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創制:功能主義和規范主義之辯——以超標排污行為可稅性問題為中心
摘要:我國環境保護稅創制采取了問題式的功能主義立法路徑,解決了排污費立法層級低、征收管理使用不規范、強制性與權威性差以及排污費異化為部門創收手段等問題。超標排污行為因違反強制性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而具有公法上的違法性,對其應設定第二性義務即法律責任,不應設定第一性義務即納稅法律義務,超標排污行為不具有可稅性。超標排污費的懲罰性與稅收的非罰性不兼容,將超標排污費轉化為環境保護稅的功能主義立法路徑會損害環境法律的邏輯一致性、形式規范性及法律的整全性,對之應采取規范主義路徑進行主題式立法進行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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