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管理義務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但立法、司法機關不區分內容服務與技術服務并泛化安全管理義務的內涵,導致該罪名至今尚未得到適用。學界的討論僅流于表面而未能涉及本罪設立之目的,無法解決現有問題,為了合理界定本罪處罰范圍,應區分內容服務提供者與技術服務提供者,在技術服務提供者這一層次中應再次劃分“一般技術服務提供者”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一般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通知-改正”的配合義務,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承擔主動審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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