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停租 王英鴿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 浙江杭州310012 摘要: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金是首要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停付租金或少付租金。但是根據停租條款,在符合合同約定的停租事由發(fā)生后,可以停付租金。本文結合有關格式合同以及幾個國家海商法的規(guī)定,探討了停租的法律依據,停租事由,停租時問依據停租與過失的關系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湖北經濟學院學報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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