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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

佚名

[提要]當前,新聞媒體監督在遏制司法腐敗、維護正義方面起到積極作用,然而若缺乏制約或運用不當,又可能對司法公正產生負面。如何正確行使輿論監督權,發揮其積極作用,值得。本文從一則實例入手,對輿論監督存在的及原因進行了,并提出構建具有我國特色的新聞媒體監督機制的設想和建議。

[關 鍵 詞]輿論監督,司法公正

一、一則實例

2002年3月14日的《都市快報》上,刊登了記者肖某、汪某撰寫的一篇新聞稿,主標題是“上虞法院庭審起沖突”,副標題是“村民指法官打人,法院稱法盲咆哮公堂”。記者在新聞中首先寫道:“上虞市廟基灣村的村民給記者打來電話,稱有人在上虞法院庭審時被毆打。記者赴上虞對此進行核實。”

記者赴上虞核實的新聞緣于2001年夏天,上虞市廟基灣村村民姜志根的妻子因突然得知丈夫被公安機關拘留,遂到村委主任家里論理,后昏倒在那里,搶救無效后死亡。姜志根認為村委主任夫婦對其妻的死亡負有責任,故將村委主任夫婦告上法庭。

記者通過“核實”,將新聞分成兩大塊,一是對村民的采訪,二是對法院的采訪。

以下是記者對村民的采訪:“……村民關于事件的描寫是這樣的:在法庭上,姜志根和他的親屬認為,上虞法院法醫的鑒定將其妻死亡的原因歸于病發,不符合事實,要求紹興中院來鑒定。休庭后,姜和親屬向此案的主審法官徐孟勇提出質問。但徐在法警的保護下,很快登上一輛警車離開了。據村民說,這以后就發生了打人事件。一位知情人說:當時法庭好象炸開了鍋……。”

接著,記者對法院進行采訪:“……副院長王仁林接受了記者的采訪。……關于當時法庭上發生的情況,王坦陳發生了沖突。‘雙方舉證,念到法庭鑒定,他們就大吵大鬧,根本無法審判。法官只好休庭,回到辦公室,但是遭到阻攔。法警維持秩序,雙方有點那個。但他說我們打人,事實上我們沒有打’……”

筆者曾作了一番調查,共給10名不知情的群眾閱讀此文,讓他們說出閱后感想。共有7人相信原告的描述,認為法院干警肯定打人,2人不置可否,只有1人認為法院不可能打人。

事實究竟怎樣?姜志根案是一件普通的民事訴訟案件,但在訴訟之前和期間,姜及其親屬已多次鬧事,有一次竟然阻礙國道長達5小時之久。開庭前,上虞法院為了預防當事人吵鬧法庭,同時也為了增加審判工作的透明度,專程邀請了市政法委領導、當地的市人大代表及有關新聞媒體記者參加旁聽。吵鬧法庭事件發生后,當地政法委專門進行了調查,證實:“……合議庭休庭后,原告親屬繼續吵鬧。有3、4個原告親屬追至審判長徐孟勇在3樓的辦公室,拍打徐的辦公室門,揚言‘一定要找徐孟勇算帳’。為防止意外事件發生,院領導決定,派車護送審判長徐孟勇出法院,但遭攔截……有人還用拳頭和雨傘柄毆打干警……在場的領導在做說服工作時也遭圍攻……”,同時證實,法院干警并沒有打人。由于哄鬧法庭的嚴重性,省高院張啟楣院長對此也專門作出批示。當《快報》記者來上虞法院了解情況時,事實早已成定論。但記者為求新聞“轟動效應”,置政法委的調查報告于不顧,置對事實能作出客觀評述的人大代表等旁聽者于不顧,仍寫出了看上去“客觀”,實際已大大背離事實的“新聞”。對法院造成的負面影響如何,這已從筆者對群眾的調查結果中可見一斑。

筆者不惜筆墨對上述事件贅述一番,目的無非在于更直接地闡明媒體的不當監督對司法公正所造成的負面影響。當前,新聞媒體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力度不斷增大,但不實監督現象也大大增加,由此造成的負面影響舉不勝舉,這足以使我們對新聞媒體監督作一番認真反思。

二、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的關系

輿論監督源于新聞自由。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言論、出版自由即包涵于輿論監督。司法公正是法治國家必須遵循的司法原則之一,也為我國憲法所確認。因此,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都包涵著憲法原則,兩者同等的重要。

在充分享有民主的法制社會,輿論監督是“三權”之外的第四權力①。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輿論監督正是一種公共權力,它的威力在于通過媒體曝光,將各種問題公之于眾,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的產生。

在我國,新聞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社會主義民主權利的有效形式。黨的十五大報告特別指出,要“把黨內監督、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肖揚院長也提出,審判機關要把憲法規定的公開審判制度落到實處,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由于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因此,媒體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近年來,隨著我國民主與法制進程的推進,公開審判制度得到進一步貫徹和落實,審判權運作過程的透明度不斷提高,各種新聞媒體對法院的監督力度有了明顯的增強。新聞輿論對審判工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審判活動,二是對法官的行為。它用以下幾種形式進行監督:(1)對案件的相關情況進行報道;(2)對庭審過程及生效判決的執行情況進行報道;(3)對生效判決進行評判;(4)對法官的行為進行披露、評論。上述形式的監督,將司法審判活動公開化,形成對司法機關的制約,對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證司法公正,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一切事物總存在兩面性,若缺乏制約或運用不當,媒體輿論監督又可能對司法公正產生負面影響。

三、新聞媒體對法院審判工作行使輿論監督權時存在的誤區和原因分析

近年來,媒體輿論監督的地位日漸突出,法院在談到外部監督時都毫無例外地將輿論監督作為一種重要的監督手段。但我們必須看到,“我們只要回想一下我們的經驗,我們就可以發現我們曾確信為正確的、公正的社會輿論事后看來也并非那么正確和公正。②”在認識和實踐上,輿論監督存在一些誤區,以至于對司法公正產生負面影響。

誤區一:輿論監督凌駕于法律。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本身是各種社會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當事人對法院的不滿。有的記者把監督權作為特權,動輒就把當事人對法院的不滿搬上報紙。報道的形式往往同出一轍,當事人如何云,法院如何云。本文前面枚舉的實例正是如此,輿論監督成為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一場“訴訟”,“原告”是當事人,“被告”是法院,而“法官”則是隱藏在暗處的記者。在這場“訴訟”中,法院的辯白顯得蒼白無力,結果可想而知。殊不知,當事人與法院之間是運動員與裁判員的關系,把兩者的地位等同起來,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焉存?

誤區二:輿論監督范圍無限制。我們常常看到這樣的境頭:記者在后面追,法官在前面躲;記者咄咄逼人的提問,法官無可奈何的回答。在法官心中有審判紀律和機密,在記者眼里一切都應該公開,而兩者的矛盾又成為記者筆下的題材,法官中立公正的形象大大受損。此外,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陰私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的報道,也造成不小的負面影響。

誤區三:輿論監督道德標準。最典型的事例是《焦點訪談》播出的四川夾江縣所謂的“造假者狀告打假者”。在記者眼中,打假者永遠正當,打假過程中違反法定權限理由正當。他們把一個相當復雜的法律問題變成了一個是非分明的道德問題,結果使法律問題道德化,法律的運作成為隸屬道德的活動。道德標準和法律標準在評判是非時存在著明顯的差異,用道德標準評判是非,有時會出現與用法律標準不同的結果,甚至可能截然相反,這樣的評判結果必然導致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不滿,一旦形成“媒體審判”,同時也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

誤區四:輿論監督就是批評報道。有的記者兩眼緊盯著法院,法院在辦案中,只要程序稍有差池,就大做批評文章,有的甚至無中生有,捕風捉影,這或多或少降低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筆者并不是反對批評報道,批評報道揭露問題,是輿論監督的有力武器和重要組成部分,但絕不應該是輿論監督的唯一形式;批評報道是輿論監督的 手段之一,但不是目的,解決問題、改進和促進工作,才是目的。我們所面臨的社會問題的復雜性,決定了輿論監督的和形式的多樣性。換言之,應合理運用不同的報道方式,才能取得實效。

誤區五:輿論監督利益化。有的記者帶著私情、個人利益去“輿論監督”,到處插手,把輿論監督變成了生財工具;有的記者為新聞“賣點”,對一些所謂的熱點事件或爆炸性新聞,既不問消息來源、也不問其真實與否,以求轟動效應,新聞的真實性被扭曲。

輿論監督的誤區并不是由于一般原因所產生,除了沒有一部新聞監督法規范其運作外,還在于新聞輿論監督與法院審判活動之間存在著重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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