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道國受外國控制公司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的法律地位
摘要:為了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世界銀行設立了“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對ICSID的管轄范圍作出詳細規定。如果東道國的法律實體存在受外國控制的情形,公約允許其以另一締約國國民的身份向ICSID提出仲裁請求,但是必須滿足規定條件。結合ICSID的仲裁實踐對這些條件進行分析和解讀,這些分析包括直接外國控制的認定,東道國法律實體受外國控制是否包括間接控制,多個股東時的外國控制認定以及認定存在外國控制的時間點。得出的研究結論是,由于公約對相關條件未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通常根據個案情況作出與外國控制有關的管轄權裁決,其中不乏共識性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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