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住宅小區所有權
摘要:"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在現代社會具有國計民生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覆蓋單棟建筑物的區分所有和住宅小區共有部分的管理,形成單棟建筑物業主和住宅小區其他業主的利益沖突,不能適應中國住宅小區普遍規模大、業主多的現實狀況,民法典《物權編》應予以調整。"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應一分為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回歸到單棟建筑物區分所有的傳統意義之中;新設"住宅小區所有權"規范住宅小區共有部分的管理問題。"住宅小區所有權"的主體為住宅小區全體業主,客體為住宅小區的公用土地及公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財產利益,內容為共同享有住宅小區的共用利益和共同承擔共用利益開支。"住宅小區所有權"按照共用利益密切聯系原則,由與共用利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業主共同行使,但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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