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建筑工程中安全管理的思考與探究
佚名
作者;姚璐璐 姚文超 劉貝 鄭培波
[摘要]本文主要對現階段我國建筑工程中安全管理的現狀進行了一定的概括,并指出了我國現階段建筑行業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以及解決事故頻發問題中監理的責任和其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同時對建筑項目中安全的投入與績效之間的關系做了深入研究,并指出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將從一定程度上決定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 [關鍵詞]安全管理現狀 安全損失 監理 安全投入與績效 一、我國建筑工程中安全管理現狀 98年《建筑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建筑安全管理走上了法制的軌道;形成了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的標準體系和科學地位;基本形成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初步實現安全工作信息化管理和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管理體系評價。但是,當前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著如下不足。 1.安全意識淡薄。企業領導長期對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充分重視,漠視生產工人合法的勞動保障權益,加上大部分工人由于自身素質較低,相應的也會安全意識淡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安全事故。 2.安全管理基礎薄弱。安全管理基礎薄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安全意識談薄,理不清安全與速度、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穩定的關系而造成的。一是建筑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比較薄弱,解決建筑安全生產關鍵性技術問題的工作相對滯后。二是我國安全防護技術、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還相當落后,標準化、定型化和工業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和施工隊伍素質普遍偏低,無法對施工隊進行管理。 3.建筑安全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我國雖然頒布了許多有關建筑業的安全施工、勞動保護、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但還有不少的缺陷,現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規定對規范建筑市場主體的各種安全行為與責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不夠具體,操作性不強;存在著重復和交叉管理的問題。 4.建筑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還不健全,監管監察隊伍建設仍需加強。我國有效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制還未形成,與國際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安全監督方式和管理手段無法適應日益增大的建設規模,難以有深度地開展建筑安全監督工作。 二、安全事故造成多方面的損失 1.個人和家庭的損失。事故災害最直接的損失就是人員的傷亡。一方面,受災人暫時的或永久的喪失勞動能力.另一方面,作為家庭的主要收人來源,這些人的傷亡將導致家庭經濟狀況困難,有時還需要社會的經濟援助。 2.企業的損失。從直接角度看,工程事故造成企業自有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以及企業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非自由財產的損毀,客觀上帶來企業生產額的減少。損失的來源主要有:支付傷殘者相應的醫療費用和法定治療或修養期間的工資;新員工適應工作環境造成工作效率下降所產生的潛在損失;企業的聲譽損害,使企業已占領的一部分市場喪失所造成的損失。 3.社會的損失。人為事故性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是社會總價值的凈損失。工程事故的發生,將造成發生事故的土地價值的下降。另外,工程事故可能波及臨近土地,降低其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提高建設成本。同時,工程事故對整個社會心理也產生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