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法治與德治并重論辯護——以自然法理論為依托
摘要:理清法治與德治的關系問題具有理論價值與現實意義。針對該問題,有“并重論”與“非并重論”兩種立場,“法治一元論”代表“非并重論”,常以“道德觀念多樣性經驗命題”與“‘德治’不德歷史命題”反對“并重論”。通過“自然道德”與“習俗道德”的區分,上述兩個命題以及“法治一元論”的習俗主義道德立場將得到批判性回應,從而“并重論”得到初步的側面辯護。法治與德治是服務于實現人民福祉與人的全面發展這一國家治理目標的具體方案。(諸)基本善是對這一治理目標的具體化,實踐合理性是密切系聯于(諸)基本善的方法論要求。法治與德治須是對實踐合理性的具體落實與制度性表達,兩者的并重有助于實踐合理性的完整落實與表達,并最終有助于(諸)基本善地有效實現,法治與德治并重由此是必要的。同時,對(自然)道德立法的證成表明,法治與德治并重是可能的,從而“并重論”得到進一步的正面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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