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與員工基本技能的區分及沖突解決
摘要:從公共政策角度說,商業秘密寬保護能夠保證雇主的投資得到回報,避免“搭便車”,從而使得雇主更加從容地加大投資,促進創新。而對商業秘密保護加以適當限制,員工就能夠利用其基本技能、知識和經驗為不同雇主工作,從而促進員工自由流動、信息自由流動和市場競爭。因此,商業秘密保護必須在兩者之間求得平衡,使雇主與員工的利益都得到保障。正確區分商業秘密與員工基本技能是平衡雙方利益的第一步。無論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現雇主無權對員工的先前技能和員工在工作期間非利用雇主物質條件創造的信息主張商業秘密,員工在工作期間提出的籠統的工作目標和概念都屬于員工的基本技能,無法與員工基本技能區分且雇主無法證明為其商業秘密的宜認定員工的基本技能。平衡雙方利益的第二步是解決商業秘密與員工基本技能的沖突。明示的保密協議是解決沖突的最佳途徑。反不正當競爭路徑和默示保密義務路徑是其有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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