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本制約犯罪數額認定的路徑審視
摘要:當前司法實務機關在犯罪數額認定中對犯罪成本因素的處理,存在著因對司法解釋性規定的理解差異而形成的操作混亂,理論界亦基于整體財產減少說、個別財產減少說、折中說等不同立場對犯罪成本的處理持有不同爭論。無論將犯罪成本數額一律計入犯罪數額,抑或將犯罪成本數額絕對扣除于犯罪數額,均存在難以克服的理論弊端和實踐危害。應基于法益保護和權利保障合理平衡的雙重視角,根據實質的個別財產減少說對犯罪成本數額與犯罪數額關系進行處理,確立一般等價物扣減原則、同類物相抵原則、被害人目的符合性原則。上述原則擇一適用,只要滿足其一,即應以被害人所喪失財物數額與犯罪成本數額的差額作為損失計算依據進而認定為犯罪數額。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中國刑事法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