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社會關注輿論對刑事審判量刑的影響
吳成才
論文摘要 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法治的進步,社會輿論對司法實踐活動和刑事量刑的關注度越來越高,給廣大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提出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制定刑事裁量時,既要堅持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又要兼顧輿論的社會影響,更要避免社會輿論的非理性觀念對量刑的影響。在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統籌兼顧,把量刑的基本原則和社會輿論的因素有機統一起來,從而作出公正、公平的審判。
論文關鍵詞 社會輿論 刑事審判 量刑
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完善需要社會輿論監督,我國的司法機關應該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通過媒體等傾聽社會的聲音,特別是老百姓的呼聲,實行司法公開,尤其在刑事審判領域,在一些網絡和媒體關注的案件,公眾所期望的和法院判決的結果如果差距太大,社會輿論反映強烈,就會激起了民憤。因此,社會輿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司法機關內部的規范和制約,對司法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進法官素質的提高。 然而長期以來違法犯罪行為性質的研究理論與實踐部門都比較重視,而對某個犯罪如何量刑則研究較少。量刑是一種司法行為,是法官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的,它和定罪一起構成審判活動的兩個環節。法官為了保障嫌疑人權利、實現公平、正義,首先要正確定罪,適用什么法律;其次準確行使刑罰裁量權,罪的輕重程度即有沒有法定或酌定加重或減輕情節等,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
一、社會輿論的概念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把社會輿論等同于民意、等同于公意或眾意、等同于大眾的傳媒或媒介的言論,這些都是片面的看法,是不全面的。社會輿論是多數人對社會上的任務人、事件、問題所作的外在反應,這種可以用言語或非言語的形式,通過大眾傳媒等傳播途徑,進行交流、整合、碰撞等形成的“所謂”大多數意見的共同意識集合。
二、社會輿論的特點
(一)社會輿論易受外界的影響 公眾的力量對司法活動產生影響,主要是通過輿論的形式得以表現。定罪量刑作為一種司法活動,也一直受媒體的影響,公眾也是通過以輿論的形式表現出來。社會輿論一旦被別有用心人的鼓動,把某個案件的一些不真實的信息通過不同渠道傳播開來,別人說什么他就說什么,對司法工作人員公正辦案產生壓力,要求不斷增強司法機關辦案的透明度。 (二)社會輿論的數量很難估計 多少人的觀點才是社會輿論,它的數量很難界定,一百人、一千人還是更多,是以某一區域還是以全國來計算,這些都是未知數。評價社會輿論時,關注人多的社會輿論就是整個社會的輿論,應該從從案件的影響性和社會關注度來評判。 (三)社會輿論的表達方式具有多樣性 社會輿論是一種最傳統的表達方式,網絡傳播是一種更為流行的形式,在網絡上可以通過匿名的形式發表一些評論,有少數案件正是通過形式得以偵破。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不受時間限制性。網絡媒體的信息傳播是全天候、實時發布。二是交互性。網絡媒體打破了話語特權的壟斷,受眾可以及時、便利、充分地發表自己對某一問題的看法、表達自己的觀點。三是個性化性。網絡媒體上的信息,具有很強的個性化的特征,特別是受眾高度參與產生的信息。 (四)社會輿論容易產生變化 拿引起全社會關注的“趙作海案”來說,在案情真實情況未清時,公眾以為趙作海罪大惡極,當案件的真實情況曝光以后,大多數人又開始把矛頭指向司法機關,說司法機關罪案這么草率,對趙作海產生憐憫之情,覺得太可憐了。
三、社會輿論的價值
(一)社會輿論的道德價值 社會輿論以人們的道德價值體系為標準,人們通過大眾媒體或言語從內心深處對社會上發生的現象、問題、事務發表一定的看法,從而對于他人和自己的行為產生一定的約束力,這種約束力具有強制力。在我們國家的輿論宣傳中,樹立先進、學習先進,從而來弘揚主旋律、轉變社會風氣的良好效果。社會輿論對社會上一些現象進行褒或貶的評價指導人們進行正確的道德選擇,弘揚高尚的道德情操,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道德觀念,批判社會上的一些欺詐、虛偽的現象。 (二)社會輿論的法律價值 一方面社會輿論推動了一部分法律的建立、完善和淘汰了過時的法律、法規。2003年3月發生孫志剛案,許多媒體詳細報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許多同一性質的案件,引發了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抨擊,2003年6月公布了《城市生活無著落流浪批發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標志著《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另一方面法律要尊重民意,法律要尊重的是真正反映民意的社會輿論,而不是歪曲反應民意的社會輿論,促使法律得以修改和完善。
四、刑事量刑的一般原則和影響因素
(一)刑事量刑的一般原則 量刑,即刑事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決定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量刑作為人民法院運用刑罰的一項活動,在刑事審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審判的三個環節即定罪、量刑、行刑中,量刑處于核心地位,有承上啟下的作用。根據我國《刑法》第61條的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而決定對犯罪分子適用什么刑罰。可以概括為: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 (二)刑事量刑的影響因素 因刑法每一個罪名所對應的刑事處罰都有量刑上的幅度如最高或最低等,又因為有些罪名有相同或相近或重疊之處,有些法條存在法條競合,給法官的準確量刑既加大了難度,又因不確定因素和法律以外的因素給法官提供了可乘之機,影響了公正量刑。因此影響刑事的因素主要是:其一是法庭內的非法律因素,其二是法庭外的非法律因素。社會輿論是法庭外的非法律因素的重要之一。 社會上一些有影響的案件發生后,不同階層的反應不一。而新聞單位為了吸引讀者,又由于不專業、有時有意無意地夸大或渲染案件的細節。他們報道時帶有很強的局限性,甚至不一定符合案件客觀事實,而引發的輿論導向對法官的公正審判產生了負面效應,有的法官為了迎合社會輿論,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就會違背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重罪輕判和輕罪重判,對公正適用法律產生了不利影響。限于篇幅,下文以清潔工梁麗案為例進行分析:
1.梁麗案的基本情況 清潔女工梁麗于2008年12月在深圳機場將價值300萬黃金的小紙箱當成是別人丟棄的物品,梁麗將紙箱撿到自己的清潔車上,并帶回家中,接著警察來到梁麗家中,梁麗交出物品,接著被帶走。該案件一經報道,立即成為全民熱議的公共事件許多專家展開激辯。2009年9月25日檢察機關最終認定梁麗犯盜竊罪的證據不足其行為構成侵占罪屬“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2009年10月10日公安機關作出“撤案決定書”撤銷了此案。 2.社會輿論對此案的影響和評議 梁麗案一出,輿論嘩然,并于當年在網上一場大討論-女清潔工撿價值300萬的金飾是否應該被起訴,一些網友紛紛加入到這場聲勢浩大的討論中,少數網友支持,多數持反對態度。作為一個社會關注廣泛、影響較大的案件,引起人們對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關注,帶給我們的啟示是多方面的。公眾對梁麗一案的關注,其體現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公眾對法律是否公正、社會是否公平的關注,一個清潔工能盜竊價值300萬金飾嗎? 侵占罪必須有非法占為已有、拒不交出的行為。梁麗自從撿到紙箱之后,并沒有占為己有、拒不交出的故意,他把隨時交給失主的意圖都告訴了她的同事,并愿意明天上交給已經報案的失主,警察到了她家調查情況,她就主動交出并愿意配合調查,筆者認為這個行為不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即便認定,也應當按照自訴案件的“不告不理”的處理程序,當然更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梁麗取得這些財物的過程沒有被主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注意,也不能認為是竊取,而應當被認為是撿拾。
五、完善社會輿論對量刑影響的對策
1.構建完善的社會輿論的介入機制。司法機關與社會輿論應該建立一個有效互動、交流平臺。在審判過程中司法機關應全面了解社會輿論的呼聲,應允許社會輿論介入和監督案件的審理,實現二者的有機互動。對一些重大的、復雜的、網絡和媒體關注度高的案件,司法機關的法官應及時關注各界包括媒體的反應,并把案情進度情況不斷地向社會公布。 2.細化量刑中的具體條款。同一罪名對于不同的情節、不同的量刑幅度和它的適用條件進行細化,量刑差異在立法上大大降低。有些罪名不能制定全國統一的標準,可以地方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量刑標準。 3.不斷完善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各項制度。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于權力公開、民主監督、人民主權等現代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對于轉變司法機關執法觀念和執法方式有積極作用。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加強立法-人民監督員、擴大人民陪審員的選任范圍、保障人民陪審員的各項權利。 4.加強判例的立法工作。編寫一些典型的、對量刑具有指導意義的判例。立法機關對案例進行整理、梳理出一些法院沒有處理過的案件,我國盡管是成文法國家,但這些案例對法院后來的案件審判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因此判例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判例必須經過立法機關的確認,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5.大力宣傳法律知識,特別是刑法和刑事量刑的基本原則,增強全社會的法律的意識。隨著我們國家法制進程的加快,公民的道德水準和法律意識大大提高了,人們對于一些社會關注的案件的參與意識也在增強。但是我國關于量刑方面沒有一部專門法律,不能得到法律保障,應加大刑事法律的宣傳力度,減少社會輿論對刑事審判量刑的一系列的負面效應,還法律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