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
佚名
論文摘要
在21世紀高速的今天,隨著信息技術特別是技術的不斷發展,國際互聯網的全球化熱潮使人類進入了一個新的信息。由于國際互聯網具有不受時間、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種與傳統交易形態截然不同的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交易的方式應運而生。在未來若干年內,國際互聯網將成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場所在地,其蘊含的商機無可限量。商務的產生與發展,為國際貿易帶來了極大的沖擊,一些新的由此產生。如網絡交易如何征稅、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證、交易書面形式要求、簽名的確認、合同的擬訂、電子提單的轉讓等。這些問題的解決直接關系到網絡交易的發展。但是,由于本身的滯后性,傳統法律尚未針對網絡交易這一新型交易方式進行補充或修正,造成許多衍生的法律問題無法用現行法律進行規范與調整。這使得許多準備從事網絡交易的商家望而卻步,到這一商業運作方式的迅速發展。因此積極加強對網絡交易的,建立規范網絡交易的靈活法律框架,不僅可保障進行網絡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還可保障網絡交易的順利進行。本文擬就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電子商務 國際貿易 立法
1電子商務的內涵及其優勢 1.1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過電信網絡進行的生產、營銷、銷售和流通等活動,它不僅指基于因特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包括通過網絡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出口、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 從貿易活動的角度,電子商務可以在多個環節實現,由此也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兩個層次,較低層次的電子商務如電子商情、電子貿易、電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級的電子商務應該是利用INTERNET網絡能夠進行全部的貿易活動,即在網上將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實現,也就是說,從尋找客戶開始,一直到洽談、訂貨、在線付(收)款、開具電子發票以至到電子報關、電子納稅等通過INTERNET一氣呵成。 要實現完整的電子商務還會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買家、賣家外,還要有銀行或機構、政府機構、認證機構、配送中心等機構的加入才行。由于參與電子商務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謀面的,因此整個電子商務過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務活動的翻版,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等條件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 電子商務的應用優勢 1.2.1電子商務將傳統的商務流程電子化、數字化,一方面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動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從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1.2.2 電子商務所具有的開放性和全球性的特點,為創造了更多的貿易機會。 1.2.3 電子商務使企業可以以較低的成本進入全球電子化市場,使得中小企業有可能擁有和大企業一樣的信息資源,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 1.2.4電子商務重新定義了傳統的流通模式,減少了中間環節,使得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直接交易成為可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整個社會運行的方式。 1.2.5電子商務一方面破除了時空的壁壘, 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為各種社會經濟要素的重新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這將影響到社會的經濟布局和結構。
2.電子商務在國貿應用中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從狹義上講只屬于商法或國際商法的范疇,主要涉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電子合同、電子身份認證、電子證據的確認、網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不過,由于商務活動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電子商務也不例外,并且電子商務是以網絡為運作平臺的,其交易場所虛擬化、表現形式多樣化、交易范圍國際化,因而從廣義上講它還包括稅收征管、知識產權的保護、管轄權的確定、網絡安全和管理、網上拍賣、市場準入、法律沖突、發展家電子商務發展等多方面的法律問題??傊?,需電子商務立法解決的法律問題是十分龐雜的。下面主要以狹義的電子商務立法為出發點,簡單分析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應用中存在并需通過立法來解決的幾個問題。 2.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電子合同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因此,對于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并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2.2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傳統合同中簽名或蓋章的行為有兩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簽名者已確認文件所載之。各國法律主要是把簽名作為一種認證的手段。而書面形式是簽名的物質基礎,換言之,簽名的實現是以書面文件的存在為前提的。 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和通訊均在網上進行,參與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見面,無法當面進行身份識別,不可能通過電子數據來傳遞親筆簽名,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網上交易,這就產生了在計算機上以何種方式簽名才能為法律所認同的問題。按照信息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網絡上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來確定交易方的身份。這種電子簽名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的,它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對每一方來講,具體采取什么符號或代碼,將根據現有的技術、相關經驗、可應用標準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來做出決定。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的特征。因此,電子簽名的產生和廣泛運用給電子商務立法帶來了兩個新的課題,即電子簽名是怎樣認定和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的問題。 數據電訊的商業化應用,除了需要電子簽名作為認證手段之外,在因特網等開放性網絡環境下,認證中心的服務也是必不可少的。電子簽名側重于解決身份辨別與文件歸屬問題,而電子認證解決的是密鑰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問題,因為密鑰并不是萬無一失的,它存在著丟失、被盜、被破譯等風險,這就產生了公開密鑰的辨別與認證的有效性問題。即需要由一個權威的機構對公開密鑰進行管理,以減少密鑰丟失、被盜、被冒用而造成的損失。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國際貿易應用,必須通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范。 2.3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特權憑證是海運提單的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傳統的紙張型海運提單可通過背書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電子提單與傳統的紙面提單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它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傳送出來的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電子數據,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一種形式,通過計算機,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在流轉上,電子提單快捷便利,順應著國際貿易的時代要求,成了傳統提單的當然替代物。但是電子提單不可能背書簽名來進行轉讓。如何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一個技術問題,也帶來了法律解釋的問題。票據法中票據的轉讓和承兌以及信用證轉讓也存在著相似問題。 2.4電子支付問題 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也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任何一筆成功的商務都要歸結到資金的支付與結算上來。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最終發展不是很快,其瓶頸之一就是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了各種支付工具(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等)的發行應用標準和條件、電子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執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等。電子支付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消費者、商家、銀行和認證中心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有買賣合同關系、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電子身份認證關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確,必會阻礙電子支付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
3推進電子商務立法的對策建議 隨著經濟、信息全球化,正確認識電子商務所產生的以上的問題,并在法律上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確定和企業間、政府和企業間、企業和消費者間、政府和政府間進行電子商務時所必需明確和遵守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并嚴格依法管理,規范電子商務的市場秩序,有利于保護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貿易遵循統一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運行。 3.1遵循國際慣例,做到與國際接軌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認為,在電子商務的管理上,政府應設法減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貿易障礙,政府的干預是有節制的、透明的、技術上有限的,前后一段不可預測的。應致力于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建立用戶和消費者的信任,建立數字化市場的基本原則,并充分發揮企業自保和市場推動的作用。這些原則也應成為我國進行電子商務立法時的原則。 3.2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 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的交易習慣、信用制度等本身可以較快地與電子商務適應,而我國剛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基礎設施落后,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低下,同時還存在信用卡使用不普遍,網絡建設參差不齊,送貨系統不完善,上網成本較高,企業信息化水平低下等發展電子商務上的諸多問題。因此,要建設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還要有自己的原則與立場,推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總體方案。發展電子商務也要注重國家安全與信息安全,以保證文化特色與獨立性。 3.3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體系,保持現有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與穩定性 雖然電子商務對法律體系的挑戰是全面的,但并不需要對整個法律體系進行全方位的重新立法。一般認為,除電子商務中的特殊問題,如數字簽名問題、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問題等相關法律問題需另立法外,現有的法律體系一般情況下都適用網絡世界、并不會因其虛擬化而有所不同。對現有法律沒有完全涵蓋的,盡量通過修改法律或發布司法解釋的方式爭取解決,比如通過修改著作權法、商標法來涵蓋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通過修改稅法來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通過修改廣告法來規范網上廣告,等等。 3.4在電子商務的立法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的作用 因為一方面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項系統工程,需各行各業共同治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方式對傳統的國際貿易方式造成了眾多突破,電子商務中的相關問題變化較快,對政府原有的管理調控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政府內各部門要加強協調和合作。如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海關、稅收和工商等部門應通力合作,提高全方位的協調、管理能力。這包括政府既要對電子商務進行必要的扶持和引導,又要實施必要的管理和調控,比如當電子商務活動出現侵犯知識產權、或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政府就應適時、適當地進行干預和予以懲治,以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3.5在立法的同時,還應注意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執法、仲裁及國際組織的作用 雖然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但在電子商務相關案例的審判中,適當加大司法運用法律的自由度,還是非常必要的。在行政執法方面,版權、工商、公安等部門的執法就已在處理盜版軟件、VCD、CD上起到過重要的作用,在用法律手段保護電子商務發展中,這一經驗也值得借鑒。 由于仲裁的靈活性、專業性與國際協調性,使其在新技術引發的各類法律問題中的作用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同,在機Y2K問題的法律解決中,仲裁就已成為國際公認的實用手段。 3.6加強稅收管轄權 在稅收立法方面,應對原有法律進行擴大要求,對于在中國進行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要求其在中國進行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商品在匯款時應該匯到該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專門賬戶上,以此為依據可征收增值稅等稅收;對直接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軟件、書籍等銷售的,中國政府應該根據消費地原則征收增值稅、關稅等。使其維持至少與其他產業一樣的稅負水平,這樣就會產生新的稅負平衡,使政府的收入增加,從而滿足正常公共支出的需要。 總之,中國應該秉持何種對策應鑒于中國的實際情況,在對電子商務立法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其中鼓勵和發展電子商務是立法的前提,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及相應的經營活動是立法的內容;適度規范、留有空間、利于發展是立法的技術要求。
結束語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作為一種與迅猛發展緊密相連的新型貿易方式,對現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對于電子商務帶來的新問題,需要對原有法律法規的進行調整修正來解決。密切注意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積極探討、和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并結合中國國情,制定符合實際需要的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改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環境,對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進而促進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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