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金文中獄訟模式之探討 寧全紅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四川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摘要:西周時期,在位者可以在必要時直接對人施以刑罰,也可以在受理獄訟之后對人實施刑罰處罰。人們因田土類細故而生爭端,也有可能通過獄訟之途徑解決。就通過獄訟的途徑解決糾紛而言,爭端各方需尋求共同認可之人作為裁決者,在兩造具備、各方陳述其主張和依據(jù)之后,裁決者核實相關事實并依據(jù)通行的觀念、原則、先例或者慣例等對糾紛進行裁決。 注: 保護知識產(chǎn)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lián)系廈門大學法律評論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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