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過失移植非法活體器官的刑事責任初探
摘要:在進行器官移植手術前,醫師負有審查器官捐獻人身份的義務,若違反了親自診察的注意義務,移植了從不合法途徑獲得的活體器官,對之并不能一概以“醫療事故罪”追責;若已履行了審查義務,可依據信賴原則阻卻“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若未履行審查義務,則無法以正當業務行為和患者的承諾阻卻其違法性,該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若過失移植了未成年人的活體器官,因其不明知或應當知道器官捐獻人的年齡,故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追責,但如果其未履行形式審查義務,則會構成“醫療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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