雇員的動機。激勵的主要手段是讓雇員享有其應有的基本權利,例如讓雇員享有自由簽約的權利、獲得公平報酬的權利、健康和安全工作的權利、公民權受到尊重等。 例如,近年珠三角出現的所謂“民工荒”,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雇員對企業的不認可造成的,例如在企業利潤增加的情況下雇員的工資長期維持不變、雇員工作環境惡劣、健康得不到保障等。“民工荒”的出現,使得一些企業不敢接新訂單,這就影響到股東的利潤增加。現在,珠三角一些企業試圖通過增加工資、改善工作環境的手段留住現有的員工和吸引新員工,就是意識到應讓雇員分享到企業發展的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