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分支機構”的概念及相關問題研究——以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為背景
摘要:美國2012年投資協定范本第2條第2款(b)項規定了條約義務的主體包括"政治分支機構",這一概念主要規定于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FSIA)。考察FSIA相關理論及判例發現,從一般定義看,"政治分支機構"系一種廣義的概念,該詞雖難以精確對應我國的行政區劃,但可做出范圍上的大致映射,即:所有的中央政府之下的政府性單位,既包括地方政府,諸如省、行政區、郡縣、自治市等從屬性政府實體,又在多數案例中包括中央的部門或部委。從除外規定看,在認定我國某一特定的行政區劃實體是否屬于"政治分支機構"時,可嘗試通過證明自身為"機構",從而抗辯其不屬于條約義務承擔主體。"政治分支機構"與"機構"具有水平聯動與垂直聯動兩層關系,判斷上存在法律特征標準與核心功能標準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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