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對目前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幾個關鍵問題的探討
肖聰 孫德勝
論文摘要 目前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在我國尚處于探索發展階段,相關法律還不健全,同時也出現了影響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正常工作的一些問題,本文在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資質、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委托以及鑒定的方法和標準這三個方面進行了討論,并提出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活動中經常出現的問題。
論文關鍵詞 建筑工程質量 司法鑒定資質 司法鑒定委托 鑒定方法和規范
近來年,我國建筑行業迅猛發展,其中蘊含的由質量問題引發的矛盾也不斷凸現。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建筑工程質量糾紛的趨勢愈發普遍。在訴訟中,法官并不具有工程建設方面的專業知識,因此法院會委托專業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從而為審判提供依據。而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因其獨特的專業性與復雜性,經常會使鑒定人面臨各種問題的考驗。筆者從自身工作體會出發,談一談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資質、鑒定委托、鑒定方法或標準的選擇等問題的想法,以期拋磚引玉,和同行共同探討。
一、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資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一)法醫類鑒定;(二)物證類鑒定;(三)聲像資料鑒定;(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根據此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實踐中,通常會建立一個三類外的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不僅會從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入冊的司法鑒定機構中進行選擇,也會選擇一些專業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入名冊。也就是說實際上有兩類機構在從事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工作,一類是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的機構;一類是雖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但在人民法院登記入冊的專業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而不論哪類機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五條的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業務范圍;(二)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和設備;(三)有在業務范圍內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四)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3名以上司法鑒定人。同時根據《計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以及《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下列活動的機構應當通過資質認定:(二)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三)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因此,做一個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機構至少要通過省級技術監督局的計量認證才可以從事司法鑒定。 在實踐中,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通常包括司法鑒定范疇內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和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兩類。對于建筑工程質量檢測類的司法鑒定,很重要一點就是把爭議參數實事求是地檢測出來,即為經持證上崗的技術人員采用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儀器采集數據,提供檢測參數;對建筑工程質量鑒定類的司法鑒定,不但要實事求是地提取爭議參數,并且要對結構或構件的某種現象進行原因分析以及結構安全性等評定,這需要專業能力很強的檢測機構。而根據《計量法》和《檢測和校淮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的相關規定來看,工程檢測類實驗室通過計量認證和實驗室認可的能力參數范圍(不包括產品),通常是只能出具檢測報告,即上述所說的第一類,只提供檢測數據,不做評價。而要對爭議參數進行評定,只能是通過ISO/IEC17020:2005的檢查機構才可以。 工程建筑領域有其獨特的專業性和復雜性,機構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檢查機構認可其實只是實驗室(機構)從事建筑工程質量檢測鑒定的基本條件。為了更好地規范管理建設工程領域,國家建設部門有自己的一套管理規定和體系,即在實驗室(機構)通過計量認證的項目參數的基礎上,對申請從事不同領域檢測鑒定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考核,通過考核取得證書才可以從業。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工程檢測鑒定的規范性與公正性。因此筆者認為進行不同專業的鑒定,應該有不同的行業相關資質才可以。如要進行鋼結構檢測的司法鑒定就要取得鋼結構資質;要進行結構可靠性鑒定性質的司法鑒定,就要有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資質等等。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既然由個人承擔責任,那么是不是個人有相關行業資質即可,還是其所在鑒定機構也要有相關行業資質值得商榷。 所以,根據以上論述,對于一個機構僅僅具有計量認證資質是不夠的,不易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科學性和公平性。而目前相關法律對于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資質問題還缺少明確的規定,希望以后在進行司法鑒定相關立法工作中能從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特殊性上對此予以考慮。也鑒于此,同行在接受委托時應注意是否具有委托要求的資質,避免因資質問題而導致報告不被采信。
二、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委托
我們知道《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章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有以下規定: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向委托的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第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協商一致的基礎鑒定司法鑒定協議書。司法鑒定鑒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2)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3)委托鑒定的要求;(4)委托鑒定事項涉及到的案件的簡要情況;(5)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6)鑒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7)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8)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這兩條對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做了明確規定,尤其是規定了司法鑒定協議書應具備的內容。而在實踐中,訴訟階段的鑒定委托通常都是由法院統一對外委托,出具委托書,法院不會與司法鑒定機構簽訂鑒定協議。在鑒定委托書上,法院一般也表達得比較籠統,經常是“對某某工程進行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委托鑒定事項的不明確會導致實際的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內容與委托方的想法不一致,影響案件審理效率。
舉例來說,筆者曾經接到一份委托:對某冷庫的建筑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寥寥幾字,表達十分簡單。那么從字面意思來分析,本次鑒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兩種可能:一是對該樓主體結構的重要參數進行檢測并用設計圖紙的相關參數進行判定,這包括構件的鋼筋分布、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強度等,檢測對象涉及到主體結構;二是對該樓進行結構安全性鑒定和使用性鑒定,檢測對象涉及到主體結構和圍護結構,兩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鑒定費用相差較大。筆者通過委托方(法院)提供的卷宗,經過與鑒定申請方進行深入溝通后,了解到:鑒定申請方僅懷疑柱、梁、板的鋼筋配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因此,經過溝通統一后,委托鑒定事項就應明確為:對柱、梁、板的鋼筋分布進行檢測,并判定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抽樣數量依據《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50344)。為了確保報告結論的嚴謹,避免日后因委托鑒定事項不明確而產生糾紛,因此筆者請法院重新發函對此事予以明確,然后才開展檢測鑒定工作。所以在委托時就明確委托事項,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與矛盾。
三、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方法和規范的選用
由于原被告雙方對建筑工程質量鑒定的不熟悉等原因,在委托書(也包括當事人的鑒定申請)中關于所檢測參數和鑒定結論對應的檢測方法和檢測規范往往不明確。《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合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1)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2)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合技術規范;(3)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合技術規范。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合技術規范的,可以采用所屬司法鑒定機構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這只是個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到鑒定實踐中就會產生一些問題。筆者從自身的工作實踐中,舉2個例子; 例1:建筑工程質量檢測類。某司法鑒定協議書的委托鑒定事項為:對某混凝土柱的混凝土抗壓強度進行檢測。若司法鑒定協議書對具體的檢測方法和檢測規范未有明確約定,會出現以下幾個可能情況:(1)采用回彈法檢測該柱的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回彈法檢測混凝土的抗壓強度技術規程》(JGJ/T23-2011)。(2)采用超聲回彈綜合法檢測該柱的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超聲回彈綜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CECS02:2005)。(3)采用鉆芯法檢測該柱的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鉆芯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技術規程》(CECS03:2007)。采用以上3種檢測方法,很可能會有3種不同的檢測結果,這對最后的司法鑒定結論會有決定性的影響,甚至會出現截然相反的結論,所以司法鑒定人采用何種方法、規范進行檢測鑒定,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仔細斟酌,并與委托方進行良好溝通,以確保結論的公正與客觀。 例2:建筑工程質量鑒定類。某司法鑒定協議書的委托鑒定事項為:對回遷樓進行工程結構鑒定。同樣司法鑒定協議書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第一,選用什么規范?回遷樓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可以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也可以采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2000-03),采用不同的規范會有不同的司法鑒定結論,違背實際條件地采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2000-03)則可能激化加劇原被告矛盾。所以委托方需要和司法鑒定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良好的溝通,明確所采用的檢測方法和所依據的檢測規范。第二,選用哪個規范版本?舊回遷樓建筑工程質量鑒定是采用新版的《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 2010),還是采用老版的《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顯然選用前個規范,抗震構造措施不能滿足規范要求,而選用后一個規范,抗震構造措施能夠滿足規范要求。若從雙方關心目前回遷樓結構是否安全的角度,筆者認為宜選用現行規范。同樣,為了避免以后由于鑒定結論而產生不利影響的一方對采用的規范有異議,以上這些問題需要在司法鑒定協議書與委托方溝通后進行明確。 因此,在關于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和鑒定的司法鑒定中,對選用的標準和規范一定要慎重。
四、結語
建筑工程建設涉及的因素非常多,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原因也是很復雜的。因此,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是一項復雜辛苦的司法活動,它不僅要運用各類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還要進行細致的科學分析,才能夠得出一個科學、客觀、公正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