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創造音樂藝術傳播“大眾化”時代
來源:投稿網 時間:2022-08-09 09:00:05
我們已經進入了一個傳播媒體豐富多彩、大眾傳播控制力強的文化時代。與其他傳播類型相比,大眾傳播模式更加成熟,功能更加突出,成為當代社會最重要的傳播形式和信息系統。首先,大眾傳播的傳播者是專業的媒體組織,包括報紙、廣播、電視、網絡、音像公司等。;第二,大眾傳播是利用先進的傳播技術和工業手段進行大量生產、復制和傳播信息的活動;第三,大眾傳播的對象是社會上的普通大眾,即學術語中的傳播“受眾”第四,大眾傳播的信息既有商品屬性,又有文化屬性;第五,大眾傳播是一種高度單向的傳播;第六,大眾傳播是一種制度化的社會傳播。在如此強大的大眾傳播環境下,當代音樂藝術傳播的新特點和狀態是什么?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探索。
首先,傳播者和受傳者(受眾)。在大眾傳播環境中,雖然仍然存在“口傳心授”“口頭接力”等個體式、人際音樂傳播方式,但傳播的主體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電臺、電視臺、網絡、音像公司、唱片公司等專業媒體組織充分掌握了傳播的主導地位,成為社會音樂藝術的傳播主體。在當代音樂傳播活動中,創作者和表演者共同解釋的音樂作品,或記錄、恢復和復制的音樂音頻信息,不直接呈現給觀眾,而是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音像公司等專業媒體組織傳播。也正是因為大眾傳媒強大的復制功能和傳播效果,才籠罩在過去“藝術”神秘的光彩開始褪色,藝術成為當代公眾可以分享的日常生活對象,而不是少數人純粹的精神領域。傳播對象也從精英、專業人士到普通公眾和普通平民,使音樂觀眾成為多元化、多層次的音樂接受群體,真正創造音樂藝術傳播“大眾化”時代。二是傳播方式和傳播形式。“藝術作為一種結構性的審美體驗活動,總是與人類的活動及其技術聯系在一起。”(杜夫海納《當代藝術科學主潮》)從最早的時代開始“留聲機”從磁帶、唱片到光盤,從廣播電視到廣播電視到今天的各種錄音設備,MP3、互聯網,當代音樂藝術傳播的技術性質日益突出,甚至達到了頂峰。技術的成功應用使音樂傳播有組織、大規模、專業化,但也加深了人們對技術的依賴和控制。在當代音樂傳播活動中,雖然口語傳播(現場傳播)和樂譜媒體傳播仍然發揮著獨特的傳承作用,但傳播的主要形式是以電子媒體和網絡數字媒體為主體的大眾傳播,對當代音樂文化的傳承和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例如,音樂會或音樂會的傳播不僅包括演奏者(歌手)和觀眾(觀眾)之間的現場傳播和共同參與,還包括廣播、電視或網絡的同步直播,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編輯的特別節目,以及音像公司加工復制的音像產品。從這個意義上說,當代音樂傳播也呈現出綜合性、市場化、產業化的特點。
三是傳播過程和時空。由于使用唱片、光盤、互聯網、電視等錄音技術和傳播技術,從音樂傳播源到接受者的傳播過程更快,音樂符號的記錄時間更長,當代音樂傳播取得了突破“面對面,近距離”的“在場性”和“即時性”限制,從而完全實現長期、長距離、跨區域的傳播。正是電子和網絡數字媒體的記錄和傳播功能,讓我們今天不僅可以欣賞到20世紀初著名的京劇唱段,還可以熟悉帕瓦羅蒂、多明戈、卡雷拉斯等著名歌手的歌聲,吸引那些“不在場”地域居民的“共鳴”實現麥克盧漢所說的,“地球村”或是“跨地域”傳播。例如,在媒體上“遠距作用”下一步,搖滾樂從美國傳播到歐洲和世界上大多數城市,中國的搖滾樂“西北風”以及當前流行的網絡歌曲,也成為不同地區人群的共同文化。此外,在音樂的網絡傳播中,只要作曲家將音樂文件推向互聯網,音樂的社會傳播和交流活動就已經開始。當然,由于技術的使用和大眾傳播“影響(限制)-接受)”(身份)過程也使當代音樂的傳播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復雜。
第四,傳播內容和功能。傳播的本質在于信息的流通,即符號傳播內容的移動、變化和共享。在大眾傳播環境中,“作為生產和流通的意義”音樂信息(內容),人們通過傳播市場接受和消費,必須支付一定的費用,表明音樂信息產品本身就是一種商品;另一方面,音樂藝術作為文化體系中最活躍的因素,主要是精神內容,即意義消費。意義是一定社會文化的產物,具有鮮明的文化屬性。其內容是一種“神性與物性的雙重變奏”。然而,隨著音樂商品價值的挖掘和擴大,以及藝術復制技術的廣泛應用,“文化的生產被驅回到一個精神空間,但這個空間不再是一個舊的單一主體空間,而是一個減少的集體客觀精神空間”(弗·杰姆遜的《后現代主義,或后資本主義文化邏輯》),以及阿多諾批評的阿多諾“標準化和偽個性化”。當代音樂藝術的審美價值、個性特征、情感深度等“經典”標準被逐漸“削平”,隨著大眾娛樂功能和商品消費功能的加強,音樂傳播的內容、功能及其整體模式正在發生顯著變化,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我們認真探索的大課題。